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an)情回顾
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破获(huo)一起有偿提供“虚假流量(liang)”服务的“网络水军”案(an)件(jian)。
图片(pian)来源(yuan):公安部网安局微信(xin)公众号
经查,犯罪嫌(xian)疑人安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ying)利为目的,搭建专门网站,配装手机机房,联(lian)系寻(xun)找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需要提升人气热度的网络直播间,非法向他人有偿提供虚假人气(在线人数(shu))、涨粉、点赞、评论、播放量(liang)等服务,每次按不(bu)同服务数(shu)量(liang)收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bu)等,涉嫌(xian)非法经营(ying)罪。
图片(pian)来源(yuan):公安部网安局微信(xin)公众号
目前,犯罪嫌(xian)疑人均已被(bei)依法刑事拘留,案(an)件(jian)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处罚依据(ju)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xin)息网络实施(shi)诽谤等刑事案(an)件(ji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shi)》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ying)利为目的,通过信(xin)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xin)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xin)息,通过信(xin)息网络有偿发(fa)布信(xin)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属于非法经营(ying)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ying)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ying)数(shu)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shu)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ying)数(shu)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shu)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shi)前款(kuan)规定的行为,数(shu)额达到前款(kuan)规定的数(shu)额五倍以上的,应(ying)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除了上述刑法范围内的规定外,我国还有许多(duo)网络治理方(fang)面的专门规定。
《网络信(xin)息内容生态(tai)治理规定》指出,网络信(xin)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xin)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xin)息内容服务平台不(bu)得通过人工方(fang)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shi)流量(liang)造假、流量(liang)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tai)秩序。
《互(hu)联(lian)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指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bu)得为谋取不(bu)正当利益(yi)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xuan)择地删除、推(tui)荐跟帖评论等方(fang)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bu)得利用软(ruan)件(jian)、雇用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fang)式散布信(xin)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互(hu)联(lian)网用户公众账号信(xin)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公众账号生产运(yun)营(ying)者不(bu)得操纵利用多(duo)个平台账号,批量(liang)发(fa)布雷同低质信(xin)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liang)数(shu)据(ju),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不(bu)得以有偿发(fa)布、删除信(xin)息等手段,实施(shi)非法网络监督、营(ying)销诈骗、敲诈勒索(suo),谋取非法利益(yi)。
警方(fang)提醒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feng)的时代(dai),广大网民应(ying)牢记,每一个键入的文字,每一次点击的传(chuan)播,都应(ying)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流量(liang)造假与传(chuan)播虚假信(xin)息的行为,必(bi)须予(yu)以严厉谴(qian)责和法律制裁,这不(bu)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诚(cheng)信(xin)价值的捍卫。让(rang)真相(xiang)的光(guang)芒照亮网络的每一角(jiao)落,让(rang)虚假信(xin)息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