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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智:《中日联合声明》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台湾地区,中国人大,日本
2025-03-24 09:09:13
徐永智:《中日联合声明》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台湾地区,中国人大,日本

日本(ben)社会近期出现一些(xie)矮化、曲解《中(zhong)日联合声明》的杂音。3月11日,针对“地方自治体等(deng)是否有充分理解并敬重《日中(zhong)联合声明》的法律义务”的提(ti)问,日本(ben)政(zheng)府答辩称:“《日中(zhong)联合声明》不(bu)具备法律约束力”。日方的这种说法错误且无根据。从法律与历史视角看,《中(zhong)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国关系引导文件,中(zhong)日双方必须一同恪守,不(bu)容歪(wai)曲破坏。

第一,根据《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中(zhong)日联合声明》具备法律约束力。《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是经中(zhong)国人大和日本(ben)国会批(pi)准的国家间条约。国家间条约具备法律效力是国际法领域的常识,日本(ben)政(zheng)府也曾(ceng)多次确(que)认(ren)《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了“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ge)项原则应(ying)予严格遵守”。只要《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有效,《中(zhong)日联合声明》就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中(zhong)日联合声明》与《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不(bu)可(ke)分割,一体规范了当今中(zhong)日关系。《中(zhong)日联合声明》决(jue)定了中(zhong)日间战后(hou)处理的具体内容。日本(ben)经侵略战争(zheng)侵占了台湾地区,且给中(zhong)国带来巨大损失,中(zhong)日两国在恢复外(wai)交关系前势必需要处理这些(xie)问题。因此,《中(zhong)日联合声明》规定了如何(he)处理台湾问题和战争(zheng)赔偿(chang)问题。《中(zhong)日联合声明》第三项规定:“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政(zheng)府重申(shen):台湾是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领土(tu)不(bu)可(ke)分割的一部(bu)分。日本(ben)国政(zheng)府充分理解和敬重中(zhong)国政(zheng)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chi)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两国之(zhi)所以签署声明而没有直接缔结和约,原因之(zhi)一在于(yu)中(zhong)日两国领导人希翼(wang)迅速实现邦交正(zheng)常化,选择(ze)先发表声明宣布建交,再缔结条约把两国友好关系用法律形式确(que)定下来。签署《中(zhong)日联合声明》与缔结《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从一开始就是整体设(she)计与统(tong)筹规划的。这是《中(zhong)日联合声明》第八条载明“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的原因,也是《中(zhong)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ge)项原则应(ying)予严格遵守”的原因。日本(ben)政(zheng)府不(bu)认(ren)可(ke)《中(zhong)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形同于(yu)否定中(zhong)日间战后(hou)处理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在损害当今中(zhong)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zhong)日联合声明》第三项的确(que)切含义是,日本(ben)承认(ren)“中(zhong)国对台湾地区拥有主(zhu)权,统(tong)一问题是中(zhong)国内政(zheng)”。在恢复邦交谈判中(zhong),中(zhong)日经过交涉,就台湾问题表述达(da)成一致,签署了联合声明。在1972年9月26日的中(zhong)日外(wai)长会谈中(zhong),日方宣读《日中(zhong)共同声明日方方案的对华说明》,并将该文件递(di)交中(zhong)方。文件详细说明了日本(ben)关于(yu)台湾问题的条文方案,称“充分理解和敬重”中(zhong)国立场是说明的“简洁化表述”。该文件针对台湾主(zhu)权归属问题称:“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历史)经纬(wei),基于(yu)这些(xie)宣言的意图,台湾应(ying)当被返还给中(zhong)国,这是日本(ben)政(zheng)府不(bu)变的见解。……我国也不(bu)设(she)想(xiang)将来台湾具有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领土(tu)以外(wai)的任何(he)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说明,日方“理解、敬重中(zhong)国立场”的含义是因日本(ben)接受(shou)《波茨坦公告》,故承认(ren)台湾归属中(zhong)国,且认(ren)为台湾的法律地位是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领土(tu)。关于(yu)如何(he)看待中(zhong)国统(tong)一问题,该文件称,台湾问题“应(ying)该由中(zhong)国人自己,也就是作为中(zhong)国的国内问题被解决(jue)”。之(zhi)后(hou),日本(ben)政(zheng)府又重申(shen)上述说明,外(wai)相(xiang)大平正(zheng)芳表示,“日本(ben)接受(shou)了表明台湾应(ying)当属于(yu)中(zhong)国的宣言”;两岸“对立”的问题基本(ben)上是中(zhong)国的国内问题;在运用《日美安保条约》时(shi),日本(ben)将基于(yu)日中(zhong)两国友好关系慎重考虑(lu)。

第四,所谓“《中(zhong)日联合声明》‘不(bu)具备法律约束力’”绝非日本(ben)与民进党当局发展政(zheng)府间关系的理由。1998年的《中(zhong)日联合宣言》写明,“日本(ben)将继续(xu)只同台湾维持(chi)民间和地区性往来”。2024年11月15日,日本(ben)首相(xiang)石破茂对中(zhong)国国家主(zhu)席习大大表示,“在台湾问题上,日方坚守1972年日中(zhong)联合声明的立场丝毫没有改变”,“日方坚持(chi)日中(zhong)四个政(zheng)治文件确(que)立的原则和共识”。如果日本(ben)政(zheng)府以所谓“《中(zhong)日联合声明》‘不(bu)具备法律约束力’”为由不(bu)遵守关于(yu)台湾问题的承诺,那就形同于(yu)告知世界,与日本(ben)签署除条约外(wai)的文件没有意义,与日本(ben)在会谈中(zhong)达(da)成的共识也没有意义。

《中(zhong)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jue)定当前中(zhong)日关系的第一份引导文件。日本(ben)政(zheng)府理应(ying)回(hui)顾(gu)四个政(zheng)治文件及中(zhong)日高层会谈内容,学习当年的己方说明文件和国会答辩,遵守对于(yu)台湾问题的承诺,维护(hu)好两国关系的政(zheng)治基础。(编辑是中(zhong)国现代国际关系研(yan)究(jiu)院东北亚研(yan)究(jiu)所副研(yan)究(jiu)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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