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湖南高院】;
在现代城市的公(gong)共交通系(xi)统和商业建(jian)筑中,
自动扶梯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但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
尤其是超市、商场、地铁站等公(gong)共场所。
那么,乘坐扶梯时摔倒受伤,
管理人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gong)共场所安(an)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在哪里(li)?
来看今(jin)日案(an)例。
基本案(an)情
2024年2月(yue)29日,刘某在女儿及外孙女的陪同下(xia)前往某医(yi)院就诊。刘某一(yi)行人进入医(yi)院门诊大楼,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刘某左手拿着病例资料(liao),右手牵着其外孙女。在扶梯上升(sheng)过程中,刘某因重心不稳,往后摔倒。
之后,刘某住院治(zhi)疗花费36437.84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yi)院未尽到安(an)全保障义务,要求医(yi)院赔偿其医(yi)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 233094.9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an)的争议(yi)焦点是医(yi)院是否尽到安(an)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yi)千一(yi)百九十八条第一(yi)款规定,经营场所、公(gong)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an)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an)中,医(yi)院在门诊大楼设置了直梯和自动扶梯。直梯处标有“老(lao)年人、使用轮椅、平车及行动不便者专梯”。自动扶梯的上下(xia)处有“紧握扶好 注(zhu)意(yi)安(an)全”的醒目(mu)警示语。事发自动扶梯于2022年1月(yue)24日经行政审批并颁发特种(zhong)设备使用登记证(zheng)。2024年1月(yue)16日,对案(an)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yan)结论为合格。医(yi)院物业人员对门诊自动扶梯每(mei)日每(mei)小时进行一(yi)次巡(xun)查,事发时巡(xun)查记录显示运行正(zheng)常。可以确(que)认医(yi)院已尽到安(an)全保障义务。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安(an)全的第一(yi)责任人,其在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梯,同时还(hai)手牵一(yi)未成年人,未尽谨慎注(zhu)意(yi)义务,导致在扶梯上摔倒,应对产生的损害结果(guo)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qing)求。刘某不服(fu)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yuan)判。
法官说法
安(an)全保障义务,是指公(gong)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其管理场所、活动的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an)全的特定义务。公(gong)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an)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以能否满足(zu)一(yi)般安(an)全保障需求来认定。公(gong)共场所经营管理者须采(cai)取(qu)合理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危险,防止危险扩大,例如设置恰当的警示标志(zhi)、配备合格的安(an)全防范设施和及时对受害人采(cai)取(qu)必要的救助措施等。安(an)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cuo)责任原(yuan)则(ze),只有在公(gong)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安(an)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xia),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社会公(gong)众在公(gong)共场所开展活动时,应牢记自己是安(an)全的第一(yi)责任人,谨慎注(zhu)意(yi)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如因行为方式不当而自陷危险,则(ze)须承担损害结果(guo)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对于安(an)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准确(que)把握,不仅能够为公(gong)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等安(an)全保障义务人提供安(an)全保障指引,防止其过分承担安(an)全保障责任、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损害交易(yi)信(xin)心和市场活力。同时也能加强权利人的自我防范意(yi)识和自我保护意(yi)识,防止其从(cong)自身过错(cuo)行为中获利,最终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guo)和社会效果(guo)的统一(yi)。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编辑:杨宜 贺如意(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