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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消费者远离网购陷阱:“先用后付”或存在信用风险,商品,条款,信用积分
2025-03-17 01:03:07
法官提醒消费者远离网购陷阱:“先用后付”或存在信用风险,商品,条款,信用积分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lai)临(lin)之际,中消协结(jie)合近期投诉热点发布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网购陷阱(jing),警惕虚构原价等(deng)价格(ge)欺诈。

如今(jin),网购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虚假宣(xuan)传、以次充好、价格(ge)虚构等(deng)消费欺诈类型也在不断更新,困扰众多消费者。那(na)么(me),在线上消费场景多样化的背景下(xia),消费者应如何避免踩坑、维护自身(shen)正当权益呢?3月12日,新京报记者联系(xi)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min)法院法官释法,帮助消费者辨别网购陷阱(jing)。

“先用后付(fu)”可能导致信用积分被扣减

“先用后付(fu)”是各(ge)大电商平台近年(nian)来(lai)基于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而开发的一种新型支付(fu)模(mo)式(shi),允许达到(dao)一定信用条件(jian)的消费者在收到(dao)商品(pin)或(huo)体验服务一段时间后再支付(fu)费用。“满意后再付(fu)款,不满意轻松退货”的宣(xuan)传语看似百利无(wu)一害,但实践中反映出(chu)诸多问(wen)题。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时应当警惕以下(xia)潜在风险:首先,知情权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gui)定,消费者享有(you)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pin)或(huo)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实践中,平台往往不能向消费者对“先用后付(fu)”功能的性(xing)质、逾期支付(fu)后果等(deng)进行充分提示,使得消费者对该功能存在的风险没有(you)全面认识。同时,“先用后付(fu)”功能以消费者的信用积分为基础,消费者在开通该功能时通常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xia)接受了平台的信用评估,可能导致后续信用积分被扣减,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选择权受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gui)定,消费者有(you)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pin)或(huo)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pin)品(pin)种或(huo)者服务方式(shi),自主决定购买或(huo)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pin)、接受或(huo)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先用后付(fu)”功能的开通,多数平台或(huo)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shi)询问(wen)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huo)直接在支付(fu)界面将“先用后付(fu)”设(she)置为默(mo)认支付(fu)方式(shi),使得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xia)使用该种方式(shi)购买商品(pin);而当消费者在尝试关闭该功能时,往往会发现操作非(fei)常繁琐,甚至(zhi)需要在网络搜索教(jiao)学帖,还可能遇(yu)到(dao)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wu)法确认关闭服务”等(deng)提示,无(wu)法马上(ji)关闭。这种“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实质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fu)方式(shi)权利的限制。

最后,逾期和信用风险。虽然“先用后付(fu)”功能在本质上是消费者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xi),而非(fei)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行为,但由于其背后依托的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授信,具有(you)信用授信的特点,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时仍需警惕产生逾期和信用风险。此外,由于“先用后付(fu)”功能一般与免密支付(fu)绑定,下(xia)单支付(fu)无(wu)须输入密码或(huo)验证指纹,消费者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在浏览商品(pin)时因误触产生不知情消费。

遭遇(yu)商家“霸王条款”,可依法维权

网购愈发方便快捷,但在商品(pin)详情页中,可能潜藏着商家精心(xin)设(she)计的文字陷阱(jing),即(ji)商家单方制定的减轻或(huo)免除(chu)自身(shen)责任的“霸王条款”。民(min)法典第四百九十(shi)六条规(gui)定,格(ge)式(shi)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ge)式(shi)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li)的方式(shi)提示对方注意免除(chu)或(huo)者减轻其责任等(deng)与对方有(you)重大利害关系(xi)的条款,按(an)照(zhao)对方的要求(qiu),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ge)式(shi)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huo)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you)注意或(huo)者理(li)解与其有(you)重大利害关系(xi)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shi)七条规(gui)定,提供格(ge)式(shi)条款一方不合理(li)地免除(chu)或(huo)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chu)对方主要权利的,格(ge)式(shi)条款无(wu)效(xiao)。因此,在商家以“霸王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消费者应当勇敢说不。

法官提醒,网购中常见的无(wu)效(xiao)“霸王条款”有(you)以下(xia)几种,消费者可注意识别:一是商品(pin)拆(chai)封后不支撑“七天无(wu)理(li)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无(wu)法现场体验商品(pin)或(huo)服务的网络消费者设(she)置了“七天无(wu)理(li)由退货”制度,规(gui)定:除(chu)定做、鲜活易腐(fu)、特定的数字化产品(pin)和交付(fu)的报纸(zhi)期刊等(deng)不宜退货的商品(pin)外,消费者对网购商品(pin)不满意的,在保持商品(pin)完好的情况下(xia),享有(you)七天无(wu)理(li)由退货的权益。对于消费者因检查商品(pin)的必(bi)要对商品(pin)进行拆(chai)封查验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pin)已拆(chai)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其无(wu)理(li)由退货权。

二是收货人签收商品(pin)即(ji)视为认可商品(pin)质量符合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下(xia)消费者都(dou)无(wu)法当面签收快递,快递员往往依消费者要求(qiu)将商品(pin)放(fang)在快递柜、代收点或(huo)家门口,此时物流信息虽然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尚未查看商品(pin)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营者提供的格(ge)式(shi)条款中“签收即(ji)视为认可商品(pin)质量”等(deng)内容,实质上增加了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chu)了商家自身(shen)对商品(pin)质量应承(cheng)担(dan)的责任,转嫁了商品(pin)因货物运(yun)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该“霸王条款”应属无(wu)效(xiao)。

三是消费者超(chao)出(chu)异议期对网购商品(pin)不能提出(chu)质量问(wen)题异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gui)定,经营者不得以格(ge)式(shi)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deng)方式(shi),作出(chu)排除(chu)或(huo)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huo)者免除(chu)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deng)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li)的规(gui)定,不得利用格(ge)式(shi)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民(min)法典第六百二十(shi)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xing)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检验的部分,仍可就(jiu)产品(pin)质量问(wen)题提出(chu)异议。

四是网购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我国民(min)事诉讼法第二十(shi)四条规(gui)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huo)者合同履行地人民(min)法院管(guan)辖。《最高(gao)人民(min)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民(min)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shi)条规(gui)定,以信息网络方式(shi)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fu)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gui)定,买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经营者若使用格(ge)式(shi)条款排除(chu)买家住所地法院的管(guan)辖权,属于不合理(li)地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认定无(wu)效(xiao)。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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