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chen)琳)3月18日,记者从市场(chang)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cha)条例实施(shi)办法(fa)》(以下简称(cheng)《实施(shi)办法(fa)》)将于4月20日起施(shi)行。《实施(shi)办法(fa)》坚持问题(ti)导向(xiang),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xing)和可操作(zuo)性(xing),在《公平竞争审查(cha)条例》(以下简称(cheng)《条例》)的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cha)总体要求、部门(men)职责(ze)、审查(cha)标准、审查(cha)机制、审查(cha)程(cheng)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shi)等。
《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shi)行以来,进一步(bu)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cha)的法(fa)治化水平,促(cu)进了政府行为规范(fan)。但由于行政法(fa)规层面的规定(ding)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chang)监管部门(men)在具体实施(shi)过程(cheng)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ti),亟(ji)须细化有关规定(ding),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xing)、规范(fan)性(xing)和统一性(xing)。
市场(chang)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zhou)智高表示,在《条例》实施(shi)过程(cheng)中,审查(cha)标准的把(ba)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xing),也关系到《条例》执(zhi)行的统一性(xing)。因此,在起草过程(cheng)中,主要把(ba)握三(san)个(ge)方面。
首先,《实施(shi)办法(fa)》细化“颗(ke)粒度”,明(ming)确红线底(di)线。《实施(shi)办法(fa)》对《条例》确立的4个(ge)方面19项审查(cha)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ding)了66项政策措施(shi)中不得包含的内(nei)容,明(ming)确了各项禁止性(xing)规定(ding)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实施(shi)办法(fa)》将不得限定(ding)经营、购买或者使用(yong)特定(ding)经营者提供的商(shang)品或者服务的规定(ding),细化为明(ming)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ding)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zhu)册地或者设定(ding)其他不合理条件(jian),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xing)或者惩罚性(xing)措施(shi)限定(ding)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shi)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zhi)法(fa)中发现限定(ding)交易问题(ti)的主要类型(xing),便于各地区(qu)、各部门(men)在审查(cha)工作(zuo)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ba)握。
其次(ci),坚持问题(ti)导向(xiang),回应(ying)实践需求。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zhi)机构反映较多,《实施(shi)办法(fa)》明(ming)确规定(ding)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zhi)机构作(zuo)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jian),实施(shi)变相(xiang)强制的行为。在大家普遍关注(zhu)的政府采(cai)购和招(zhao)标投标领域,《实施(shi)办法(fa)》规定(ding)不得要求优(you)先采(cai)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shang)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she)保的区(qu)域及注(zhu)册地址等作(zuo)为招(zhao)标、加分条件(jian),并不得用(yong)于评价企业信用(yong)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xiang)应(ying)时间等。
最后,注(zhu)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比如,在市场(chang)准入部分,加强和市场(chang)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衔接,明(ming)确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zhi)外(wai)违规制定(ding)市场(chang)准入性(xing)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加市场(chang)准入审批环节和程(cheng)序、违规增设市场(chang)禁入措施(shi)等具体情(qing)形。 “《条例》禁止违法(fa)违规给予特定(ding)经营者选(xuan)择性(xing)、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chu)台经济促(cu)进、招(zhao)商(shang)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ba)握不准,有的搞(gao)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fa)都是不准确的。”
周(zhou)智高先容,此次(ci)出(chu)台《实施(shi)办法(fa)》,一方面规定(ding)不得以外(wai)地经营者将注(zhu)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jian)实施(shi)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ming)确了“特定(ding)经营者”的内(nei)涵,即“在政策措施(shi)中直接或者变相(xiang)确定(ding)的某个(ge)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ming)确且非排他性(xing)条件(jian)确定(ding)的除外(wai)”。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zhao)商(shang)引资恶性(xing)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xuan)择性(xing)向(xiang)普惠化、功能(neng)性(xing)转变,增强政策实施(shi)效能(neng)。
编辑 樊(fan)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