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chuang)作带来的版权争议和纠纷,正在多起来。日前江苏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zhi)能App,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chuang)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在迭代(dai)过程(cheng)中利用图片处理App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完(wan)成作品《伴心》,并发布于社交媒(mei)体。后作品被某技术公(gong)司、某房地产公(gong)司“借用”,林某认为其著(zhu)作权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诉。
常熟法院认定,原告对(dui)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App对(dui)图片细(xi)节设计的修改体现(xian)了其独特的选(xuan)择与(yu)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chuang)性,属于《著(zhu)作权法》保护(hu)作品,判决侵权方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jing)济损失。
当前,快速发展的人工智(zhi)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大幅降低了创(chuang)作门槛,普(pu)通用户也能通过简单的提示词生成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作品,但(dan)这也引发了关于创(chuang)作权归属、作品独创(chuang)性以及版权保护(hu)范围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使用AI 工具的创(chuang)编辑(zhe)主张,他(ta)们(men)在创(chuang)作过程(cheng)中投入了智(zhi)力(li)劳动,对(dui)生成的内容应享(xiang)有相应的权利;但(dan)也有人担(dan)忧(you),过度(du)放宽对(dui)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hu),可能会稀释人类创(chuang)作的独特价值。
2024年1月,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zhu)作权侵权案已判决生效(xiao)。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使用模型生成的图片具备独创(chuang)性,符合作品的定义,受到著(zhu)作权法保护(hu)。从(cong)这两(liang)个案例看(kan),当下法院对(dui)于AI生产作品版权归属的主要判断依据(ju),依然(ran)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chuang)性”。
我国著(zhu)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yu)内有独创(chuang)性并能以一定形(xing)式表现(xian)的智(zhi)力(li)创(chuang)作成果。也就是说,虽然(ran)编辑(zhe)在创(chuang)作过程(cheng)中使用了AI工具,但(dan)只要其付出了足够的努力(li)和创(chuang)新,其作品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独创(chuang)性”,从(cong)而受到著(zhu)作权法的保护(hu)。
但(dan)也要看(kan)到,当前AI的创(chuang)作能力(li)正以指数级提升。尽管人类编辑(zhe)可能在提示词设计、结果筛选(xuan)、后期修改等环节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dan)在创(chuang)作过程(cheng)中,强(qiang)大的AI同样功不可没(mei),甚(shen)至可能反过来激发人类编辑(zhe)的灵感(gan),改变其创(chuang)作意图。进而言之,在一部作品的创(chuang)作中,到底哪些是模型贡献,哪些又是编辑(zhe)贡献,或许在不远的未(wei)来将越来越难以判断。
从(cong)江苏这起案例看(kan),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xie)议、操作日志和创(chuang)作过程(cheng),确认原告对(dui)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yu)个性化表达,既为界定人机(ji)协(xie)同的创(chuang)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也充分说明,要判断人工智(zhi)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chuang)性”,仍然(ran)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xi),尤其需(xu)要根据(ju)个案的细(xi)节去判断。
当下AI生成内容过程(cheng)的人机(ji)分工模式具有高度(du)流(liu)动性特征(zheng),这就要求法律(lu)放弃对(dui)“人类中心主义”的机(ji)械(xie)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pei)机(ji)制。
对(dui)于越来越强(qiang)大的AI技术,相关平台、模型也应加强(qiang)对(dui)生成内容的监管,避免侵权风险。尤其是,在AI生成内容越来越可能导致公(gong)众混淆或者(zhe)误认的情况下,平台和创(chuang)编辑(zhe)有义务进行显著(zhu)标识。这既是对(dui)公(gong)众知情权的尊(zun)重(zhong),也是对(dui)权利人的保护(hu)。
如果说AI正在模糊创(chuang)作的主体边界,那(na)么,对(dui)于AI版权的争议也让公(gong)众重(zhong)新开始思考人类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独创(chuang)性”。这将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