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zi)【工人日报】;
婚姻存续期间
王女士发现丈夫(fu)给自(zi)己闺蜜
通过(guo)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
转账约7.9万(wan)元
其中包含数十笔
“1314”“5200”等特殊数字款项
近日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涉夫(fu)妻共同财产(chan)的案件
丈夫(fu)给妻子(zi)闺蜜转账
原告王女士和(he)张先(xian)生是一对夫(fu)妻,王女士和(he)被告李(li)某原是闺蜜。王女士说,2021年,其发现李(li)某与丈夫(fu)张先(xian)生关系(xi)暧昧,曾出言劝阻,但二人并(bing)未悔改。
此后,王女士发现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丈夫(fu)张先(xian)生多次用手机转账给李(li)某,其中不乏“5200”“1314”等含有(you)特殊意义的金额。
王女士气愤不已,认为李(li)某哄骗张先(xian)生转账,侵犯了王女士和(he)张先(xian)生的夫(fu)妻共同财产(chan),多次要求李(li)某归还,遭到拒绝,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
此举侵犯妻子(zi)财产(chan)权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经(jing)法院核查(cha)二人转账记录(lu),张先(xian)生在阳历新年、农(nong)历小(xiao)年、农(nong)历除夕、情人节、农(nong)历5月21日(“521”寓意“我爱你”)、农(nong)历5月27日(“527”寓意“我爱妻”)等多个特殊时间节点,多次向(xiang)李(li)某转账1314(寓意“一生一世”)、5200(寓意“我爱你”)等具有(you)特殊含义的金额,共计(ji)约6.3万(wan)元,应认定为赠与。
另(ling)有(you)张先(xian)生通过(guo)银行卡向(xiang)李(li)某转账约1.6万(wan)元,李(li)某、张先(xian)生虽辩称该款项系(xi)张先(xian)生通过(guo)某平台购买李(li)某挂拍的瓷器,但二人未提供平台交易的完整明细,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交易系(xi)虚拟交易,并(bing)未产(chan)生实物购入,故该部分款项系(xi)张先(xian)生对李(li)某的赠与。
结合上述认定,张先(xian)生对李(li)某转账的7.9万(wan)余元属于原告王女士与张先(xian)生的夫(fu)妻共同财产(chan)。
本案中,张先(xian)生向(xiang)李(li)某转账共约7.9万(wan)元虽系(xi)赠与行为,但案涉7.9余万(wan)元属于王女士与张先(xian)生的夫(fu)妻共同财产(chan),张先(xian)生未经(jing)王女士同意转款给李(li)某,侵犯了王女士的财产(chan)权。李(li)某明知张先(xian)生有(you)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xi),并(bing)接受张先(xian)生大额转款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王女士的夫(fu)妻共同财产(chan)权,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jue)李(li)某返还王女士7.9万(wan)余元及利息。
树立正确婚恋(lian)观
严守法律(lu)法规
坚守道(dao)德底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lu)行为无效”的规定,李(li)某明知张先(xian)生有(you)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xi),并(bing)接受张先(xian)生大额转款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主(zhu)观上并(bing)非(fei)出于善意。故张先(xian)生向(xiang)被告李(li)某转款所形成(cheng)的赠与合同这一民事法律(lu)行为无效。
李(li)某和(he)张先(xian)生作为已婚人士,在各自(zi)婚姻之外和(he)异性(xing)交往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以(yi)维护自(zi)己和(he)他人的家庭,敬重各自(zi)的伴侣(lu),而张先(xian)生多次在特殊时间节点,通过(guo)微信向(xiang)李(li)某进行男(nan)女之间表达爱意的具有(you)特殊含义的转款,这种(zhong)行为远远超(chao)出了正常男(nan)女交往的合理界限。二人的行为既(ji)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夫(fu)妻关系(xi)存续期间,任何逾越(yue)法律(lu)底线的男(nan)女关系(xi),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都不可能得到法律(lu)的认可与支撑。请树立正确的婚恋(lian)观,严守法律(lu)法规,坚守道(dao)德底线。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