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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广电旅游局,旅行社,规定
2025-03-15 01:07:43
贵州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广电旅游局,旅行社,规定

中新网贵州(zhou)资讯3月14日(ri)电(记(ji)者 杨(yang)茜(qian))3月14日(ri),贵州(zhou)省市(shi)场监督管理(li)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ri)资讯通气会,发布2024年(nian)度贵州(zhou)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xing)案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bei)案

【案情概况】 2024年(nian)2月12日(ri),消费者通过12345平台(tai)投诉,称其在黔(qian)东南州(zhou)凯里市(shi)乘坐出租车时,驾驶员吴(wu)某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bei),而是自行估算收费10元,高于平时打表价格。经凯里市(shi)交通运输局调查(cha)核实,驾驶员吴(wu)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li)规(gui)定》的有关要求,凯里市(shi)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吴(wu)某退还乘客乘车费10元,并对(dui)其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凯里某公(gong)共交通有限责任(ren)公(gong)司对(dui)吴(wu)某进(jin)行批评教育,加强(qiang)对(dui)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ti)升服务水(shui)平。

【案例评析】本案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li)规(gui)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gui)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出租汽车行政(zheng)主管部(bu)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gui)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bei)、违规(gui)收费的”的规(gui)定。当乘客遇到(dao)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bei)的巡游出租汽车时,可以直接拒绝支付乘车费,并向交通管理(li)部(bu)门投诉举报。

案例二:诱(you)骗旅游者购物获取 回扣等不正当利(li)益案

【案情概况】2024年(nian)9月23日(ri),安顺(shun)市(shi)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dao)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参加贵州(zhou)某旅行社有限公(gong)司组织的旅游过程中遭遇服务质量问题。经查(cha),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gai)旅行社组织的这次团(tuan)游成本大幅低于支出,属于典型(xing)的“不合理(li)低价游”,同时导游李某在本次带团(tuan)过程中,根据旅行社要求尽量让游客多消费的安排,在对(dui)该(gai)团(tuan)游客讲(jiang)解过程中,通过虚构购物店是与政(zheng)府合作开设等不实言语诱(you)导游客购物消费,同时该(gai)公(gong)司获取购物店的返款540元,属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li)益”。由于该(gai)旅行社还被消费者实名举报至各大平台(tai)和热线(xian),引发重大旅游投诉,严重损害了贵州(zhou)旅游形象(xiang),违法情节(jie)严重。依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gui)定,安顺(shun)市(shi)文体广电旅游局对(dui)该(gai)旅行社及(ji)相关责任(ren)人员作出行政(zheng)处罚:1。没(mei)收违法所得540元;2。吊(diao)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zheng)》;3。对(dui)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20000元;4。对(dui)其他责任(ren)人李某罚款5000元,并暂扣导游证(zheng)7日(ri)。

【案件评析】本案中,贵州(zhou)某旅行社有限公(gong)司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违反了《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li)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you)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huo)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li)益”的规(gui)定。根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gui)定的,由旅游主管部(bu)门责令改正,没(mei)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jie)严重的,吊(diao)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zheng);对(dui)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n)人员,没(mei)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huo)者吊(diao)销导游证(zheng)”的规(gui)定,旅行社及(ji)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及(ji)导游李某的行为已(yi)构成违法,执法部(bu)门对(dui)其依法作出处罚,维护了旅游市(shi)场的正常秩(zhi)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贵州(zhou)某物业管理(li)有限公(gong)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概况】2024年(nian)6月25日(ri),贵阳市(shi)乌当区(qu)市(shi)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dui)贵州(zhou)某物业管理(li)有限公(gong)司开展“双随机、一公(gong)开”检查(cha)。检查(cha)发现,该(gai)公(gong)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按照0.14元/度的线(xian)变损向乌当区(qu)两(liang)个小区(qu)终端用户多收取费用。经查(cha),该(gai)公(gong)司在2023年(nian)4月至2024年(nian)6月期(qi)间(jian),共计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线(xian)变损费用125303.77元。

该(gai)公(gong)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hua)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gui)定,已(yi)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hua)人民共和国行政(zheng)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gui)定,乌当区(qu)市(shi)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gai)公(gong)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qi)退还多收费用,罚款6265.19元,没(mei)收没(mei)有退还的多收费用2358.87元。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gui)定:“禁止(zhi)任(ren)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在收费方面也(ye)必(bi)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gui),不得随意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ren)何名义的其他费用,当遇到(dao)此类违规(gui)收费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bu)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shen)合法权益。本案中,办(ban)案机构督促(cu)当事人共退还了多收价款122944.9元,帮助终端用户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四:某牛(niu)肉馆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huo)者服务权利(li)案

【案情概况】2024年(nian)7月23日(ri),六盘水(shui)市(shi)盘州(zhou)市(shi)市(shi)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线(xian)索对(dui)盘州(zhou)市(shi)某牛(niu)肉馆进(jin)行执法检查(cha)。经现场检查(cha)和随机走访发现,该(gai)牛(niu)肉馆没(mei)有以显著方式提(ti)请消费者注意,通过直接搭配、组合等方式提(ti)供商品。据统计,该(gai)牛(niu)肉馆共向消费者提(ti)供蔬菜(cai)拼盘143盘、纸巾163包、包装餐具640套,违法所得2454元。该(gai)牛(niu)肉馆违反了《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gui)定,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huo)者服务的权利(li)。依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gui)定,盘州(zhou)市(shi)市(shi)场监管局对(dui)经营者给予(yu)警告,没(mei)收违法所得2454元,并处罚款9816元。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gui)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huo)者服务的权利(li)。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po)、限制人身(shen)自由等方式或(huo)者利(li)用技术手段,强(qiang)制或(huo)者变相强(qiang)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huo)者接受服务,或(huo)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ti)供的商品或(huo)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ti)请消费者注意。”《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gui)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gui)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gui)对(dui)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gui)定的,依照法律、法规(gui)的规(gui)定实行;法律、法规(gui)未作规(gui)定的,由市(shi)场监督管理(li)部(bu)门或(huo)者其他有关行政(zheng)部(bu)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jie)单处或(huo)者并处警告、没(mei)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mei)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jie)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diao)销营业执照。”本案中,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向消费者提(ti)供蔬菜(cai)拼盘、餐巾纸、包装餐具,而没(mei)有以显著方式提(ti)示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huo)者服务的权利(li),应依法予(yu)以处罚。

案例五:联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挽回千名群众百(bai)万元损失案

【案情概况】2024年(nian)10月8日(ri),多名消费者反映六盘水(shui)市(shi)盘州(zhou)市(shi)某连锁店关门导致充(chong)卡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经调查(cha),该(gai)连锁店共有4个门店,经营者康某因经济纠纷致店铺暂停营业。据统计,截至当天,该(gai)店商品类和服务类消费问题涉及(ji)5719人次,涉及(ji)金额2226621.46元。盘州(zhou)市(shi)商务、市(shi)场监管、公(gong)安等部(bu)门通力协作,督促(cu)经营者康某快速处置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10天内共处理(li)解决2801人次的消费问题,涉及(ji)金额2188655.27元,占未处理(li)总金额的98.29%,剩余未处理(li)的涉及(ji)金额将继续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huo)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gui)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ti)供。未按照约定提(ti)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huo)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cheng)担预付款的利(li)息、消费者必(bi)须支付的合理(li)费用。”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gui)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huo)者服务质量,不得任(ren)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huo)者退还预付款。”《单用途(tu)商业预付卡管理(li)办(ban)法》第二十一条规(gui)定:“发卡企(qi)业或(huo)售(shou)卡企(qi)业应依单用途(tu)卡章程或(huo)协议约定,提(ti)供退卡服务。”本案中,该(gai)连锁店在未按照约定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huo)者退还预付款。部(bu)门共商齐(qi)联动、压实责任(ren)同行动,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水(shui)产批发部(bu)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情概况】2024年(nian)2月2日(ri),贵阳市(shi)南明区(qu)市(shi)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dui)某水(shui)产批发部(bu)使用的电子秤(cheng)进(jin)行检查(cha)时发现,放置1千克标准砝码,按“单价1”键后显示为“1.250”,按“单价2”键后显示为“1.150”,按“单价3”键后显示为“1.100”,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经调查(cha),经营者违反《贵州(zhou)省计量监督管理(li)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gui)定,其行为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且该(gai)经营者曾于2023年(nian)2月21日(ri)因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被南明区(qu)市(shi)场监管局予(yu)以行政(zheng)处罚。根据《关于规(gui)范市(shi)场监督管理(li)行政(zheng)处罚裁量权的引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zheng)处罚:(三)因同一性(xing)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huo)者一年(nian)内因同一性(xing)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zheng)处罚的”之规(gui)定,南明区(qu)市(shi)场监管局依据《贵州(zhou)省计量监督管理(li)条例》第三十五条作出行政(zheng)处罚:没(mei)收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一台(tai),顶格罚款3000元。

【案情评析】《贵州(zhou)省计量监督管理(li)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gui)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huo)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经营者按规(gui)定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的消费利(li)益,该(gai)案中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导致缺斤少两(liang),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折损消费信心(xin),依法应当受到(dao)处罚。

案例七:超市(shi)违法售(shou)烟卡 消协维权助退款

【案情概况】2024年(nian)5月7日(ri),刘(liu)某向黔(qian)南州(zhou)独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未成年(nian)的孩子在麻尾镇某超市(shi)购买了烟卡,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接到(dao)投诉后,独山县消费者协会马上进(jin)行调查(cha)。经核实,刘(liu)某投诉属实,工(gong)作人员经过现场普法,商家全额退款给刘(liu)某,刘(liu)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未成年(nian)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gui)定:“生产、销售(shou)用于未成年(nian)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bei)、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huo)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nian)人的人身(shen)安全和身(shen)心(xin)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shou)。”烟卡虽(sui)不是烟草(cao)制品,但与烟草(cao)制品存在关联性(xing),可能诱(you)导未成年(nian)人接触烟草(cao)制品,对(dui)未成年(nian)人的身(shen)心(xin)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gui),尤其是销售(shou)涉及(ji)未成年(nian)人的商品,更(geng)应以保护未成年(nian)人为出发点(dian),切实履行社会责任(ren)。

案例八:格式条款限制退款 消协调解助力维权

【案情概况】2024年(nian)4月16日(ri),消费者刘(liu)某到(dao)遵义市(shi)习水(shui)县消协投诉,称其在习水(shui)县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后只收到(dao)了学习资料和相关咨询服务,诉求该(gai)培训机构退回6800元报名费,培训机构以已(yi)经签订“不能退费”的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费,消费者与该(gai)培训机构协商不成后投诉到(dao)县消协。经调查(cha),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通过调解,该(gai)培训机构扣除消费者实际已(yi)经获得的资料及(ji)培训服务费2000元,退还消费者48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gui)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zhi)、声(sheng)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huo)者限制消费者权利(li)、减轻或(huo)者免除经营者责任(ren),加重消费者责任(ren)等对(dui)消费者不公(gong)平、不合理(li)的规(gui)定,不得利(li)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qiang)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zhi)、声(sheng)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wu)效。”在本案中,该(gai)培训机构利(li)用合同格式条款直接限制消费者退款的权利(li),作出对(dui)消费者不公(gong)平、不合理(li)的规(gui)定,该(gai)条款内容无(wu)效,培训机构理(li)应进(jin)行合理(li)退费。

案例九:网购秒杀(sha)退货难 消协介入促(cu)化解

【案情概况】2024年(nian)3月12日(ri),安顺(shun)市(shi)经开区(qu)消费者协会接到(dao)消费者投诉,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一条秒杀(sha)款裙子,收货后发现不合适,要求退货,但商家以“秒杀(sha)款无(wu)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wu)果后,消费者遂向消协投诉。经消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gui)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shou)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dao)商品之日(ri)起七日(ri)内无(wu)理(li)由退货,退回商品应当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cheng)担,除非商品属于定制、鲜活易腐等特定情形。”本案中,该(gai)裙子属于无(wu)理(li)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商家应遵守法律规(gui)定,不得以“秒杀(sha)款”为由拒绝合理(li)退货要求。

案例十:赠品出问题致人伤 消协化解终获赔偿

【案情概况】2024年(nian)7月26日(ri),消费者钟某到(dao)遵义市(shi)务川(chuan)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24年(nian)7月20日(ri)在某婚纱(sha)摄影店的现场互动活动中抽中了一个赠品微压锅,回家使用微压锅时玻璃爆炸导致右手大拇(mu)指受伤,就医治疗后要求商家赔偿有关医疗费1000元,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到(dao)消协投诉。经调查(cha),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情评析】《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gui)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包括以奖励(li)、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应当保证(zheng)商品或(huo)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shen)、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ti)供的商品或(huo)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qiang)制性(xing)规(gui)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xing)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ti)供商品或(huo)者服务前如实告知(zhi)消费者。”《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gui)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huo)者接受服务受到(dao)人身(shen)、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li)。”本案中经营者也(ye)应当保证(zheng)该(gai)赠品符合保障人身(shen)安全的要求,故对(dui)于赠品出问题导致消费者受伤理(li)应进(jin)行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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