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bei)京3月26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xiang)的(de)通知,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de)受理(li)、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xiang)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此次发布通知,贯彻落实好外国国家豁免法,引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li)和公正高效审理(li)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
根据这(zhe)份通知,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de)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sheng)、自治(zhi)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de)中级(ji)人民法院管辖。通知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de)中级(ji)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ju)。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rong)、常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de)案件,由于涉及相关领域(yu)的(de)专业常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
通知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shi),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de)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de)哪(na)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na)一种例外情形(xing),以供法院审查。
通知强调,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de),不视为接受管辖。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这(zhe)一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de)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ju)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xiang)有管辖豁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