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此前引起外界关注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女保洁员坠亡案迎来二(er)审判决,深圳中院审理认定,胡某某坠楼点的天台栏杆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医院应该对事故承担大约10%的赔偿责(ze)任,法院酌定医院应赔偿19万元。
2022年11月,胡某某在(zai)香港大学深圳医院7楼天台坠亡,警方经调查排除(chu)了刑案。生前,胡某某与深圳市(shi)深华物业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深华物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通过劳务派遣(qian)的方式进入(ru)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事发(fa)后,胡某某的家属起诉深华物业企业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suo)赔共计19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深华物业企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 6 万元。胡某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er)审认为,该坠楼事故并非发(fa)生在(zai)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企业不承担侵(qin)权责(ze)任。一审认定赔偿金额 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xiang)符,予(yu)以纠正(zheng)。
值得注意(yi)的是,胡某某是自杀,还是意(yi)外坠亡,是此案的焦(jiao)点问(wen)题。对此,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公安(an)机关对于胡某某坠楼是否(fou)出于自杀并没有作出结论,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某坠楼是自杀。胡某某攀爬栏杆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可能(neng)是获得更好的看风景的高度,可能(neng)是想坐在(zai)栏杆顶(ding)部平(ping)面,可能(neng)是想捡东西,其攀爬的理由与坠楼的风险(xian)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对其坠楼的自身过错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杀的证据。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坠楼是自杀,应认定属意(yi)外事故。
保洁员从医院7楼天台坠亡
胡某某出生于1967年,是河南上蔡县人。胡某某的女儿(er)董倩(化(hua)名)告诉澎湃资讯,他们(men)家是农村的,家境(jing)较困难(nan)。早年,她的父亲和母亲在(zai)工地做工,后来年纪大了,干不了重体力活,于是一起做起了保洁。父母靠(kao)这份勤劳,支撑起了整个家庭,让她和弟弟都(dou)读上了大学。
2017年,胡某某和丈(zhang)夫通过劳务派遣(qian)的方式,进入(ru)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做保洁。后因家中有事,两人一起回了老家两年。2019年5月,两人再次(ci)进入(ru)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从事保洁工作。
据董倩先容,胡某某和丈(zhang)夫是和深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基本工资(zi)每月两千多元,若加班多,可以拿到4000多元。
2022年11月2日19时许(xu),胡某某在(zai)医院工作期间(jian)从该院住院部 B 栋 7 层天台坠楼身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楼顶(ding)天台有围墙,在(zai)天台的西南角有两级台阶,第一级台阶高 43厘米,第二(er)级台阶高 27厘米,在(zai)第二(er)级台阶南侧放有一部手机;第二(er)级台阶距(ju)围墙顶(ding)部78.5厘米,围墙宽(kuan) 40 厘米,台阶上方围墙处有擦蹭痕(hen)迹,围墙外侧下方有一平(ping)台,平(ping)台宽(kuan) 100厘米;起坠点未有相(xiang)关安(an)全提示。
事后,警方经调查作出认定,胡某某系高坠致多器官损伤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董倩表示,事发(fa)前母亲没有任何异(yi)常,也未留下任何信息。因保洁员在(zai)医院没有休(xiu)息的地方,母亲只能(neng)到医院的天台休(xiu)息,之(zhi)前还给亲人发(fa)过在(zai)医院天台上拍摄的照片。因此,家属认为,由于没有休(xiu)息的地方,胡某某到天台休(xiu)息,天台护(hu)栏高度不够,不慎发(fa)生了意(yi)外。
澎湃资讯注意(yi)到,事发(fa)后,网络有消息称,胡某某疑和家人发(fa)生矛盾,选择自杀。对此,董倩回应称,这是谣言(yan),事发(fa)前胡某某和家人没有发(fa)生任何争持或矛盾,和大家的聊天都(dou)是正(zheng)常的,而且事发(fa)后警方有介入(ru)调查,询问(wen)了很多人,相(xiang)关微信聊天记录都(dou)可以佐(zuo)证这一点。
一审:劳务企业和医院被判赔偿6万
董倩表示,母亲坠亡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称他们(men)没有责(ze)任,只愿意(yi)补(bu)偿丧葬费2万元,并出于人道(dao)主义给予(yu)2万元救济。他们(men)家属认为医院存在(zai)过错,需(xu)要担责(ze),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方案。
后来,胡某某的家属起诉了深华物业企业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索(suo)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7万余元。
据判决书,胡某某家属索(suo)赔的主要理由是,胡某某曾遭护(hu)士长苛责(ze),医院未为保洁员提供休(xiu)息场所,导致胡某某选择天台休(xiu)息,而天台的护(hu)栏高度不够,不符合标准。
对此,深华物业企业认为,案涉天台并不属于胡某某提供劳务的范围,胡某某坠楼与其提供劳务不存在(zai)因果关系。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表示,胡某某坠楼点不是供人休(xiu)息的地方,附(fu)近有成排的空调主机,开(kai)机时会排出大量的废气和热量,也不适合人休(xiu)息。而且,医院的工作场所有茶(cha)水间(jian)、更衣(yi)室(shi),在(zai)走道(dao)上有大量的座椅可以供任何人休(xiu)息,不存在(zai)胡某某没有休(xiu)息之(zhi)处,被迫到天台休(xiu)息的情形。医院还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医院的物业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zai)安(an)全隐(yin)患。
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卷材料中未有证据显示医院在(zai)胡某某工作过程中有超出工作内容的责(ze)骂、投诉等情形,亦未有证据显示胡某某向医院提出过调岗申请,胡某某家属未提交充(chong)分证据材料证明胡某某系因工作原因而坠楼。
福田区法院表示,在(zai)无现场监控视频,亦无公安(an)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根(gen)据现有证据,胡某某坠楼存在(zai)两种可能(neng),一是自杀坠楼,若为自杀,现未有证据证明深华物业企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此存在(zai)过错,深华物业企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不应承担责(ze)任;二(er)是意(yi)外坠楼,胡某某意(yi)外坠楼的可能(neng)性极小,但(dan)不能(neng)完全排除(chu)其可能(neng)性。根(gen)据以上分析,案涉坠楼点需(xu)翻越围栏平(ping)台并越过围栏下方平(ping)台才会导致坠楼,胡某某应当(dang)预见到翻越行为的危险(xian)性,相(xiang)应后果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而胡某某起坠点围栏高度离可踏部位为 78.5 厘米,医院在(zai)此处未张贴有关安(an)全提示,存在(zai)一定过错,鉴于该过错与胡某某坠楼之(zhi)间(jian)因果关系微弱,法院酌情判令深华物业企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赔偿胡某某家属6 万元。
二(er)审改判医院赔偿19万元
胡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判决书显示,二(er)审中,深华物业企业表示,请求驳(bo)回上诉,维持原判。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则表示,医院虽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赔偿金额不甚妥当(dang),但(dan)本着敬重生命,从人道(dao)主义原则出发(fa),愿意(yi)给予(yu)上诉人该笔补(bu)偿,请求二(er)审法院驳(bo)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二(er)审主要争议焦(jiao)点是事故是否(fou)发(fa)生在(zai)工作中,露台栏杆是否(fou)符合安(an)全标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否(fou)构成侵(qin)权,一审认定的责(ze)任比例是否(fou)适当(dang)。
深圳中院表示,本案坠楼事故虽然发(fa)生在(zai)工作时间(jian),但(dan)并非发(fa)生在(zai)工作地点,胡某某的工作地点在(zai)医院住院部B栋6楼,工作内容为负责(ze)全科室(shi)内清(qing)洁,而事故发(fa)生在(zai)7楼露台,7楼露台并非胡某某的工作地点,胡某某负责(ze)的6楼全科室(shi)内清(qing)洁也与7楼露台没有关联(lian),故可以认定胡某某在(zai)7楼露台坠楼的事故,与其工作缺乏紧密关联(lian),该坠楼事故,并非发(fa)生在(zai)工作中,其雇主深华物业企业不承担侵(qin)权责(ze)任。
根(gen)据《民用建筑(zhu)设计统一标准》,事故发(fa)生点的栏杆高度不符合标准。由于案涉的栏杆部位不符合安(an)全标准,在(zai)露台的人员容易从该点攀爬上栏杆顶(ding)部,也吸引露台人员到该点临空观景或者做其他活动(dong),故可以认定不符合安(an)全标准的栏杆与胡某某的坠楼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构成了侵(qin)权。
对于责(ze)任划(hua)分问(wen)题,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如果是胡某某自杀,则医院不承担责(ze)任。人的本性均是顾惜生命,故死亡事件发(fa)生时,应推定并非出于自杀,除(chu)非有相(xiang)反的证据。本案公安(an)机关对于坠楼是否(fou)出于自杀并没有作出结论,也没有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某的坠楼是自杀。胡某某攀爬栏杆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可能(neng)是获得更好的看风景的高度,可能(neng)是想坐在(zai)栏杆顶(ding)部平(ping)面,可能(neng)是想捡东西,其攀爬的理由与坠楼的风险(xian)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对其坠楼的自身过错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杀的证据。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坠楼是自杀,应认定属意(yi)外事故。
胡某某是成年人,知道(dao)其所处的7楼露台的高度,也清(qing)楚(chu)攀爬的危险(xian)性,其是最后控制危险(xian)的人,但(dan)其选择攀爬,故对坠楼的发(fa)生有绝(jue)大部分的过错。对比胡某某的过错,致坠楼事故的发(fa)生,医院的过错较轻微,大约在(zai)10%。一审认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与医院的过错程度不相(xiang)符,予(yu)以纠正(zheng)。法院酌定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应赔偿胡某某家属1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