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 陈康亮)根(gen)据中国证监会28日披露的信息,《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guan)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di)2次委务(wu)会议审(shen)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qi)施行。
据先容,《办法》是在对原文件修订(ding)基础上所形成,此(ci)次修订(ding)的主要内容包括(kuo):
吸取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guan)的实践经验。一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上市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企业核(he)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yi)及(ji)对企业的影响。二是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上市企业应当结合(he)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wu)相关(guan)的行业信息和企业的经营性(xing)信息,便于投资者合(he)理决策(ce)。三是明确非(fei)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企业和相关(guan)信息披露义务(wu)人(ren)确有需要的,可以(yi)在非(fei)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guan)公告(gao)等。
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guan)。一是增加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guan)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chu)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yi)编制、审(shen)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企业、证券服务(wu)机构外,上市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shen)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企业不得向证券企业、证券服务(wu)机构以(yi)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咨(zi)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gao)等事项。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wu)的公开承(cheng)诺(nuo)主体(ti)范围。除上市企业及(ji)其控股股东(dong)、实际控制人(ren)、董事、高级管(guan)理人(ren)员外,新增收购人(ren)、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ren)等相关(guan)方为公开承(cheng)诺(nuo)主体(ti)。(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