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新网(wang)吉林资讯3月21日电 (谭伟旗 王艺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qu)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先容,在司法实(shi)践中(zhong),时常发生一类情况:夫妻双方协议离婚(hun)时,一方承(cheng)诺将名下房屋赠与(yu)子女,但离婚(hun)后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反悔一方通常依据《中(zhong)华(hua)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yu)人在赠与(yu)财(cai)产(chan)的权利转移之(zhi)前可以撤销赠与(yu)”的规定,主张无条件撤销赠与(yu)。
那么,这种依据在有离婚(hun)协议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是否成立?
该公众号先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yu)民事审(shen)判相关指(zhi)导中(zhong),对此问题有明确说明,离婚(hun)协议中(zhong)关于(yu)房屋赠与(yu)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yu)合同,不可以适用无条件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婚(hun)姻登记处办理离婚(hun)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离婚(hun)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cai)产(chan)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若双方在离婚(hun)协议书书中(zhong)明确了赠与(yu)人将名下房屋赠与(yu)子女,且最终协议解除了婚(hun)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yu)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fu)房屋的义务。实(shi)务中(zhong),通常认为赠与(yu)房屋一方系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hun)而承(cheng)诺履行的义务,赠与(yu)人的给付(fu)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hun)相对方,而是赠与(yu)子女,即(ji)向合同外(wai)第三人履行,如果赠与(yu)人拒绝履行给付(fu)房屋,则构成违约。
上述(shu)情况与(yu)“赠与(yu)”关系中(zhong)“赠与(yu)人将自(zi)己的财(cai)产(chan)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jie)受赠与(yu)”的定义不同,离婚(hun)协议中(zhong)对于(yu)所谓将房屋赠与(yu)子女的约定,实(shi)际上并不是赠与(yu)人与(yu)受赠人直接(jie)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yu)合同,也就不存在加以撤销的情况。
法条链接(jie)
《中(zhong)华(hua)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yu)合同的概念】赠与(yu)合同是赠与(yu)人将自(zi)己的财(cai)产(chan)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jie)受赠与(yu)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七十六条【协议离婚(hun)及其内容】夫妻双方自(zi)愿离婚(hun)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hun)协议,并亲自(zi)到婚(hun)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hun)登记。
离婚(hun)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zi)愿离婚(hun)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cai)产(chan)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yu)适用婚(hun)姻家庭编的说明(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hun)协议中(zhong)关于(yu)财(cai)产(chan)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hun)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shu)协议发生纠纷提起(qi)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完(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