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xi), 为维(wei)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恶意(yi)注销逃避债务,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yi)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发出首份“禁止注销令(ling)”,通(tong)过事前保全措(cuo)施(shi),遏制企业“金(jin)蝉脱壳”行为,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
小静为合理管理身材,在店员推荐下购(gou)买了某健身房私教(jiao)课(ke)程,与健身房签订《私人教(jiao)练课(ke)程协议书》,并(bing)通(tong)过预付(fu)、续费等方式共支付(fu)费用5万余元。
因私人教(jiao)练离职,小静剩余课(ke)程无法进行。小静与健身房在退费、更换教(jiao)练等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健身房当庭表示(shi)要注销企业。
因该意(yi)图直接指向通(tong)过消灭主体资格逃避债务,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cuo)施(shi),将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空(kong)转或实行落空(kong),损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为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zheng)常进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禁止注销令(ling),裁定禁止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li)之前办(ban)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bing)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实行通(tong)知书,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
法官说法
本案将行为保全措(cuo)施(shi)适用于商事主体注销程序,通(tong)过事前禁令(ling)阻断企业逃避责任、恶意(yi)拖(tuo)延诉讼程序,实现了从被动追责到主动预防的司(si)法理念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yi)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yi)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yuan)因,使判决难以实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cai)产进行保全、责令(ling)其作出一(yi)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yi)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bi)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cuo)施(shi)。
本案中,被告当庭表明注销意(yi)图,构成紧(jin)迫(po)风险,且注销行为可能导致诉讼主体灭失、财(cai)产转移等严重(zhong)后果,具有“紧(jin)迫(po)性”与“必(bi)要性”。因此,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亦有权主动采取保全措(cuo)施(shi)。
此外(wai),禁止注销令(ling)对企业正(zheng)常经营(ying)影响较小,不影响被告健身房的正(zheng)常运营(ying)。同时,根据《企业(si)法》等商事法律法规制度(du)中清算义务的延伸适用,企业清算注销需(xu)履行债务清理义务,禁止令(ling)实质上是对清算程序的“司(si)法介入前置”,防止简易注销等程序被滥用为逃债工具,增加权利人的维(wei)权成本。
法院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实行通(tong)知书》这一(yi)措(cuo)施(shi),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强(qiang)化权益保护实效性,同时也加深(shen)了司(si)法裁判与行政(zheng)监管协同通(tong)道的建设。
此次通(tong)过行为保全制度(du)阻断企业恶意(yi)注销的司(si)法实践,为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提供了新思路(lu),也有助于遏制“恶注销、真逃债”乱象,维(wei)护市场信用体系(xi)与法治化营(ying)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cheng)信建设。
文/北(bei)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bian)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