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央视网】;
母亲为孩(hai)子投保了50万元保额的(de)重疾险
不久之后
孩(hai)子因暴发性心肌(ji)炎不幸身故
保险企业却拒绝(jue)理赔
理由是(shi)“不符合严重心肌(ji)炎”理赔条款
最初只退还1.38万元保费
经过律师介入
最终才同意赔付
这一案例将保险企业推(tui)上风口浪尖
也激发了社会对(dui)于保单重疾定(ding)义(yi)的(de)探讨
保险企业:不符合理赔条款
只能退还保费
事件起因是(shi)上海妈妈张女士在女儿满月后为其购买了一款重疾险,保额为50万,年保费4632元。到今(jin)年2月,3岁的(de)汤圆因流(liu)感诱发暴发性心肌(ji)炎,不幸离世,从(cong)确诊到去世仅3小时。张女士向保险企业申请理赔,但保险企业方(fang)面表示,因不符合严重心肌(ji)炎理赔条款,无法按照重疾险合同进行理赔。
根据条款中对(dui)严重心肌(ji)炎的(de)定(ding)义(yi),需满足三项条件:
心功(gong)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de)心功(gong)能分级标准之心功(gong)能Ⅳ级,或左室射血(xue)分数低于30%;
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以及永久不可逆性的(de)体力(li)活动能力(li)受限,不能从(cong)事任何体力(li)活动。
张女士的(de)孩(hai)子不满足以上要(yao)求,只能退还3年保费1.38万,而不是(shi)获得理赔金50万元。
对(dui)于身故案例,赔偿标准是(shi)“未满18岁身故,赔付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ding)——“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de)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fu)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de)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ding)限制。但是(shi),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de)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ding)的(de)限额。”
法律条款中提到的(de)限额,目前为“不满10周岁的(de)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de)不得超过50万元”。
为规避(bi)死亡赔偿金的(de)限制,一般未成年人购买重疾险时,身故赔偿的(de)限额多为“退还已缴保费”。
事件虽然是(shi)个例,却也暴露了保险行业(ye)在疾病定(ding)义(yi)、理赔标准等方(fang)面的(de)矛(mao)盾,保险企业要(yao)考虑风险识(shi)别、赔付压力(li)甚至不良因素,而客户寻(xun)求的(de)是(shi)健康风险保障,如何从(cong)风险分担、公平与人文关怀等角度出发找(zhao)到平衡?
保险赔付标准≠医学标准
张女士因不满保险企业该理赔决定(ding),选择向律师求助。经过律师介入,最终保险企业同意赔付,并(bing)承诺同类案件也将按相同方(fang)式赔付。
负责此案的(de)上海恒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huang)丹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孩(hai)子因暴发性心肌(ji)炎身故,保险企业直接就做出“重疾拒赔”决定(ding)是(shi)不太合理的(de)。
“严重心肌(ji)炎这几(ji)个字,其实并(bing)不是(shi)一个独(du)立的(de)疾病的(de)名称,严重只是(shi)一个形容词。所以按照条款里(li)面的(de)文义(yi)理解,它到底严不严重?按照我(wo)们普通(tong)人的(de)理解来说,人都(dou)已经不在了,你怎么能说它不严重?另外就是(shi)条款里(li)面所谓约定(ding)了180天,它的(de)本意是(shi)排除那些孩(hai)子患暴发性心肌(ji)炎经过治疗后缓解的(de)情况;但这个案件显然不是(shi)一个更加轻的(de)后果,而是(shi)一个更严重的(de)后果。所以从(cong)律师的(de)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是(shi)更应该赔付才对(dui)。”
法律专家表示,该保险合同条款要(yao)求“严重心肌(ji)炎需持续180天”,但该病致(zhi)死率极高,患者多在数小时内死亡。
广东(dong)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瑞提到,这次拒赔引(yin)起社会关注最大的(de)一个原因是(shi),医学标准和保险合同的(de)标准不一样。“问题是(shi)生(sheng)病、治疗、病程不是(shi)个人决定(ding)得了的(de),人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ding)的(de)那种方(fang)式去生(sheng)病。”
有业(ye)内人士直言,设置严苛条款实质是(shi)保险精算模型控制下的(de)风险规避(bi)方(fang)式。以少儿险为例,身故仅退保费的(de)设计,将企业成本压缩至极限。而在刘瑞看来,疾病本身与保险之间实际存在三重标准,对(dui)于保险企业而言,标准同样成立:
第一层标准是(shi)一个疾病到底能否达到医学上的(de)重疾程度,这层标准是(shi)医院来定(ding)的(de);
第二层标准是(shi)保险企业定(ding)的(de),达到了哪种程度,合同才会赔付;
第三层标准是(shi)司法标准。医学标准、合同标准最终都(dou)要(yao)通(tong)过司法标准的(de)检验(yan),要(yao)通(tong)过法律的(de)方(fang)式看合同的(de)约定(ding)到底是(shi)否合理,是(shi)否合法。
个案的(de)背后
行业(ye)处理规范更值得深思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yu)彦表示,保险企业最初的(de)拒赔有一定(ding)合同依据,但太机械。因为暴发性心肌(ji)炎未被纳入现行《重大疾病保险的(de)疾病定(ding)义(yi)使(shi)用规范》,且(qie)保险的(de)条款对(dui)“心肌(ji)炎”限定(ding)条件较为严格,而实际病例因病情过急往往达不到这些条件。“死亡已经是(shi)疾病最严重的(de)后果。(这些条款)从(cong)情理上和医学规律上看,都(dou)有不当(dang)之处。”
陈禹(yu)彦认为,此次事件中,虽然投保人得到了满意结果,但这仅仅是(shi)个案上的(de)处理,后续如何形成行业(ye)内的(de)处理规范,甚至上升到一定(ding)的(de)立法层面,最终让社会有良好参照模板,进行后续同类理赔案的(de)处理,才是(shi)更值得反思和深究(jiu)的(de)问题。
“该事件暴露了保险行业(ye)在疾病定(ding)义(yi)、理赔标准等方(fang)面存在的(de)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也普遍存在,除了28项重疾定(ding)义(yi)内的(de)疾病外,其他疾病基本在理赔时候都(dou)会遇到这个问题,希翼这个事情能推(tui)动行业(ye)对(dui)相关条款进行优化。”陈禹(yu)彦表示。
本案律师黄(huang)丹告诉记者,“我(wo)理解很多保险从(cong)业(ye)者对(dui)这件事情会持一个反对(dui)的(de)态(tai)度,他们觉得我(wo)们挑战了保险合同的(de)条款,他们认为保险条款本来就是(shi)对(dui)的(de),我(wo)们不应该不按照条款去办事。但是(shi)我(wo)认为并(bing)不是(shi)所有的(de)保险条款都(dou)是(shi)合理的(de),法律和保险条款之间的(de)关系其实并(bing)不是(shi)割裂的(de),如果这个条款滞后、不合理,那么法律其实应该去予(yu)以约束(shu)、予(yu)以调整。”
对(dui)外经济贸易(yi)大学保险学院教授(shou)王(wang)国军(jun)表示,破局之路可从(cong)“免(mian)责式创新”到“共益型生(sheng)态(tai)”,包括从(cong)建立动态(tai)化条款更新机制开(kai)始:
“化解重疾险理赔难题,首先要(yao)处理重疾险标准问题,中国保险行业(ye)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和2020年制定(ding)过《重大疾病保险的(de)疾病定(ding)义(yi)使(shi)用规范》,这个规范的(de)修订可以加大频率,比如三年一次修订,把(ba)一些新的(de)疾病放进去,这样可能会减少纠纷。其次,保险企业在理赔时要(yao)做到合规经营,温暖理赔,给客户一个明确的(de)交代。”
王(wang)国军(jun)还表示,我(wo)们应该知道保险合同的(de)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各是(shi)什么,在买保险时、索赔时对(dui)其认知应该非常清晰;如果权益被侵害,我(wo)们应该知道通(tong)过哪些渠道,比如说仲裁、诉讼、投诉等等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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