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uo)经(jing)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xian)企业、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tan)话措施的决定》。
经(jing)查,中国(guo)证监会发现(xian)华林证券股份有限(xian)企业(以(yi)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jin)职调查不充分;质控(kong)、内核(he)核(he)查把关不严(yan);立项程序(xu)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yi)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bu)控(kong)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bu)总经(jing)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si)条,中国(guo)证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tan)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yuan)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guo)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guo)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cheng)实守信,勤勉尽(jin)责,清廉从业,尽(jin)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nuo)、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yuan)不得通(tong)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cheng)实守信、勤勉尽(jin)责的原则,按照中国(guo)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jin)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jing)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fu)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yuan)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yi)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zhe)与(yu)保荐机构获(huo)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he),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fu)务机构提供专业服(fu)务。
《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bu)控(kong)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开展现(xian)场核(he)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liang)控(kong)制人员(yuan)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xian)场核(he)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xian)场核(he)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ying)现(xian)场核(he)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xian)场核(he)查结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si)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he)负责人、保荐业务部(bu)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yuan)违反本办法,未诚(cheng)实守信、勤勉尽(jin)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guo)证监会可以(yi)对其采取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han)、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gai)正、责令增(zeng)加内部(bu)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监管谈(tan)话、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yuan)并报告结果、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fa)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fa);情节严(yan)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bu)控(kong)制指引》第八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he)等内部(bu)控(kong)制程序(xu):
(一)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gai)变的项目;
(二)曾被企业立项、内核(he)审议否决的项目;
(三)向中国(guo)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tong)过的项目;
(四(si))终止审查的项目;
(五)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项目组就(一)、(二)、(三)、(四(si))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he)时,应当向立项、内核(he)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以(yi)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xian)企业、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tan)话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xian)企业、朱文瑾、葛其明:
经(jing)查,我会发现(xian)华林证券股份有限(xian)企业(以(yi)下简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jin)职调查不充分;质控(kong)、内核(he)核(he)查把关不严(yan);立项程序(xu)不规范,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yi)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证券企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bu)控(kong)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朱文瑾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葛其明作为时任投资银行部(bu)总经(jing)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si)条,我会决定对华林证券、朱文瑾、葛其明采取监管谈(tan)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xian)要求华林证券合规负责人、朱文瑾、葛其明于2025年(nian)4月2日15时携带有效(xiao)身(shen)份证件到我会(地址(zhi):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kai)大厦A座17层)接(jie)受监管谈(tan)话。
华林证券应引以(yi)为戒(jie),认真查找和整改(gai)问题,建立健全和严(yan)格实行投行业务内控(kong)制度(du)、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cheng)实守信、勤勉尽(jin)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liang),严(yan)格按照内部(bu)问责制度(du)对责任人员(yuan)进行内部(bu)问责,并向西藏证监局(ju)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fu),可以(yi)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ye)可以(yi)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min)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yu)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实行。
中国(guo)证监会
2025年(nian)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