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3月26日,教育部发布《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ping)台应用管理办法》。以下为全文: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ping)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ping)台(以下简称全国平(ping)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作用,助力持续规(gui)范校外培训、保障家长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jin)法》《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jin)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gui)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jin)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政策要(yao)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平(ping)台是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ping)台,通过一网(官方(fang)网站(zhan))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和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ti)供(gong)技术支撑,向社会公开(kai)展示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支撑家长学生在线选课、支付、退费(fei)、评(ping)价、投诉等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平(ping)台的相关应用方(fang),包括各级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er)童和中小学生开(kai)展有组织或(huo)系统性培训活(huo)动的培训机构,参加校外培训的家长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资金监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技术或(huo)资源提(ti)供(gong)方(fang)等。
第二章 职(zhi)责权限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平(ping)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引导各地(di)按要(yao)求将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ping)台全流程监管,引导家长学生通过官方(fang)途径选择合规(gui)机构,完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统一技术标准(zhun)。对各地(di)落实全国平(ping)台相关要(yao)求情况进(jin)行评(ping)估。根据监管工作需要(yao),对培训机构资质、售课订单明细、资金监管动账、培训服务质量(liang)等关键指标进(jin)行监测。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全国平(ping)台推广(guang)应用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内线上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ping)台全流程监管。出台应用指南、操作指引、奖惩办法等实施细则,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xuan)传推广(guang)。引导本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平(ping)台开(kai)展相应管理。
第六条 地(di)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全国平(ping)台推广(guang)应用工作,引导、督促县级按照工作要(yao)求,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xuan)传推广(guang)。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平(ping)台推广(guang)应用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内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ping)台全流程监管,依托全国平(ping)台进(jin)行具体管理,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xuan)传推广(guang)。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政策要(yao)求和技术标准(zhun)直接入驻或(huo)系统接入全国平(ping)台,真实准(zhun)确全面填(tian)报信息并及时更新。应主动将预收费(fei)全额纳入监管,通过全国平(ping)台先容、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经全国平(ping)台认证的合规(gui)码牌,按要(yao)求查阅、使用相关数据,并享(xiang)受法律法规(gui)及政策规(gui)定的相应权益。
第八条 家长学生可通过全国平(ping)台查询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应树立安全意识,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jin)行选课、支付、退费(fei)、评(ping)价、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提(ti)供(gong)校外培训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等机构应与全国平(ping)台联通,支撑全国平(ping)台资金监管动账监测及资金异动等风险预警。全国平(ping)台根据资金监管机构服务质量(liang),定期发布报告。
鼓励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构建风险评(ping)估模型,依托全国平(ping)台对培训机构开(kai)展风险评(ping)估。
第十条 相关技术或(huo)资源提(ti)供(gong)方(fang)应按照技术标准(zhun)要(yao)求进(jin)行适配和接入,及时提(ti)供(gong)更新,实现数据互(hu)联互(hu)通,确保安全稳(wen)定运行。
第三章 常态(tai)运行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在全国平(ping)台提(ti)供(gong)如(ru)下信息:(一)办学许(xu)可、法人资质证明等相关信息;(二)办学场地(di)房屋所(suo)有或(huo)租(zu)赁、卫生、消防等相关信息;(三)党建、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教学、教研(yan)及其他人员)等相关信息;(四)培训课程等相关信息;(五)监管账户、支付渠(qu)道等相关资金监管信息;(六)法律法规(gui)及政策规(gui)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变(bian)更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按要(yao)求同步完成全国平(ping)台有关账户更换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各地(di)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平(ping)台定期抽检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将培训机构财务报表(biao)、人员材料、订单明细、监管资金动账、工商(shang)信息变(bian)更等情况作为监测重(zhong)点(dian)。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售课退费(fei)、监管资金变(bian)动等情况应全部记入全国平(ping)台台账,确保可溯(su)源追查。全国平(ping)台基(ji)于相关信息,为各地(di)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延续办学许(xu)可等工作提(ti)供(gong)相关数据,作为必要(yao)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已不(bu)具备运行能力或(huo)非(fei)正常停业的培训机构,经属(shu)地(di)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hou),可从全国平(ping)台撤除,并告知(zhi)相关用户。对于存在重(zhong)大问(wen)题的,可视情公示。
第四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分级服务保障体系,对不(bu)同用户提(ti)供(gong)相应服务。全国平(ping)台设立专(zhuan)门服务团队,统筹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定期组织相关培训,督促各应用方(fang)按照职(zhi)责分工履行服务职(zhi)责,并负责处理各级各类(lei)用户技术接入等相关问(wen)题。各地(di)教育行政部门应提(ti)供(gong)相应人员服务,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政策解读、培训机构管理、家长学生应用等方(fang)面的服务保障。培训机构应提(ti)供(gong)专(zhuan)门客服,负责处理课程咨询、退费(fei)申(shen)请、售后(hou)投诉等与培训业务相关的问(wen)题。各相关方(fang)负责所(suo)涉内容相关服务保障。
各地(di)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为全国平(ping)台提(ti)供(gong)必要(yao)服务保障条件,由专(zhuan)人负责平(ping)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相关各方(fang)应自入驻或(huo)接入全国平(ping)台之日起(qi)及时开(kai)通客服、提(ti)供(gong)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全国平(ping)台依据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动态(tai)调整风险预警模型,开(kai)展实时风险预警提(ti)醒。对于经提(ti)醒督促仍(reng)未整改并解除风险预警的,适时发布公开(kai)提(ti)示。
第十八条 全国平(ping)台会同资金监管机构落实国家资金监管要(yao)求,对纳入全国平(ping)台监管的培训资金实行实时监控,对通过全国平(ping)台购(gou)课的家长学生,支撑其未消课程费(fei)用原(yuan)路退还。
第十九条 全国平(ping)台各有关主体及关联方(fang),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gui)要(yao)求,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du),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机构人员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bu)得泄露、出售或(huo)非(fei)法向他人提(ti)供(gong),不(bu)得将数据用作监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全国平(ping)台各级管理机构第一负责人是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gui)使用相关数据。对违反数据安全相关要(yao)求的,依法依规(gui)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技术或(huo)资源提(ti)供(gong)方(fang)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防护制度(du),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培训机构商(shang)业机密的数据,应实行重(zhong)点(dian)、专(zhuan)门防护,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拓展应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依托全国平(ping)台和行业组织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应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列入重(zhong)要(yao)评(ping)价指标。相关评(ping)价结果纳入国家信用评(ping)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di)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非(fei)学科类(lei)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hou)服务项目名单,应与全国平(ping)台校外培训机构进(jin)行资质比对,选择合规(gui)机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yao),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全国平(ping)台应用较好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非(fei)学科类(lei)培训机构,可优先参与。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新场景,持续引入新技术,拓展数字人民币、人工智能安防监控等功能应用,不(bu)断丰富教育监测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yan)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liang)公益支撑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suo)需资源、技术和服务,提(ti)升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效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gui)和规(gui)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qi)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说明(shi)。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