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6日讯 据教育部网站3月26日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zong)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cheng)《办法》)。
《办法》提出,培训机构应按照政(zheng)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直(zhi)接入驻或系统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应主动将预(yu)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guo)全国平台先容、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de)经全国平台认证的合规码牌,按要求查阅、使用相关数据,并享受法律法规及政(zheng)策规定(ding)的相应权(quan)益。
《办法》全文如下: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zong)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tiao) 为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zong)合平台(以下简称(cheng)全国平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作(zuo)用,助力持续规范校外培训、保障(zhang)家长学生合法权(quan)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jin)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jin)法实施条(tiao)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jin)一步(bu)减轻义务教育阶段(duan)学生作(zuo)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yi)见》等政(zheng)策要求,制定(ding)本办法。
第二条(tiao) 全国平台是(shi)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通过(guo)一网(官方网站)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和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供(gong)技术支撑,向(xiang)社会公开展示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支撑家长学生在线选(xuan)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su)等需求。
第三条(tiao)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平台的相关应用方,包括各级(ji)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面向(xiang)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开展有组织或系统性(xing)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参加校外培训的家长学生,参与校外培训资金监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gong)方等。
第二章 职(zhi)责权(quan)限
第四条(tiao) 教育部负责全国平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引导各地按要求将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引(yin)导家长学生通过(guo)官方途径(jing)选(xuan)择合规机构,完善相关政(zheng)策及配套(tao)文件,制定(ding)统一技术标准。对各地落实全国平台相关要求情况进(jin)行评估。根据监管工作(zuo)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售课订单明细、资金监管动账、培训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jin)行监测(ce)。
第五条(tiao) 省级(ji)教育行政(zheng)部门负责统筹本区(qu)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zuo),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qu)域内线上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出台应用指南、操作(zuo)指引(yin)、奖(jiang)惩办法等实施细则,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传推广。引导本区(qu)域内各级(ji)教育行政(zheng)部门依托全国平台开展相应管理。
第六(liu)条(tiao) 地市级(ji)教育行政(zheng)部门负责组织本区(qu)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zuo),引导、督促县级(ji)按照工作(zuo)要求,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传推广。
县级(ji)教育行政(zheng)部门负责本区(qu)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zuo),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qu)域内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依托全国平台进(jin)行具体管理,组织相关培训、进(jin)行宣传推广。
第七条(tiao) 培训机构应按照政(zheng)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直(zhi)接入驻或系统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应主动将预(yu)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guo)全国平台先容、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de)经全国平台认证的合规码牌,按要求查阅、使用相关数据,并享受法律法规及政(zheng)策规定(ding)的相应权(quan)益。
第八条(tiao) 家长学生可(ke)通过(guo)全国平台查询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应树立安全意(yi)识,通过(guo)“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jin)行选(xuan)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su),维护自身合法权(quan)益。
第九条(tiao) 提供(gong)校外培训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等机构应与全国平台联通,支撑全国平台资金监管动账监测(ce)及资金异动等风险预(yu)警(jing)。全国平台根据资金监管机构服务质量,定(ding)期发布报告(gao)。
鼓励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构建风险评估模(mo)型,依托全国平台对培训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条(tiao) 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gong)方应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jin)行适配和接入,及时提供(gong)更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安全稳定(ding)运行。
第三章 常态运行
第十一条(tiao) 培训机构应在全国平台提供(gong)如下信息:(一)办学许可(ke)、法人资质证明等相关信息;(二)办学场地房(fang)屋所有或租赁、卫生、消防等相关信息;(三)党建、培训材(cai)料、从业人员(教学、教研及其他人员)等相关信息;(四)培训课程等相关信息;(五)监管账户、支付渠道等相关资金监管信息;(六(liu))法律法规及政(zheng)策规定(ding)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tiao) 培训机构变(bian)更名称(cheng)等相关信息的,应按要求同步(bu)完成(cheng)全国平台有关账户更换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tiao) 各地教育行政(zheng)部门应依托全国平台定(ding)期抽检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将培训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材(cai)料、订单明细、监管资金动账、工商信息变(bian)更等情况作(zuo)为监测(ce)重点。
第十四条(tiao) 培训机构售课退费、监管资金变(bian)动等情况应全部记入全国平台台账,确保可(ke)溯源追查。全国平台基于相关信息,为各地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延续办学许可(ke)等工作(zuo)提供(gong)相关数据,作(zuo)为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tiao) 对于已不具备运行能力或非正常停业的培训机构,经属(shu)地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ke)从全国平台撤除,并告(gao)知相关用户。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可(ke)视情公示。
第四章 支撑保障(zhang)
第十六(liu)条(tiao) 建立分级(ji)服务保障(zhang)体系,对不同用户提供(gong)相应服务。全国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团队,统筹服务保障(zhang)体系建设,定(ding)期组织相关培训,督促各应用方按照职(zhi)责分工履行服务职(zhi)责,并负责处理各级(ji)各类用户技术接入等相关问题。各地教育行政(zheng)部门应提供(gong)相应人员服务,负责本区(qu)域内校外培训政(zheng)策解读、培训机构管理、家长学生应用等方面的服务保障(zhang)。培训机构应提供(gong)专门客(ke)服,负责处理课程咨询、退费申请、售后投诉(su)等与培训业务相关的问题。各相关方负责所涉内容相关服务保障(zhang)。
各地校外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为全国平台提供(gong)必要服务保障(zhang)条(tiao)件,由专人负责平台工作(zuo),建立健(jian)全工作(zuo)机制。相关各方应自入驻或接入全国平台之(zhi)日起及时开通客(ke)服、提供(gong)服务保障(zhang)。
第十七条(tiao) 全国平台依据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动态调整(zheng)风险预(yu)警(jing)模(mo)型,开展实时风险预(yu)警(jing)提醒(xing)。对于经提醒(xing)督促仍未整(zheng)改并解除风险预(yu)警(jing)的,适时发布公开提示。
第十八条(tiao) 全国平台会同资金监管机构落实国家资金监管要求,对纳入全国平台监管的培训资金实行实时监控,对通过(guo)全国平台购课的家长学生,支撑其未消课程费用原路退还。
第十九条(tiao) 全国平台各有关主体及关联方,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jian)全严格(ge)的信息安全制度,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机构人员等个人信息严格(ge)保密,不得(de)泄(xie)露、出售或非法向(xiang)他人提供(gong),不得(de)将数据用作(zuo)监管以外的其他用途。全国平台各级(ji)管理机构第一负责人是(shi)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ge)落实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对违反数据安全相关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相关技术或资源提供(gong)方应制定(ding)严格(ge)的信息安全防护制度,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培训机构商业机密的数据,应实行重点、专门防护,确保数据的安全性(xing)、完整(zheng)性(xing)和可(ke)用性(xing)。
第五章 拓展应用
第二十条(tiao) 教育部依托全国平台和行业组织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应用情况、行政(zheng)处罚情况列入重要评价指标。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国家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tiao) 各地教育行政(zheng)部门确定(ding)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项目名单,应与全国平台校外培训机构进(jin)行资质比对,选(xuan)择合规机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xuan)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全国平台应用较好的,信用等级(ji)较高的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ke)优先参与。
第二十二条(tiao) 积极探索(suo)校外培训智(zhi)能化监管新场景,持续引(yin)入新技术,拓展数字人民币、人工智(zhi)能安防监控等功能应用,不断丰富教育监测(ce)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tiao)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公益支撑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需资源、技术和服务,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效能。
第六(liu)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tiao)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tiao) 本办法自印发之(zhi)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