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uo)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中国(guo)证监会网站4月11日发布了关于对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采取出具警示(shi)函措施的决定(中国(guo)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5号(hao))。经查,安徽证监局发现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在开展(zhan)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bie)内部制度(du)实行不到位、个别(bie)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hao))第四(si)条第(一(yi))项及(ji)第七(qi)条第(一(yi))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hao))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yi)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采取出具警示(shi)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qi)货(huo)市场诚信档案(an)。
上交所于3月14日披露关于对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及(ji)马志涛、徐明予以纪(ji)律处分的决定。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为安徽安芯电(dian)子(zi)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cheng)“安芯电(dian)子(zi)”)首次(ci)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chuang)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马志涛、徐明为保荐代表人。安芯电(dian)子(zi)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ci)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chuang)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jian)。
决定书显(xian)示(shi),保荐人国(guo)元证券在为安芯电(dian)子(zi)发行上市申请提供(gong)保荐服(fu)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上交所多次(ci)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安芯电(dian)子(zi)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gui)集、收(shou)入确(que)认准(zhun)确(que)性等(deng)多方(fang)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zhu)并审(shen)慎核查,先(xian)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xian)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jie)严重。马志涛、徐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ci)负有直接主要责任。上交所对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予以通报批评(ping),对马志涛、徐明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jian)及(ji)信息披露文件(jian)的纪(ji)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采取出具警示(shi)函措施的决定
国(guo)元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经查,我局发现你企业在开展(zhan)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bie)内部制度(du)实行不到位、个别(bie)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hao))第四(si)条第(一(yi))项及(ji)第七(qi)条第(一(yi))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hao))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yi)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shi)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qi)货(huo)市场诚信档案(an)。你企业应认真(zhen)查找和整(zheng)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du)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shou)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zheng)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fu),可以在收(shou)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guo)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yi)申请(行政复议(yi)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guo)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shou)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yi)与诉讼期(qi)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实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