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de)央视“3·15”晚会上(shang),人人信等电子签平台暗藏高利贷的(de)现象被曝光。
央视“3·15”晚会揭秘,这些平台上(shang)“打欠条”的(de)电子签功能被高利贷放贷人利用,放款方通过线上(shang)线下分开操作利率的(de)“玩法”,让借款人蒙受损失。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放款方通过“做号”等手段绕过平台实名认证,让受害者找不(bu)到起诉对象。尽管这些平台对借款人利益(yi)受损是(shi)知情的(de),但持放任(ren)不(bu)管的(de)态(tai)度,甚至从借款人处收取出(chu)证费、展期费、逾期罚款,全程没有(you)谈及(ji)任(ren)何保护借款人权益(yi)的(de)措施。
这些平台与网(wang)贷P2P有(you)何区别?放任(ren)高利贷放款人使用假身份,平台真(zhen)的(de)可以轻松逃脱法律追责吗?为何这种灰(hui)色业务得以存活多年?对此,《每(mei)日经济新(xin)闻》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深入解读(du)。
疑点一:否以“电子签工(gong)具(ju)”之名行“P2P撮合”之实?
这类通过互(hu)联网(wang)连接陌生人发生借贷关系(xi)的(de)中(zhong)介平台,不(bu)禁让人联想到网(wang)贷P2P。北京(jing)市中(zhong)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万勇认为,网(wang)贷P2P平台一般有(you)一个运(yun)营(ying)借贷的(de)主体存在;而电子签平台一般只提供(gong)网(wang)签服务,两者分属不(bu)同的(de)领域。“在电子签平台发生借贷关系(xi)的(de)双(shuang)方一般来说是(shi)陌生人,双(shuang)方只是(shi)借助平台来完成合同的(de)签署,很难说平台参与了积极的(de)撮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zhong)心主任(ren)曾杰在受访时表示,表面上(shang)一些平台只是(shi)出(chu)具(ju)电子签证的(de)平台,并不(bu)参与资金的(de)放贷过程。但从公开报道中(zhong)可以看出(chu),其并非如此。“出(chu)借人和借款人本身并‘不(bu)认识’,而他们是(shi)通过这类签证平台认识,即通过这类平台形成了借贷关系(xi)的(de)‘撮合’,那签证平台就不(bu)再仅仅是(shi)签证平台,而更(geng)像一个承担(dan)信息中(zhong)介功能的(de)借贷撮合平台。”
因(yin)此,曾杰律师坦言,一些电子签平台已经演变成网(wang)贷P2P的(de)一个“变种”。他认为,电子签平台提供(gong)借贷合同服务应明确合法边界,“首先不(bu)能成为借贷信息中(zhong)介,否则(ze)就成了网(wang)贷P2P中(zhong)介平台;其次,平台不(bu)能对高利贷、套路贷或虚假诉讼业务提供(gong)任(ren)何形式的(de)帮助;此外,要保证出(chu)具(ju)借条的(de)真(zhen)实性和合法性。现在的(de)电子签平台,注重的(de)是(shi)合法性,但是(shi)对于真(zhen)实性问题,平台也应该(gai)制(zhi)定相关政策去保护出(chu)借人和借款人的(de)双(shuang)重权益(yi)。”
上(shang)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凯捷对记者表示,相关平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e)”的(de)新(xin)型P2P变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原有(you)P2P监管框架(jia),风险更(geng)具(ju)隐(yin)蔽性。其通过“假账(zhang)号”“默认协(xie)议模板”等设计,默许(xu)放贷人虚构身份,实质构建了资金供(gong)需匹配的(de)撮合链条,与P2P平台的(de)核心功能(信息中(zhong)介)高度相似。
“现行《中(zhong)华(hua)人民(min)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未明确禁止平台对合同内容的(de)实质性审核义务,其通过宣称‘仅提供(gong)技术,不(bu)参与交易’,逃避《网(wang)络借贷信息中(zhong)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zan)行办法》对P2P的(de)牌照和利率限制(zhi)。利用所谓(wei)‘区块(kuai)链存证’‘AI生成合同’等包装,掩盖资金流向和真(zhen)实利率,形成‘合法外衣下的(de)非法金融活动’。”沈凯捷律师如是(shi)分析。
疑点二:当放贷人为“假身份”,如何向平台、放贷人追责?
在央视“3·15”晚会的(de)报道中(zhong),人人信李(li)经理(化名)描述,平台通过商业模式的(de)设计,与放贷人的(de)“做号”手段形成巧妙的(de)“合谋”,这样既能赚取灰(hui)色利润(run),又能安全“着(zhe)陆”。就算出(chu)了问题,真(zhen)正的(de)放贷人和平台也不(bu)用承担(dan)责任(ren)。在李(li)经理看来,平台似乎找到了一个“天衣无缝”的(de)方案——既能赚取灰(hui)色收入,又能逃过法网(wang)恢恢。然而,事实真(zhen)的(de)如此吗?
“随(sui)着(zhe)网(wang)络的(de)兴起,技术的(de)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de)人选择在网(wang)上(shang)签合同,国家(jia)也认可网(wang)签合同的(de)效力,但是(shi)并不(bu)意味着(zhe)这种模式不(bu)需要受到法律的(de)监管。”杨万勇律师表示,如果有(you)人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而平台又消极应对,对违法行为视而不(bu)见(jian)甚至默许(xu)或者支撑,那么(me)平台需要承担(dan)相应的(de)法律责任(ren)。其中(zhong),刑(xing)事责任(ren)可能涉(she)及(ji)非法经营(ying)罪等。
曾杰律师指(zhi)出(chu),这类平台可能涉(she)及(ji)刑(xing)事风险。“核心在于判断(duan)其是(shi)否参与了高利贷发放的(de)非法经营(ying)罪风险、是(shi)否参与了套路贷的(de)诈骗(pian)罪(或虚假诉讼)风险。”
“由于平台本身不(bu)参与资金的(de)发放和接收,因(yin)此其并不(bu)是(shi)放贷方。但是(shi)如果其对于平台出(chu)借人开展高利贷或者套路贷的(de)行为明知并提供(gong)帮助,则(ze)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曾杰律师对记者表示。
他进一步分析,由于平台的(de)欠条、借条只是(shi)对表面借款关系(xi)的(de)一种法律证据确认,但是(shi)实际的(de)借款金额、利息却远远不(bu)符(fu)合。如果出(chu)借人在收取高额“砍头息”和逾期利息后向法院追诉,拿出(chu)的(de)证据是(shi)平台的(de)借条或欠条,此时就可能导致出(chu)借人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诈骗(pian)罪。而平台在这一过程中(zhong),如果对该(gai)类行为存在“明知”的(de)情况,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四(si)川蜀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谢文强对记者直言,这类平台实质是(shi)打着(zhe)中(zhong)介的(de)幌子,从事金融业务,并从中(zhong)收取各种名目费用。他认为:“平台没有(you)金融业务资质,其行为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处罚。如果经调查(cha)情节严重,可能涉(she)嫌非法经营(ying)犯罪。”
值(zhi)得注意的(de)是(shi),从相关报道细节可以发现,很多高利贷放款人签合同时使用的(de)是(shi)假身份,是(shi)受害者“维权无门”而施害者“逃之夭夭”的(de)重要原因(yin)。
沈凯捷律师分析,根据《中(zhong)华(hua)人民(min)共和国民(min)法典》第(di)一百四(si)十六条,若借贷双(shuang)方通谋虚伪表示(如虚构出(chu)借人身份),合同无效;但实践中(zhong),借款人往往难以证明平台与放贷人的(de)“共谋”。若仅放贷人身份虚假,但借款事实成立,法院可能认定借款本金有(you)效,但超额利息无效。
若借款人追究这些平台的(de)法律责任(ren),则(ze)需自行收集放贷人与平台的(de)关联证据(如资金流水、IP溯源(yuan)等),技术门槛极高;此外,平台可能会以 “技术中(zhong)立”原则(ze)为由,声称“仅提供(gong)签章服务”进行抗辩。在他看来,借款人若通过民(min)事途径维权,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部分无效,追回超额利息(需提供(gong)还款记录、合同原文等);若通过刑(xing)事控告途径,则(ze)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平台与放贷人勾结的(de)证据链,推动立案侦查(cha)。“可以指(zhi)控平台实际通过算法推荐‘高息模板’、默许(xu)账(zhang)号买卖等行为,已涉(she)嫌构成非法经营(ying)罪,但刑(xing)事立案难度大。”
杨万勇律师表示:“签字签约平台应该(gai)做到尽职、审慎的(de)义务,一般来说包括(kuo)严格审核双(shuang)方的(de)身份信息,确保真(zhen)实准确;通过技术积极识别职业放贷人,积极配合受害人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追责;对特定种类的(de)合同做出(chu)特殊化的(de)风险提示。”
疑点三:一些暗藏高利贷的(de)平台,如何挂起“熟人借贷”的(de)羊头卖狗肉(rou)?
以人人信为例,记者发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shang),针(zhen)对该(gai)企业的(de)投诉,包含“高利贷”“砍头息”“隐(yin)藏出(chu)借人真(zhen)实身份”“包庇放贷人员”等,最早可以追溯至2021年。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告诉记者,这类平台在市场已存活数年以上(shang),早期主打“熟人借贷”,主要收取平台服务费,之前就已在业内存在“裸条”“高利贷”等社会争议;但随(sui)着(zhe)用户规模增长,此类平台的(de)“胃口”逐渐变大。目前,一些平台的(de)收费类目进一步扩充,展业策略也更(geng)加粗犷,甚至纵容放贷人违规操作。
在她(ta)看来,这类业务存在一些监管真(zhen)空地带,具(ju)体而言有(you)以下监管难点:一是(shi)其借贷并非由正规持牌金融作为放款方,而是(shi)属于民(min)间借贷,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此类平台采取相应动作;二是(shi)由平台收取的(de)各种手续费、逾期费等,是(shi)否能与民(min)间借贷中(zhong)放贷方的(de)利率合并计算综合年化利率,这在司法层面未得到统一明确。
“从业务模式来看,部分平台既没有(you)为金融消费者提供(gong)优(you)质服务,也没有(you)对实体经济产生正向赋能。正如央视曝光中(zhong)的(de)机构从业者所言,真(zhen)正的(de)熟人之间用到此类工(gong)具(ju)的(de)频率极低(di)。”苏筱芮直言,一些不(bu)法平台的(de)发展壮(zhuang)大,注定需要与“职业放贷人”“高利贷”等模式进行深度绑定。她(ta)建议相关部门形成跨(kua)部门协(xie)调联动机制(zhi),尽快取缔此类平台的(de)“黑灰(hui)产业”。
沈凯捷律师认为,一些平台基础服务收费低(di),而撮合高利贷可通过“模板使用费”“流量分成”等获(huo)取暴利;高利贷需“合法合同”规避打击(ji),电子签的(de)便捷性、存证效力恰好满足(zu)这一需求。
在他看来,这种隐(yin)藏在电子签平台背后的(de)高利贷业务之所以难以根治,有(you)诸多原因(yin)。“电子签平台是(shi)否属于金融机构存在争议,《中(zhong)华(hua)人民(min)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未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地方金融局(ju)缺(que)乏执法依据;同时,平台使用零常识证明、跨(kua)链存证等技术隐(yin)藏真(zhen)实交易链路,监管部门难以穿(chuan)透核查(cha);此外,平台可能通过频繁更(geng)换服务器地址逃避追踪。”
沈凯捷律师建议,建立“电子合同备案”,强制(zhi)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xi)统,实时核验借贷数据,进行穿(chuan)透式监管。修订《中(zhong)华(hua)人民(min)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平台对合同缔约方的(de)真(zhen)实身份和利率合规性负审核义务。
谢文强律师认为,鉴于网(wang)络平台交易双(shuang)方不(bu)能见(jian)面,借款人在着(zhe)急借款的(de)情况下,可能并未看清相关条款及(ji)利息违约金的(de)约定,导致对自己(ji)的(de)权利并不(bu)全部清楚。建议借款人尽量不(bu)要在不(bu)正规的(de)网(wang)络借贷平台办理借款,而应当去正规的(de)金融机构办理借款。
曾杰律师表示:“作为借款人,首先要有(you)一个法律认知,即不(bu)向没有(you)合法出(chu)借资质的(de)借款人借款;同时要勇于保护自己(ji)的(de)利益(yi),在面对高于法律保护利率的(de)利息时,坚(jian)决不(bu)支付(fu),并且积极保留相关付(fu)款的(de)流水和聊天记录。”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gai)积极保护公民(min)的(de)合法权益(yi),打击(ji)贩卖个人信息行为,打击(ji)暴力催收行为,让守(shou)法守(shou)约的(de)借款人,能够理直气壮(zhuang)地拒绝任(ren)何不(bu)良出(chu)借行为。”曾杰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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