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ben)文转自【央视资讯客(ke)户端】;
孙先生假期(qi)带全家出(chu)行遇到了(le)“闹(nao)心事”:在某App上成功预订的酒店房间(jian),临近出(chu)行却(que)被(bei)告知“订单房型不存(cun)在”,这样的“幽灵房”让孙先生不得(de)不更换酒店重新预订。近日,北京市(shi)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le)这样一起“幽灵房”消费(fei)纠纷案件(jian)。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2日,孙先生在某科技企业(si)经营的App平台预订了(le)某酒店“典雅(ya)家庭(ting)房”1间(jian)3晚,入住时间(jian)是2023年10月1日,总价3503.22元。
同年9月28日,孙先生接到某科技企业(si)的客(ke)服电话,表(biao)示因服务企业(si)未及时更新酒店房型信息,导致孙先生订单里的房型在某酒店里不存(cun)在,要求孙先生取(qu)消订单,孙先生拒绝。
10月4日,孙先生收到某科技企业(si)短信通知其订单取(qu)消,已付房款(kuan)全部退回孙先生账户。
孙先生认为:
某科技企业(si)在App上显示错误(wu)的酒店房型信息并收取(qu)房费(fei)行为属于欺诈,侵犯(fan)其合法权益。
某旅行社作为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也有责(ze)任。
孙先生将上述两家企业(si)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倍房价损失1万余元。
法院判决(jue)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企业(si)多次以页(ye)面展示、超链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fei)者涉案酒店的预订服务提供方,以显著方式履行了(le)提示义务,并公示了(le)商家的真实身(shen)份及营业执照(zhao)信息,尽到了(le)告知义务,孙先生要求某科技企业(si)承担责(ze)任的依据不足(zu)。
某科技企业(si)为某旅行社提供信息服务,双(shuang)方成立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实际为孙先生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系某旅行社,某旅行社与孙先生成立酒店预订服务合同。从孙先生确认订单并支付款(kuan)项(xiang)之时再到其预订的入住时间(jian),某旅行社通过某科技企业(si)客(ke)服多次联系孙先生,主动告知了(le)房型错误(wu)的情况,其主动告知的行为明显旨在妥善解决(jue)问题和及时止损,故法院认定(ding)某旅行社并无欺诈故意。但某旅行社将错误(wu)房型展示给消费(fei)者的行为明显存(cun)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因孙先生预订酒店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hai)而产(chan)生的赔偿责(ze)任。
法院认为,因某旅行社的过失行为,导致孙先生在临近十一长假出(chu)行前(qian)不足(zu)三天的情况下才不得(de)不考虑变更出(chu)行计划中的酒店预订内容,给孙先生造成了(le)严重不便,一定(ding)程度上导致孙先生丧失了(le)选择合理消费(fei)方案的机(ji)会(hui),法院酌情按照(zhao)消费(fei)者实际支付的服务对价的一倍金额支撑孙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jue)某旅行社赔偿孙先生3503.22元。宣判后,双(shuang)方均未上诉,判决(jue)已生效。
专(zhuan)家解读
北京市(shi)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ting)法官秦彬指出(chu),一段时间(jian)以来,有关(guan)“幽灵房”的消费(fei)纠纷屡屡见诸网络投诉平台。所谓“幽灵房”即指消费(fei)者在网上平台预订的酒店房间(jian)或民宿等,有的地址模糊不清,有的房型货不对板(ban),甚至有的连订单都是假的。
从安全隐患角度看,“幽灵房”大多是为了(le)“以次充好”,有些房屋可能不具备合法手续,消防设施、卫生和安全保障条件(jian)等也可能达不到旅游住宿标准,旅客(ke)人身(shen)财产(chan)安全难以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wo)国消费(fei)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载明了(le)消费(fei)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fei)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幽灵房”订单的背后是商家对消费(fei)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hai),也容易使消费(fei)者产(chan)生经济损失。
服务提供方、平台展示方、数据对接方等主体应加强监管(guan)力度,完善审核流程。
如生产(chan)者、经营者未真实、全面披露商品及服务相关(guan)信息的,则侵犯(fan)消费(fei)者知情权,消费(fei)者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如生产(chan)者、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虚假宣传的,可能会(hui)构成欺诈,受到惩罚(fa)性赔偿的严重后果。
(来源:中国普(pu)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