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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付款期限,合同
2025-03-27 05:07:30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付款期限,合同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zhong)华人(ren)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gong)布 2025年3月17日中(zhong)华人(ren)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xiu)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及(ji)时(shi)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维护中(zhong)小企业合(he)法权(quan)益(yi),优化营(ying)商环境,根据《中(zhong)华人(ren)民共和国中(zhong)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ben)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ben)条例。

第三条 本(ben)条例所称中(zhong)小企业,是指在中(zhong)华人(ren)民共和国境内(nei)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zhong)小企业划分(fen)标准确定的中(zhong)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zhong)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zhong)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he)同订立时(shi)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zhong)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wei)、大型企业订立合(he)同时(shi),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zhong)小企业。

第四(si)条 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jia)的路线方针政策、决(jue)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fan)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du)的原(yuan)则,依法防范(fan)和治理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wu)条 国务院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he)协调、监督(du)检查(cha)。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jin)融(rong)管理、国有资产(chan)监管、市场监督(du)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fen)工,负责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xia)市人(ren)民政府对本(ben)行政区域内(nei)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jia)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负责本(ben)行政区域内(nei)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jin)融(rong)管理、国有资产(chan)监管、市场监督(du)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fen)工,负责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第六(liu)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jia)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fan)引导本(ben)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ji)时(shi)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shi)地位(wei)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为中(zhong)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quan)益(yi)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zhong)小企业合(he)法权(quan)益(yi)。

鼓(gu)励大型企业公(gong)开承诺向中(zhong)小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zhong)小企业接受(shou)不合(he)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zhong)小企业的货(huo)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zhong)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ying),诚实守信,按照合(he)同约定提供合(he)格的货(huo)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使用财政资金(jin)从中(zhong)小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行,不得无(wu)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jin)应当按照国家(jia)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wei),不得由施工单位(wei)垫资建设。

第九(jiu)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从中(zhong)小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huo)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nei)支付款项;合(he)同另(ling)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zhong)小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huo)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nei)支付款项;合(he)同另(ling)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fan)、交易习惯合(he)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ji)时(shi)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zhong)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jia)有关规定对本(ben)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ling)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he)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jin)额(e)之日起算。

第十(shi)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与中(zhong)小企业约定以货(huo)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he)格作为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he)格之日起算。

合(he)同双方应当在合(he)同中(zhong)约定明确、合(he)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nei)完成(cheng)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jia)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ling)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拖延(yan)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shi)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zi)凭证等非现金(jin)支付方式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he)同中(zhong)作出明确、合(he)理约定,不得强制中(zhong)小企业接受(shou)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zi)凭证等非现金(jin)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zi)凭证等非现金(jin)支付方式变相延(yan)长付款期限。

第十(shi)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shen)计机关的审(shen)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ling)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shi)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jin)、履约保证金(jin)、工程质(zhi)量保证金(jin)、农民工工资保证金(jin)外,工程建设中(zhong)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ta)保证金(jin)。保证金(jin)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he)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jia)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jin)限定为现金(jin)。中(zhong)小企业以金(jin)融(rong)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shou)。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he)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ji)时(shi)与中(zhong)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jin)进行核算并退还(hai)。

第十(shi)四(si)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负责人(ren)变更,履行内(nei)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he)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dai)竣工验收备案、决(jue)算审(shen)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yan)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

第十(shi)五(wu)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与中(zhong)小企业的交易,部分(fen)存(cun)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ta)部分(fen)履行的,对于无(wu)争议部分(fen)应当履行及(ji)时(shi)付款义务。

第十(shi)六(liu)条 鼓(gu)励、引导、支撑商业银行等金(jin)融(rong)机构增加(jia)对中(zhong)小企业的信贷(dai)投放,降低中(zhong)小企业综合(he)融(rong)资成(cheng)本(ben),为中(zhong)小企业以应收账款、常识产(chan)权(quan)、政府采购合(he)同、存(cun)货(huo)、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rong)资提供便利。

中(zhong)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rong)资的,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zhong)小企业提出确权(quan)请求之日起30日内(nei)确认债权(quan)债务关系,支撑中(zhong)小企业融(rong)资。

第十(shi)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迟延(yan)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lu)有约定的,约定利率(lu)不得低于合(he)同订立时(shi)1年期贷(dai)款市场报价利率(lu);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lu)万分(fen)之五(wu)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shi)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合(he)同数量、金(jin)额(e)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gong)众(zhong)知晓的方式公(gong)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合(he)同数量、金(jin)额(e)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jia)企业信用信息公(gong)示系统向社会公(gong)示。

第十(shi)九(jiu)条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he)规管理体系,并督(du)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zi)公(gong)司及(ji)时(shi)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

第二十(shi)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及(ji)其工作人(ren)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zhong)小企业及(ji)其工作人(ren)员进行恐吓、打击(ji)报复。

第三章 监督(du)管理

第二十(shi)一条 县(xian)级以上人(ren)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du)检查(cha)、函询约谈、督(du)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jia)大对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shi)二条 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ben)级人(ren)民政府。事业单位(wei)、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ben)行政区域内(nei)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jia)强督(du)促引导,研究解决(jue)突出问题。

第二十(shi)三条 省级以上人(ren)民政府建立督(du)查(cha)制度,对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du)检查(cha),对政策落实不到位(wei)、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ren)民政府主要负责人(ren)进行约谈。

县(xian)级以上人(ren)民政府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jie)严重的,予以督(du)办通报,必要时(shi)可以会同拖欠单位(wei)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he)进行。

第二十(shi)四(si)条 省级以上人(ren)民政府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shou)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chang)通的渠(qu)道,受(shou)理对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jia)统一的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jia)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ren)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he)。

第二十(shi)五(wu)条 受(shou)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fen)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yuan)则,自正式受(shou)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nei),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ren)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liao)之日起30日内(nei)形成(cheng)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ren),并反馈受(shou)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ta)特殊原(yuan)因的,经部门负责人(ren)批准,可适当延(yan)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投诉人(ren)应当配合(he)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du)促被投诉人(ren)及(ji)时(shi)反馈情况。被投诉人(ren)未及(ji)时(shi)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督(du)办书;收到督(du)办书仍拒不配合(he)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通报被投诉人(ren),并责令整改。

投诉人(ren)应当与被投诉人(ren)存(cun)在合(he)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受(shou)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ren)员,对在履行职责中(zhong)获悉的国家(jia)秘(mi)密、商业秘(mi)密和个人(ren)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shi)六(liu)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shou)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jie)严重或者造成(cheng)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jia)企业信用信息公(gong)示系统,向社会公(gong)示;对机关、事业单位(wei)在公(gong)务消费、办公(gong)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jin)支撑、投资项目审(shen)批、融(rong)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zhi)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shi)七条 审(shen)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shen)计监督(du)。

第二十(shi)八条 国家(jia)依法开展中(zhong)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ying)商环境评价时(shi),应当将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nei)容。

第二十(shi)九(jiu)条 国务院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zhong)小企业划分(fen)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zhong)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zhong)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zhong)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ren)民政府负责中(zhong)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he)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ren)力资源(yuan)社会保障、市场监督(du)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shi)条 国家(jia)鼓(gu)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存(cun)在支付纠纷的中(zhong)小企业提供公(gong)益(yi)法律服务。

资讯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zhong)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gong)益(yi)宣传,依法加(jia)强对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lun)监督(du)。

第四(si)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shi)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违反本(ben)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ren)员和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fen):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nei)支付中(zhong)小企业货(huo)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yan)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zhong)小企业接受(shou)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zi)凭证等非现金(jin)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zi)凭证等非现金(jin)支付方式变相延(yan)长付款期限;

(四(si))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shen)计机关的审(shen)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wu))违法收取保证金(jin),拒绝接受(shou)中(zhong)小企业以金(jin)融(rong)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ji)时(shi)与中(zhong)小企业对保证金(jin)进行核算并退还(hai);

(六(liu))以法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负责人(ren)变更,履行内(nei)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he)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dai)竣工验收备案、决(jue)算审(shen)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yan)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gong)开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信息。

第三十(shi)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jin)从中(zhong)小企业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实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wei)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shi)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zhong)小企业款项,造成(cheng)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fen)。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shen)计机关的审(shen)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fen)。

第三十(shi)四(si)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ben)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zhong)公(gong)示逾期尚未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zhen)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du)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shi)五(wu)条 机关、事业单位(wei)和大型企业及(ji)其工作人(ren)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zhong)小企业及(ji)其工作人(ren)员进行恐吓、打击(ji)报复,或者有其他(ta)滥用职权(quan)、玩忽职守、徇私舞(wu)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ren)员和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fen)或者处罚;构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wu)章 附则

第三十(shi)六(liu)条 部分(fen)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jin)的团体组织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参照本(ben)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wei)的有关规定实行。

军(jun)队(dui)采购货(huo)物、工程、服务支付中(zhong)小企业款项,按照军(jun)队(dui)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shi)七条 本(ben)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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