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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电子签”外衣的借贷宝:登记借条1.1亿笔,何以成为高利贷的温床?,平台,人人,网络
2025-03-21 02:02:50
披上“电子签”外衣的借贷宝:登记借条1.1亿笔,何以成为高利贷的温床?,平台,人人,网络

借贷宝 视觉中国 资料图(tu)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hui),再度将借贷宝平台拉入公众视线,这家曾经因“赚利差”“裸贷”而(er)引发(fa)巨(ju)大关注的企业,在沉寂多年后又被加上了“砍头息”、高利贷的标签。

有不少人甚(shen)至以为,借贷宝在之前的事(shi)件被曝光后已不复(fu)存在。但这家以“ 全面消除熟人间借钱欠(qian)钱痛点,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wei)企业(ye)融资难题 ”为使命(ming)的企业,在总部迁往四川成都后,在打借条、打欠(qian)条等业(ye)务上聚拢了不少用户。

作为一家技术服务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似乎(hu)对自己的定位较为“简(jian)单”——网络借条平台,借贷宝自称为“打借条欠(qian)条、个人借钱、企业(ye)融资的平台”。其中的电子签,本是一种便(bian)利借贷双方的工具,却成了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流行工具。

虽以中间平台自居(ju),但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实际(ji)扮(ban)演的角色(se)却为一些违法活动提供了温床。

3月16日凌晨,成都锦江区财政局(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组)发(fa)布《情况通报》称,央视“3·15”晚会(hui)曝光借贷宝平台有关问题后,该局第一时间会(hui)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men)组建(jian)工作组,赴借贷宝平台所在企业开展联合调查,已依法责(ze)成企业(ye)暂停平台运营。

3月16日,借贷宝发(fa)表声明表示,其“在部分业(ye)务场景中存在监管疏漏”,平台已暂停新增(zeng)欠(qian)条服务。

据《财经》杂志报道,有借贷宝前员工表示,高管对业(ye)务模式的构想一直比较理想化,在实际(ji)运作中却沦为高利贷或违法犯罪的“温床”,不可持续。

与过(guo)往“裸贷”事(shi)件时的P2P标签不同,如今的借贷宝等电子签平台一般主要提供的是电子合同服务,由用户自行磋商需求达成借贷关系。而(er)P2P则是点对点的网络借贷,网贷平台则是撮合双方的金融信息中介。

在电子签的“外衣”之下(xia),有哪些不愿被看到(dao)的真相?

“电子签”背(bei)后的疯狂借贷

对于电子签,很多人并(bing)不陌生。作为移动端的电子合同签约工具,电子签应用场景众多,购房、买车、问诊等多有应用,电子借条也是其中的一个应用场景。

借贷宝表示,其主营业(ye)务是为用户间借贷提供电子借条合同。其平台业(ye)务包括打欠(qian)条、打借条、理旧(jiu)账、优选贷、亲友(you)借、企易融等。

有业(ye)内人士向澎湃资讯表示,借贷宝近些年的业(ye)务一方面或依赖于母企业,同时也做一些导流业(ye)务。总之在想各(ge)种办法把流量变现。借条这块主要收取存证服务费,但欠(qian)条的收费模式更多样化一些。借贷宝作为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它的用户一边是借款人一边是放款人,但放款人群体是脱离平台监管的,存在央视报道中的“砍头息”、高利贷等乱象(xiang)。

在央视财经报道中,人人信的产品经理表示,目前他们平台上的放款方,很多都是通过(guo)做假账号(hao)来规避(bi)法律风险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找不到(dao)起诉对象(xiang)。人人信这类电子签平台虽然要求放款人实名认证,但“人脸识别是一种高科技,不需要人在,也不需要人活着。”

打借条和打欠(qian)条业(ye)务,对借贷宝而(er)言(yan)是商业(ye)上的成功。2023年9月,借贷宝CEO王璐(lu)曾表示,借贷宝整体上是亏损的,不过(guo)亏损在收窄。而(er)打条业(ye)务(借条和欠(qian)条的合称)则是赚钱的业(ye)务,在商业(ye)上取得了小成功。

就市场来看,电子签平台众多,常用的除了借贷宝、人人信等,还(hai)有用户群或更为庞大的Tencent电子签。上述(shu)业(ye)内人士指(zhi)出,出现了央视报道中的问题,本质上还(hai)是以电子签平台为中间方,导流到(dao)私域后不受平台监管。此前的“裸贷”事(shi)件也是出现了平台没(mei)有监管好甚(shen)至脱离平台监管了。

借贷宝在官网声明中表示,其初心是通过(guo)规范有效的电子合同保障出借双方的合法权益。央视报道中提及的“放款人绕(rao)过(guo)平台交易”“用户遭遇(yu)高利贷、砍头息、展期费”等问题,暴露了借贷宝在部分业(ye)务场景中存在监管疏漏。

业(ye)内人士告诉澎湃资讯,借贷宝在电子签方面的业(ye)务更为深入,除了打条时的存证服务费,还(hai)提供了许多贷后服务,例如弹窗或短信形式的还(hai)款提醒(xing)、发(fa)律师(shi)函、电话外呼(hu)提醒(xing)、协商展期等,但不同的服务收取相对应的费用。不过(guo),私域方面就不受监管了。

也有行业(ye)人士认为,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其实并(bing)不抗拒民间高利贷模式。其向澎湃资讯表示,在央视3·15晚会(hui)中也可以看到(dao),虽然他们建(jian)立了所谓中间平台,但他们是非常主动、非常积极地在提供一些便(bian)利条件来吸引民间的高利贷放贷人进来的,包括实名认证不需要活人等。他们是具有主观性,在引导高利贷业(ye)务的形成。

“在整个业(ye)务环节设计中,平台看似很无辜,只是出了一个合同,还(hai)有利于未来出现逾期时打官司。”上述(shu)行业(ye)人士指(zhi)出,借贷宝这些平台肯定是知道可能存在“砍头息”的问题,他们没(mei)有去进行监管,没(mei)有提醒(xing)用户必须(xu)按照合同金额来,知道合同利率写得很少甚(shen)至是0,但实际(ji)上并(bing)非如此。这是有主观恶意(yi)的,后续用款人逾期便(bian)可以收取展期费、逾期费等,单笔(bi)看似不多,但是那么(me)大的用户量,总量是不小的。

借贷宝官网显示,该企业稳(wen)健运营9年,注册用户1.4亿,登记借条1.1亿笔(bi),有1000万人成功借款,31.7亿用户已赚取红包。

前述(shu)业(ye)内人士也谈到(dao),3·15晚会(hui)曝光的一个问题是这些平台的人员进行了一些无底线的对放贷人的邀约,然后收取技术服务费。他可能认为放贷人线下(xia)合不合规跟自己没(mei)有关系。另外,这种线上化的借条也给职(zhi)业(ye)放贷人提供了一个更大的“温床”,比如有一些职(zhi)业(ye)放贷人主要是在自己的区域或者线下(xia)去进行放款,当面签署这个借条。由于电子签平台的存在,让这些职(zhi)业(ye)放贷人团队(dui)更活跃,可能进行大笔(bi)的放款。

“平台并(bing)不无辜。”上述(shu)行业(ye)人士说道。

借贷宝等平台究竟扮(ban)演什么(me)角色(se),涉(she)及哪些法律问题?

可见的是,在央视报道中曝光的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乱象(xiang)中,本应承担起监管和管理职(zhi)责(ze)的电子签平台,却在这方面长期缺(que)位。过(guo)往,借贷宝曾因“赚利差”“裸贷”等事(shi)件引起社会(hui)大范围关注,但当时更多与P2P相关。

对于自身定位,多位业(ye)内人士向澎湃资讯表示,借贷宝这类平台经过(guo)这么(me)多年的发(fa)展依然活跃,因为他始终宣扬自己只是一个技术服务方的角色(se),没(mei)有直接从事(shi)放贷业(ye)务,没(mei)有形成资金池。

亦有电子签平台在其产品说明书(shu)中指(zhi)出,其既不是P2P服务,也不是贷款服务。P2P是点对点网络借贷,是指(zhi)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guo)互(hu)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平台实际(ji)上是专门(men)从事(shi)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ye)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贷款服务需要相应的金融资质。

3月16日,中国互(hu)联网金融协会(hui)发(fa)布倡议称,此类事(shi)件暴露出一些披着“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等外衣的互(hu)联网平台在技术应用、合规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涉(she)嫌违法犯罪。

互(hu)金协会(hui)倡议,严禁为高利贷、套路(lu)贷、收取砍头息、暴力催收、非法贷款中介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技术便(bian)利或信息掩护,严禁利用技术手(shou)段(如,伪造身份信息)、帮助(zhu)合作方(如,职(zhi)业(ye)放贷人)或诱导消费者(如,选择(ze)欠(qian)条)逃(tao)避(bi)金融监管。

中伦律师(shi)事(shi)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shi)在接受澎湃资讯采访时表示,在3·15晚会(hui)所曝光的人人信、借贷宝相关事(shi)件中,该等主体已经不单是作为纯粹的“电子签”技术平台,而(er)更多地系作为提供金融借款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fa)布的平台角色(se)。为此,大家理解其可能涉(she)及的法律问题及责(ze)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责(ze)任、合同责(ze)任、共同侵(qin)权(甚(shen)至涉(she)嫌帮助(zhu)犯罪的刑事(shi)责(ze)任)责(ze)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ze)任。

刘新宇认为,该等业(ye)务模式项(xiang)下(xia)企业(ye)或具有一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身份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yan)、登记,建(jian)立登记档(dang)案,并(bing)定期核验(yan)更新。”有鉴于此,电子签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签署借条的中介撮合人,有责(ze)任对放款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然而(er),在人人信、借贷宝事(shi)件中,平台未尽到(dao)这一义务,导致大量虚假账号(hao)、假借条的出现,如人人信的一位产品经理就表示,平台上的放款方很多都是通过(guo)做假账号(hao)来规避(bi)法律风险。这使得借款人无法找到(dao)真实的放款人进行起诉,构成了对借款人的合同违约,平台需要承担因审核不严导致借款人无法追责(ze)放款人的平台责(ze)任。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shou)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在该事(shi)件中,平台的营业(ye)模式系向借款人收取贷后服务费、展期费和逾期服务费,该等服务费用收取是否合理,亦可能会(hui)被质疑(yi)。

谈及合同责(ze)任问题,刘新宇指(zhi)出,在相关事(shi)件中,平台提供的电子借条或相关合同条款存在漏洞,为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平台未明确规定放款人身份核实方式、资金流向监管等关键条款,导致客户借款到(dao)手(shou)金额与合同上约定金额不一致。这种情况下(xia),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描述(shu)事(shi)实与实际(ji)情况不符(fu)等问题,并(bing)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借款人权益受损的违约责(ze)任,需要承担所谓提供的贷款服务项(xiang)下(xia)的合同责(ze)任。

与上述(shu)行业(ye)人士观点相似,刘新宇也认为,从记者相关暗访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其平台从事(shi)高利贷、虚假账号(hao)放贷等违法活动,却未采取有效措施(shi)加以制止,甚(shen)至默许或纵容(rong)这种行为。如人人信平台的产品经理暗示可以用去世人的信息做账号(hao),规避(bi)法律风险。这种行为表明平台与放款人之间存在共同侵(qin)权的故意(yi),平台需要与放款人一起对借款人的损失(shi)承担连带赔偿(chang)责(ze)任。

甚(shen)至,平台这种为放款人提供便(bian)利,帮助(zhu)规避(bi)法律风险,如不监管资金流向、不审核实际(ji)放款金额等行为,不排除实际(ji)上是在协助(zhu)放款人实施(shi)违法行为。例如,借贷宝平台签了正(zheng)规的电子签协议,但实际(ji)交易却不在平台上进行,导致借款人无法对放款人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ze)。

而(er)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刘新宇表示,电子签平台未对放款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借款人无法了解放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侵(qin)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平台未对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使得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操作在平台上得以存在,这给借款人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平台需要承担因未充分保护消费者安全而(er)产生的法律责(ze)任。

其实,在褪下(xia)“电子签”的层层外衣之后,还(hai)有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为何(he)有那么(me)多的人选择(ze)用电子借条的方式借高利贷,为何(he)他们会(hui)深陷“电子签”骗(pian)局?如果“电子签”高利贷不再给他们提供支撑,他们还(hai)能从哪里满(man)足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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