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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管理,产品,金融监督
2025-03-22 00:05:22
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管理,产品,金融监督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bu)《商(shang)业(ye)银行代理销售业(ye)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代理销售业(ye)务(下称代销业(ye)务)是指商(shang)业(ye)银行接受(shou)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gou)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gou)(下称合作机构(gou))委托,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gou)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下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ye)务活动(dong)。

《办法》明确,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代销业(ye)务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客户。在开展代销业(ye)务时,应(ying)当坚持“了(le)解(jie)产品”和“了(le)解(jie)客户”的经营(ying)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还应(ying)当在代销业(ye)务与其他业(ye)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bao)代销业(ye)务与其他业(ye)务在账(zhang)户、资(zi)金和会(hui)计核(he)算等方面严(yan)格分离。

与此同时,《办法》还强化商(shang)业(ye)银行对合作机构(gou)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gou)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

在合作机构(gou)管理上,商(shang)业(ye)银行总行应(ying)当对合作机构(gou)实行名单(dan)制管理,确定(ding)合作机构(gou)资(zi)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gou)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gou),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加强日常管理,定(ding)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对资(zi)产管理机构(gou)进行准入审查时,应(ying)当对其信用状(zhuang)况(kuang)、投资(zi)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kuang)等进行审查。商(shang)业(ye)银行对保(bao)险企业进行准入审查时,应(ying)当对其偿付能力状(zhuang)况(kuang)、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kuang)等进行审查。

在合作机构(gou)退出(chu)机制上,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及时对存在严(yan)重违规行为、重大(da)风险或者(zhe)其他不(bu)符合持续合作标准的机构(gou)实施退出(chu),并平稳有序做好存量(liang)产品的客户服务。

《办法》要求,商(shang)业(ye)银行开展代销业(ye)务,原则上应(ying)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gou)总部签订代销协(xie)议。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与合作机构(gou)建立定(ding)期对账(zhang)机制,明确代销资(zi)金结算账(zhang)户,不(bu)得委托其他机构(gou)或者(zhe)通过其他账(zhang)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算资(zi)金,确保(bao)代销结算资(zi)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在代销产品准入管理上,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lei)别、客户风险承受(shou)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也应(ying)当对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le)解(jie)产品情况(kuang)。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商(shang)业(ye)银行在对资(zi)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lei)资(zi)产、未上市企业(ye)股权、私募投资(zi)基金,或者(zhe)聘(pin)请(qing)私募基金管理人(ren)担任投资(zi)顾问,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由代销业(ye)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zhe)保(bao)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投资(zi)基金,或者(zhe)聘(pin)请(qing)私募基金管理人(ren)担任投资(zi)顾问的代销产品,商(shang)业(ye)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ying)当包括但不(bu)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ren)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zi)基金规模合计不(bu)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zi)基金规模合计不(bu)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zi)基金业(ye)协(xie)会(hui)登记不(bu)少(shao)于三年,近(jin)三年内未受(shou)到行政(zheng)处(chu)罚(fa)和中国证券投资(zi)基金业(ye)协(xie)会(hui)纪律处(chu)分,符合法律、行政(zheng)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gou)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ren)的其他要求。政(zheng)府出(chu)资(zi)产业(ye)投资(zi)基金可(ke)不(bu)受(shou)登记年限的限制。

针对不(bu)符合上述要求的存量(liang)代销产品,《办法》提出(chu),应(ying)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cheng)存量(liang)化解(jie)。

就销售管理而言,《办法》要求,商(shang)业(ye)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ying)业(ye)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ying)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ying)且不(bu)依赖于其他机构(gou)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bu)得通过外包业(ye)务流程、让渡业(ye)务管理权限、将全部或者(zhe)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他机构(gou)应(ying)用场景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ye)务。代销私募资(zi)产管理产品的,应(ying)当通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zi)者(zhe)的专门渠道以(yi)非公开方式宣传推介和销售。

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代销产品时,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稳慎(shen)评估客户购买(mai)产品的适当性,并以(yi)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关注代销业(ye)务规则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gou)、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kuang),以(yi)及商(shang)业(ye)银行与合作机构(gou)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对于六十(shi)五周(zhou)岁以(yi)上的老年人(re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n)等特殊客群,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制定(ding)更为审慎(shen)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根据《办法》,商(shang)业(ye)银行及其工作人(ren)员从事代销业(ye)务,不(bu)得有以(yi)下情形:

(一)未经授权或者(zhe)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ye)务,假借所属机构(gou)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zhe)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zi)料;

(二(er))将代销产品以(yi)自营(ying)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zhe)采取虚假、夸大(da)、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mai)产品;

(三)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zhe)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四)违规代替(ti)客户签署代销业(ye)务相关文件,或者(zhe)代替(ti)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mai)等操作、代替(ti)客户持有或者(zhe)安排他人(ren)代替(ti)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五)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zhe)间接、显性或者(zhe)隐性担保(bao),包括承诺本金或者(zhe)收益保(bao)障;

(六)诱导客户购买(mai)与其风险承受(shou)能力不(bu)匹配的产品;

(七)为谋取不(bu)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mai)、赎回、退保(bao)或者(zhe)其他同类(lei)操作;

(八)利用代销业(ye)务向合作机构(gou)及其工作人(ren)员、客户及相关人(ren)员收取、索要或者(zhe)提供协(xie)议约定(ding)以(yi)外的利益;

(九(jiu))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ying)业(ye)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ying)用程序(APP)或者(zhe)其他方式向不(bu)特定(ding)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zi)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zi)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zhe)受(shou)(收)益权,突破私募资(zi)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ren)数限制,以(yi)多(duo)人(ren)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zi)门槛(kan);

(十(shi))非本行人(ren)员在营(ying)业(ye)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dong);

(十(shi)一)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gou)禁止的其他情形。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dong)情况(kuang)、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gou)尽责履职,按照合同约定(ding)履行主动(dong)管理责任。对于公募资(zi)管产品、私募资(zi)管产品、保(bao)险产品等不(bu)同类(lei)型的产品,《办法》明确了(le)披露周(zhou)期及应(ying)披露的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chu),商(shang)业(ye)银行应(ying)当于每年度结束后(hou)两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zhe)其派出(chu)机构(gou)报送代销业(ye)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bu)限于:代销业(ye)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kuang)、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kuang)、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kuang)、投诉处(chu)理情况(kuang)以(yi)及代销业(ye)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kuang)等。遇有突发情况(kuang)的,应(ying)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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