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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元购买过期包子,向超市索赔1000元?举报投诉200多次,“知假买假”法院支撑吗?,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
2025-03-17 00:09:11
13.5元购买过期包子,向超市索赔1000元?举报投诉200多次,“知假买假”法院支撑吗?,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ben)文转(zhuan)自【湖南高院(yuan)】;

“职业打假人”在超市

选择已过保质期的包子进行购买,

并将整个过程录制。

之(zhi)后(hou)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chang)。

其行为能否得到法院(yuan)的支(zhi)持?

近日,

宜章县法院(yuan)审理了一起

“知假买假”买卖(mai)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ben)案情

鲁(lu)某自驾游途(tu)径宜章期间(jian),于2024年1月31日在某超市,以13.5元价格购买了一袋某品牌叉烧包,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日已超保质期22天,鲁(lu)某将购买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此外,鲁(lu)某还在另外两(liang)家商超购买了过期食品。

次日,鲁(lu)某就(jiu)某超市售卖(mai)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主持赔偿(chang)。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hou)对被告某超市作(zuo)出(chu)了行政处罚。后(hou)因双方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商赔偿(chang)未果(guo),鲁(lu)某遂诉至宜章县法院(yuan)请求判令某超市返(fan)还其购物款13.5元,并支(zhi)付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款1000元。经查明,鲁(lu)某在湖南市场监管平台共有200多次类似举报投诉。

法院(yuan)判决

本(ben)案中,鲁(lu)某在同一天先后(hou)到不同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在市场监管平台多达200多次类似举报索赔,足以证实鲁(lu)某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及索赔程序(xu)高于一般购买者的认知能力,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er)购买索赔的法律适用主体。

某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向鲁(lu)某销(xiao)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新出(chu)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yuan)关于审理食品药(yao)品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gan)问题的解(jie)释》规定,该类“知假买假”主体,可请求食品销(xiao)售商支(zhi)付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但赔偿(chang)范围仅限其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法院(yuan)综合案涉商品超出(chu)保质期时间(jian)以及鲁(lu)某购买数量、频率与日常生活标准,酌定以鲁(lu)某实际支(zhi)付价款十倍为其合理消费范围。

综上(shang),法院(yuan)判决被告某超市返(fan)还鲁(lu)某购物款13.5元,并支(zhi)付商品价款十倍赔偿(chang)金135元;驳回鲁(lu)某其他诉讼(song)请求。

法官说法

“打假”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现(xian)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xu)的市场经济秩序(xu)。对于“知假买假人”提(ti)出(chu)的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请求,坚(jian)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予以支(zhi)持,既(ji)让违法生产经营(ying)者依法承担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责任,打击(ji)和遏制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又要避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人”通过大额、恶(e)意购买任意提(ti)高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金。

广大消费者应增强(qiang)识假辨(bian)假能力,坚(jian)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一旦发(fa)现(xian)制假售假线索,应及时通过合法途(tu)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xu)的市场环(huan)境。企(qi)业作(zuo)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xiao)售者,应牢固树立底(di)线意识,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sun)害的,可以向经营(ying)者要求赔偿(chang)损(sun)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chang)损(sun)失。接到消费者赔偿(chang)要求的生产经营(ying)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ying)者赔偿(chang)后(hou)有权向生产者追偿(chang);属于经营(ying)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chang)后(hou)有权向经营(ying)者追偿(chang)。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ying)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chang)损(sun)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ying)者要求支(zhi)付价款十倍或者损(sun)失三(san)倍的赔偿(chang)金;增加赔偿(chang)的金额不足一千(qian)元的,为一千(qian)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xiang)食品安全且不会(hui)对消费者造成误导(dao)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yuan)关于审理食品药(yao)品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gan)问题的解(jie)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hou)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ying)者支(zhi)付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金的,人民法院(yuan)依法予以支(zhi)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yuan)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zhi)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金。

第三(san)条 因食品、药(yao)品质量问题发(fa)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xiao)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xiao)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yao)品存在质量问题而(er)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yuan)不予支(zhi)持。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ying)者支(zhi)付价款十倍的惩(cheng)罚性赔偿(chang)金的,人民法院(yuan)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zhi)持购买者诉讼(song)请求。

人民法院(yuan)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ying)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ti)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yuan)

作(zuo)者:刘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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