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tian)津市(sh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fa)《天(tian)津市(shi)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的社会影(ying)响(xiang)力。
《规范》所称工作人员,指市(shi)、区、街道(乡镇)的调解组织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办理(li)工作的人员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专兼职仲裁员及其(qi)他辅助工作人员。
《规范》明确,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忠实履行职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正处(chu)理(li)争议纠纷。依法依规独立办案,不受其(qi)他组织或个人干涉,不得(de)影(ying)响(xiang)其(qi)他人员办案,不得(de)随(sui)意发(fa)表预测案件办理(li)结果、有损相关法律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zhi)度,充分听(ting)取当事人陈(chen)述(shu),了解其(qi)诉求(qiu),耐(nai)心细(xi)致做好接待、登记、说明等工作,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不得(de)推诿、敷衍和故意刁难等。调解仲裁机构受理(li)案件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原则积(ji)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协(xie)商调解,充分发(fa)挥协(xie)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前(qian)端性、基础性作用。(记者(zhe) 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