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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che)右侧轮胎(tai)碾(nian)压电动自行车(che)及其驾乘人员 本文图均为 事故调(diao)查(cha)报告 图
四川南充市应急(ji)管理局3月21日(ri)发布(bu)《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diao)查(cha)报告》。
2024年8月1日(ri)20时(shi)40分许,蓬安县城区凤(feng)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lu)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伤,直接经(jing)济损失约300万元。
经(jing)调(diao)查(cha)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yin)肇事货车(che)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che)辆,在城区道路红绿(lu)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wei)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qing)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che)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che)碰撞,相关(guan)单位对(dui)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2024年8月1日(ri)20时(shi)40分许,邹俊兵驾驶川AZ0712重(zhong)型自卸货车(che)沿蓬安县凤(feng)凰大道行驶至凤(feng)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lu)灯路口右转驶入(ru)安汉大道时(shi)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某平驾驶的川RA*****号(hao)电动自行车(che)(搭乘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发生碾(nian)压,造成唐某平、李某碧当场死亡,唐某妤经(jing)现场抢救(jiu)无效死亡,唐某妍受伤(擦伤),两车(che)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时(shi)重(zhong)型自卸货车(che)及所装载(zai)建筑渣土总质(zhi)量为54.75吨。
事故调(diao)查(cha)报告显(xian)示,死者(zhe)唐某平与李某碧为夫妻关(guan)系(xi),死者(zhe)唐某妤、伤者(zhe)唐某妍系(xi)二人孙女。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景记录图
邹俊兵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di)二十一条、第(di)四十八条第(di)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shi)条例》第(di)五十一条第(di)(七)项和第(di)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唐某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che)管理规定》第(di)十五条第(di)(六)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diao)查(cha)报告认定,邹俊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shi)不全、超载(zai)的机动车(che)在夜间(jian)行驶时(shi)未(wei)按规定使用灯光(guang),在行驶至红绿(lu)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wei)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qing)况,未(wei)让右侧直行的车(che)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che)道内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che)碰撞,导(dao)致本次事故发生。唐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che)超员载(zai)人加(jia)大了事故的后果。
邹俊兵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guan)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肇事货车(che)所属的成都神(shen)盾物流有限(xian)企业多名负责人被建议依法处罚。成都神(shen)盾物流有限(xian)企业被建议依法处罚。
事故调(diao)查(cha)报告还建议责成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