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bao)括农村外嫁女性在(zai)内的流出人(ren)口土(tu)地承包(bao)权益纠纷(fen)多有(you)发生,应否保证、如(ru)何保证流出人(ren)口的土(tu)地承包(bao)权益一直备受(shou)关注(zhu)。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土(tu)地承包(bao)制,并在(zai)1997年前后进(jin)行了第二轮承包(bao)工作,将承包(bao)期延(yan)长30年,确保了农村土(tu)地关系的基本稳定。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chi)土(tu)地承包(bao)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进(jin)一步明确了土(tu)地承包(bao)关系的长久稳定,规定在(zai)第二轮土(tu)地承包(bao)到期后再延(yan)长30年。然而,与土(tu)地承包(bao)关系的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结婚、务工等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大。
土(tu)地无法随人(ren)动。面对人(ren)口流动带来的挑战,如(ru)何处(chu)理承包(bao)地及附着在(zai)土(tu)地上的相(xiang)关权益切实影响农民的生产(chan)生活。现实生活中,部(bu)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流出人(ren)口不在(zai)集体内生活或工作为(wei)由,在(zai)分配土(tu)地征用补偿时,将这(zhe)部(bu)分人(ren)排除在(zai)外。这(zhe)种做法有(you)违法律规定: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tu)地承包(bao)法规定,承包(bao)期内,发包(bao)方不得(de)收回、调整承包(bao)地。这(zhe)意味着如(ru)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前已经承包(bao)土(tu)地,因各种原因不在(zai)村集体所在(zai)地生活工作的,仍然拥有(you)土(tu)地承包(bao)权。为(wei)了维护妇女权益,该法还专门规定,承包(bao)期内,妇女结婚,在(zai)新居住地未取(qu)得(de)承包(bao)地的,发包(bao)方不得(de)收回其原承包(bao)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zai)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zai)原居住地生活但在(zai)新居住地未取(qu)得(de)承包(bao)地的,发包(bao)方不得(de)收回其原承包(bao)地。同时,法律还规定承包(bao)地被(bei)依(yi)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bao)方有(you)权依(yi)法获得(de)相(xiang)应的补偿。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jian)要求,稳定和完(wan)善(shan)农村土(tu)地承包(bao)关系,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bao)地总(zong)体顺延(yan)、保持(chi)稳定。面对人(ren)口流动性强的现实,我国为(wei)什么仍要保持(chi)承包(bao)期的稳定?政策背后有(you)着更深层次的考量:保持(chi)土(tu)地承包(bao)期的稳定具(ju)有(you)深远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是能保持(chi)农业生产(chan)的稳定性,提高农民经营耕地、保护耕地、种地种粮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城(cheng)市(shi)化进(jin)程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tu)地征用的情形日益增多,未来类(lei)似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如(ru)何保证流动人(ren)口承包(bao)地权益,必须守(shou)牢法律底线。
增强法治观念。土(tu)地承包(bao)、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工作,须遵守(shou)法律规定,不能以所谓的“传统”“习惯”等侵害(hai)农民的正当权益。在(zai)制定村规民约时,一方面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另一方面,民约内容要在(zai)法律框架内制定,不能与法律法规产(chan)生冲(chong)突,政府部(bu)门在(zai)必要时可以提供(gong)法律咨询服(fu)务。
完(wan)善(shan)维权渠(qu)道。针对农村土(tu)地问(wen)题,部(bu)分农民在(zai)法律认识上仍然存在(zai)不足,对自己的权利和维权方式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利益受(shou)损时只能“吃哑巴亏”。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宣讲,给(gei)农民讲清楚权利内容、维权途径。同时,对农民的起诉维权行为(wei),司法部(bu)门可以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农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包(bao)元凯(k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