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zhi)区玉林市(shi)中级人民法院(yuan)一审公(gong)开宣判百色市(shi)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伍奕蓉(rong)受贿案,对被告(gao)人伍奕蓉(rong)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伍奕蓉(rong)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mei)收(shou),上缴国库。
经(jing)审理(li)查(cha)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jian),被告(gao)人伍奕蓉(rong)利用担(dan)任平果县(xian)副县(xian)长、田东县(xian)副县(xian)长,百色市(shi)体育局(ju)局(ju)长,凌云(yun)县(xian)县(xian)长、县(xian)委书记等(deng)职务上的(de)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吴某某、梁某等(deng)7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用途变更和筹办学校等(deng)方面谋取利益,非(fei)法收(shou)受上述人员给予的(de)好处费共计折(she)合人民币1836.76865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
玉林市(shi)中级人民法院(yuan)认为,被告(gao)人伍奕蓉(rong)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de)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fei)法收(shou)受他人财物,且(qie)受贿数额特(te)别巨(ju)大(da),其行(xing)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jian)于伍奕蓉(rong)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de)罪行(xing),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zhang)握的(de)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其中收(shou)受的(de)1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且(qie)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伍奕蓉(rong)当庭表(biao)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