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jing)市人民(min)政府原党组(zu)成员、副市长高朋涉嫌受贿、玩(wan)忽职守一案,由国家(jia)监察(cha)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min)检察(cha)院指定,由山西省(sheng)吕梁(liang)市人民(min)检察(cha)院审查起诉。近日,吕梁(liang)市人民(min)检察(cha)院已向吕梁(liang)市中级人民(min)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cha)机关(guan)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高朋,听(ting)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cha)机关(guan)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朋利用担任京(jing)投企业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bu)经理、副总经理,北京(jing)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jing)市丰台(tai)区副区长,北京(jing)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jing)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bian)利,为他人谋取利益(yi),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bian)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jia)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xing)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yi),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te)别巨大;高朋身为国家(jia)机关(guan)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zhi)使(shi)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qing)节特(te)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wan)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min)检察(cha)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