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guo)户前
中介保证“买家征信没问题”
此前,徐先生通过(guo)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出售其房屋。周某、陈某找到买家曾(ceng)某,并促成曾(ceng)某与徐先生签订(ding)《房产买卖(mai)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39万元,定金10万元,首期购房款50万元,徐先生同意曾(ceng)某以抵押贷款(经营(ying)贷)方式支付(fu)购房尾款等。
协议签订(ding)当日,曾(ceng)某向(xiang)徐先生支付(fu)了定金10万元,陈某收了徐先生中介费2万元,与周某各自分得(de)1万元。
房屋过(guo)户前,曾(ceng)某将其已进行技术(shu)处理剔除(chu)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给(gei)中介人员陈某,陈某在未审核征信原件的情况下向(xiang)徐先生保证曾(ceng)某“征信没问题”,徐先生也未要求(qiu)核实征信原件。
杨希/漫(man)画
后曾(ceng)某支付(fu)首期购房款,三方一(yi)起办理了房屋过(guo)户。
曾(ceng)某随(sui)后骗取徐先生持有的产权证取件单(dan)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后,便将房屋抵押给(gei)某典当行,借(jie)款280万元用于(yu)偿还个人债务和开支等其他用途,未支付(fu)徐先生购房尾款。
经了解(jie),
曾(ceng)某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的名义
骗取徐先生等人钱款367万余(yu)元,
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fa)。
徐先生尚有售房款340万元未能追回。
卖(mai)家被骗损失340万元
要求(qiu)中介赔偿
徐先生起诉主张,周某、陈某在提供中介服务过(guo)程中对(dui)曾(ceng)某征信没有进行全面审查(cha),亦没有向(xiang)其提示抵押贷款方式支付(fu)购房尾款的风险(xian)导致其卖(mai)房被骗,遂诉至法院,要求(qiu)周某、陈某赔偿其损失340万元。
面对(dui)起诉,周某、陈某辩称,其在《房产买卖(mai)居间协议》履行过(guo)程中并没有过(guo)错,协议约定曾(ceng)某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曾(ceng)某的征信问题并不影响案涉协议的履行,且其在房屋交易过(guo)程中仅是(shi)提供媒介服务、撮合交易,没有直接审查(cha)买卖(mai)双方征信的义务。徐先生自身存在过(guo)错,未要求(qiu)曾(ceng)某提供征信报告原件核实,在周某、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权证取件单(dan)提前交给(gei)曾(ceng)某,这(zhe)是(shi)导致剩余(yu)购房款未能实现的原因。
中介方承担(dan)40%
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徐先生作为卖(mai)方,应然知悉曾(ceng)某以办理抵押贷款方式支付(fu)其购房尾款这(zhe)一(yi)交易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xian),却在征信核实、权证取件环节疏忽大意,特别是(shi)将取件单(dan)交由曾(ceng)某一(yi)人收执,使曾(ceng)某得(de)以领走房产证并取得(de)抵押贷款、完成诈骗,徐先生自身存在过(guo)失。
周某、陈某作为中介方对(dui)曾(ceng)某的征信信息未尽(jin)审慎核实义务,亦存在过(guo)失。综合考虑各方过(guo)错,酌定周某、陈某对(dui)徐先生损失的40%,即以136万元为限承担(dan)补充赔偿责任。
一(yi)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
上诉至厦门中院。
最终,
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损害委(wei)托人利益
中介应承担(dan)赔偿责任
法官说,中介服务费不是(shi)简单(dan)的服务报酬,中介人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若故意隐瞒与订(ding)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zhe)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wei)托人利益的,不得(de)请求(qiu)支付(fu)报酬并应当承担(dan)赔偿责任。同时(shi),卖(mai)房人要委(wei)托正规(gui)中介机构卖(mai)房,辨明买房人征信信息,遇到买家提出非常规(gui)交易方式要提高警惕,审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