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neng)否(fou)高额索赔?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一(yi)起(qi)消(xiao)费者因购买过期食品引发的索赔案件。
2023年(nian)11月15日,甲某在(zai)某超市购买一(yi)包3.5元的“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食品,因该食品过期一(yi)周,甲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主张某超市退还(hai)货款3.5元,并赔偿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cheng)中,证据成为关键。本案中,原(yuan)告甲某提交(jiao)了一(yi)段从进店到(dao)结账的完整视频。视频清晰显示,甲某进入超市后,径直走向(xiang)膨化食品区,在(zai)倒数第二(er)排货架较深(shen)处,直接拿(na)出案涉过期食品,并对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拍(pai)摄取证,随后随手拿(na)了另一(yi)商(shang)品前往柜台结账。这段视频完整呈现了甲某的消(xiao)费过程(cheng),成为证明过期食品来源的有力证据,使得被告某超市无法否(fou)认基础侵权事实。
面对甲某的诉求(qiu),超市试图证明甲某是(shi)“知假买假”恶意维(wei)权,并非普通消(xiao)费者。为此,某超市提交(jiao)了甲某在(zai)2023年(nian)11月15日下午首次购买该商(shang)品以及11月18日下午再次购买的交(jiao)易(yi)小票,同时还(hai)提供了甲某因购买过期三明治(zhi)、草莓饼(bing)、散装饼(bing)干起(qi)诉该超市及其他商(shang)户的3份起(qi)诉状,以及甲某就(jiu)购买过期五香花生、老(lao)婆饼(bing)向(xiang)市场监督(du)管理局出具的两份撤回投诉申请(qing)书。
法院经(jing)审理认为,从甲某在(zai)2023年(nian)11月15日购买案涉食品时拍(pai)摄视频取证,以及此前曾购买过该商(shang)品的情况来看,能(neng)够认定其购买时明知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尽管某超市提供了甲某“知假买假”索赔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dao)甲某此次仅购买了一(yi)包案涉食品,尚未超出合理生活(huo)消(xiao)费范围,且被告同意支付商(shang)品价款十倍(bei)的赔偿,未央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某超市赔偿甲某35元。宣判后,双(shuang)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xiao)。
承办(ban)法官杨金翠表示,“知假买假” 者不一(yi)定不算(suan)消(xiao)费者。本案中甲某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其目的可(ke)能(neng)多样。对“知假买假”者的有限支撑,既打(da)击和遏制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wei)护正常生产经(jing)营秩序(xu)。
编辑|法治(zhi)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sun)立昊洋(yang) 通讯员 贾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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