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4日消(xiao)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fu)市长(chang)高朋涉(she)嫌受(shou)贿、玩忽(hu)职守一案,由国家监察委(wei)员会调查终结,经(jing)最高人民检察院指(zhi)定,由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gong)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高朋,听取了辩(bian)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zhi)控:被告人高朋利用担任京投公(gong)司总经(jing)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jing)理、副(fu)总经(jing)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xian)责任公(gong)司董事长(chang)兼总经(jing)理,北京市丰台区副(fu)区长(chang),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wei)员会副(fu)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区委(wei)副(fu)书记、区长(chang)、区委(wei)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ben)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tiao)件(jian),通(tong)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shou)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da);高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zhi)使(shi)公(gong)共财产遭(zao)受(shou)损失,情节(jie)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shou)贿罪、玩忽(hu)职守罪追(zhui)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