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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雇主对事故进行赔偿,保险企业依变更条款拒绝全赔,平台,投保人,科技
2025-03-26 04:23:38
外卖骑手雇主对事故进行赔偿,保险企业依变更条款拒绝全赔,平台,投保人,科技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fang)车辆损失9.7万元,雇主某(mou)科技(ji)公(gong)司进行赔偿后,向其投保的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索(suo)赔,却被告知根据(ju)变更后的免责(ze)条款其仅能赔付5万元。该免责(ze)条款是(shi)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ri),上海金(jin)融(rong)法院审(shen)结了这起责(ze)任保险(xian)合同纠纷(fen)案,依法判决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支付保险(xian)金(jin)9.7万元。

案情简(jian)介

某(mou)科技(ji)公(gong)司是(shi)某(mou)外卖平台(以下简(jian)称某(mou)平台)的物流服务商。双方(fang)协议(yi)约定(ding),某(mou)科技(ji)公(gong)司须通过某(mou)平台系(xi)统为某(mou)科技(ji)公(gong)司旗下的所有外卖骑手购买雇主责(ze)任险(xian),保险(xian)条款由某(mou)平台和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协商确(que)定(ding),某(mou)科技(ji)公(gong)司不参(can)与磋商。

某(mou)科技(ji)公(gong)司于2021年首次(ci)投保后,旗下骑手每日(ri)接首单时自动(dong)参(can)保,默认复用首次(ci)投保时的保险(xian)条款,并生成当天的日(ri)保单。某(mou)科技(ji)公(gong)司购买的雇主责(ze)任险(xian)产品附加有第三者责(ze)任险(xian),附加险(xian)对于第三者物损没有规定(ding)单独(du)的赔偿限额(e)。

2023年3月7日(ri),某(mou)平台与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约定(ding)变更第三者物损赔偿责(ze)任条款:从原本不单设赔偿限额(e)变更为按不高于5万元支付赔偿金(jin)。同年3月21日(ri),某(mou)平台通过对接群,组织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对保险(xian)方(fang)案迭代事宜进行了培训,但未告知新方(fang)案将于何时切换(huan)使用。某(mou)科技(ji)公(gong)司参(can)加了该次(ci)培训。同年3月23日(ri),某(mou)平台上海地区正式上线了迭代后的雇主责(ze)任险(xian),迭代后仍附加有第三者责(ze)任险(xian),附加险(xian)中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e)条款文字进行了加粗加黑。同年3月24日(ri),某(mou)平台以置顶、重要级(ji)公(gong)告形式向各物流服务商发布通知,告知上海地区的保险(xian)方(fang)案已完成迭代。

然而,2023年3月23日(ri)当日(ri),某(mou)科技(ji)公(gong)司的外卖骑手许某(mou)在配送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dong)车发生交通事故,许某(mou)负事故全(quan)部(bu)责(ze)任,某(mou)科技(ji)公(gong)司为此向案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9.7万元。此后,某(mou)科技(ji)公(gong)司向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索(suo)赔,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依据(ju)变更后的第三者物损限额(e)条款,只同意赔付5万元。双方(fang)发生争议(yi),某(mou)科技(ji)公(gong)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shen)理

法院审(shen)理后认为,系(xi)争的第三者物损限额(e)5万元条款,是(shi)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ding),未与投保人协商,且条款内容限制(zhi)了最高理赔金(jin)额(e),应被认定(ding)为减轻保险(xian)人责(ze)任的格式条款,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应根据(ju)《中华(hua)人民共和国保险(xian)法》第十七条的规定(ding)对该免责(ze)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

平台投保系(xi)采用大批量自动(dong)投保模式,每日(ri)默认复用首次(ci)保险(xian)方(fang)案,投保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关注每份保单条款的内容是(shi)否发生变化,所以仅仅把条款文字加粗加黑,无法令投保人清楚知悉变更格式免责(ze)条款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保险(xian)人或者其委托的平台运营方(fang),应在变更条款纳入保单前(qian)的合理期间(jian)内,通过合同约定(ding)或投保人确(que)定(ding)可知的其他途径,以显著、具体明确(que)、一般理性人可充分(fen)理解的方(fang)式,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que)说(shuo)明格式免责(ze)条款。

本案中,某(mou)平台在2023年3月24日(ri)以置顶重要公(gong)告形式发布了变更格式免责(ze)条款的具体内容,这种“一对多”的通知方(fang)式,符合其与某(mou)科技(ji)公(gong)司的合同约定(ding),该通知方(fang)式应为有效。但是(shi),该公(gong)告发布时,新保险(xian)方(fang)案已在前(qian)一日(ri)即3月23日(ri)实际进行了切换(huan),所以该公(gong)告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另外,某(mou)平台在2023年3月21日(ri)开展的对接群培训中,没有明确(que)告知变更后的保险(xian)方(fang)案将于何时上线,也未预留合理期间(jian)以便某(mou)科技(ji)公(gong)司及时通过公(gong)司决策程序,决定(ding)是(shi)否同意接受条款变更,所以也不能构成有效的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

因此,该格式免责(ze)条款对某(mou)科技(ji)公(gong)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据(ju)此判决某(mou)保险(xian)公(gong)司全(quan)额(e)支付车辆维修费9.7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shuo)法

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平台投保作为一种保险(xian)新业(ye)态,快速兴起并飞速发展。各大平台的外卖骑手雇主责(ze)任险(xian)即属此类。与传统“一对一”投保模式不同,平台投保新模式具有“平台深(shen)度(du)介入”“强制(zhi)物流服务商投保”“首次(ci)选择、后续默认复用保单”等新特点,使得保险(xian)人对免责(ze)条款履行提示和说(shuo)明义务的方(fang)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模式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条款是(shi)否加粗加黑”“投保人是(shi)否签字确(que)认保险(xian)人已作明确(que)说(shuo)明,投保人已理解全(quan)部(bu)内容”等标准进行审(shen)查(cha)。但新模式下,保单默认复用,投保人没有义务逐日(ri)阅看保险(xian)条款是(shi)否有变化,加粗加黑无法起到(dao)提示作用;平台每日(ri)生成海量保单,保险(xian)人客观上无法通过让投保人个别签署书面声明的方(fang)式证明已进行明确(que)说(shuo)明。

在此情况(kuang)下,应准确(que)把握《中华(hua)人民共和国保险(xian)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审(shen)查(cha)平台或保险(xian)人所作的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是(shi)否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到(dao)免责(ze)条款的存在,并使其充分(fen)了解这一足以影(ying)响投保意愿(yuan)的重要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以决定(ding)是(shi)否投保。只要达到(dao)该标准,即可认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义务。具体而言,可从下列四方(fang)面进行审(shen)查(cha):

第一,主体审(shen)查(cha)。如根据(ju)三方(fang)之间(jian)的协议(yi)安排(pai),平台基于与保险(xian)人间(jian)的代理、代为履行等法律关系(xi),实际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shuo)明义务,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保险(xian)人。

第二,方(fang)式审(shen)查(cha)。如投保人通过与平台或保险(xian)人签订相(xiang)关合同,明确(que)同意接受以系(xi)统通知、群公(gong)告、群培训等“一对多”形式进行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则该种提示说(shuo)明方(fang)式因符合合同约定(ding)而有效。如各方(fang)未作约定(ding),则保险(xian)人或平台所作的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应通过投保人确(que)定(ding)可知的途径进行。

第三,内容审(shen)查(cha)。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的内容应当足以使得投保人注意并充分(fen)理解免责(ze)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

第四,时间(jian)审(shen)查(cha)。根据(ju)《中华(hua)人民共和国保险(xian)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提示和说(shuo)明义务应当在保险(xian)合同正式签订前(qian)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故在“默认复用”的日(ri)保单中变更免责(ze)条款时,保险(xian)人亦应在变更条款纳入保单前(qian)的合理期限内,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que)说(shuo)明。预留期限是(shi)为了使得投保人有充分(fen)的时间(jian)考虑是(shi)否接受条款,继续投保。对于合理期间(jian)的认定(ding),有约定(ding)从约定(ding),无约定(ding)则视具体案情加以判断。

编辑:郭燕、童(tong)蕾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lai)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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