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jing)2月17日讯 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简称(cheng)“辽宁监管局”)发布相关行政(zheng)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钢集团财务有(you)限责任(ren)企业(简称(cheng)“鞍钢集团财务企业”)因(yin)存在票据贴现(xian)资(zi)金回流至出(chu)票人的(de)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di)四十六条对鞍钢集团财务企业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是相关行政(zheng)处罚信息公开表:
同时,李之奇、吕达因(yin)对鞍钢集团财务企业票据贴现(xian)资(zi)金回流至出(chu)票人事项负有(you)责任(ren),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ye)监督管理法》第(di)四十八条,分别对上述二(er)人予以警告。以下是相关行政(zheng)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资(zi)料显示,鞍钢集团财务企业于1997年8月29日经(jing)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jian),并于1998年4月18日正式(shi)营业(ye)。2014年12月, 完成对攀钢财务企业的(de)吸取合(he)并,鞍钢财务企业四川分企业正式(shi)挂牌营业(ye)。2016年9月,经(jing)辽宁银监局核准,鞍钢集团持(chi)股比例70%;鞍钢股份持(chi)股比例20%;攀钢钒钛持(chi)股比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