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zi)【法治日报】;
3月27日
#照顾植物人弟(di)弟(di)14年后被侄女告了#
#爸爸去(qu)世女儿被判和4个姑姑平分遗产#
两个话题先后冲上热搜榜
引发广泛关注
其实这两个话题
出自(zi)同一起案件事实
北京市(shi)通州区人民(min)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te)殊遗产继承纠纷案。刘某离(li)异后不久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其四位姐姐轮流(liu)24小时照料(liao)其14年,承担(dan)主要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刘某去(qu)世时,刚大学毕业的女儿安安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xiang)关费用。安安以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起诉要求独自(zi)继承刘某的房产及存款,四位姑姑主张其未尽赡养义(yi)务应剥夺(duo)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虽未达老年
但(dan)长期卧床需特(te)殊护理
姐姐们的持续照料(liao)超越法律义(yi)务
构成主要扶养关系
根(gen)据法律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yi)务的第二
顺位继承人可适当分配遗产
同时
刘某成为植物人时
女儿安安仅(jin)9岁(sui)尚未成年
安安未曾照顾过刘某
刘某也未给她支付过抚养费
刘某病逝后
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儿
也为他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xiang)关费用
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安安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
安安和四位姑姑5人均分遗产
各获(huo)五分之(zhi)一份额
此案件引发网(wang)友(you)热烈讨论
许多网(wang)友(you)认为这个宣(xuan)判合情合理
符合人性光辉
但(dan)也有网(wang)友(you)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位
继承人应保有100%继承权
姑姑们可另(ling)行申请扶养补偿
那么
法定继承顺序是绝对的吗?
为何(he)法院允许
第二顺位继承人(姑姑)与
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儿)平分遗产?
如果继承人未尽到赡养(扶养)义(yi)务
还能分得遗产吗?
如果非继承人(如朋友(you)、邻居)长期扶养
被继承人能否主张分得遗产?
法律如何(he)认定“扶养较多”的标准?
一起来看(kan)《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1、法定继承顺序是绝对的吗?为何(he)法院允许第二顺位继承人(姑姑)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儿)平分遗产?
黄利军:在(zai)继承开始后,优(you)先按照民(min)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存在(zai)民(min)法典规定的特(te)殊情形(例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yi)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该等继承人在(zai)分配遗产时也可以进行多分。
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二十七条(tiao)规定,遗产按照下列(lie)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zi)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di)姐妹、祖父母、外(wai)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mei)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条(tiao)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ban)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te)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yi)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tiao)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yi)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shang)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一条(tiao)规定,对继承人以外(wai)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wai)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zai)本案中,虽然四位姑姑根(gen)据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二十七条(tiao)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但(dan)她们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yi)务。因此,根(gen)据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条(tiao)、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一条(tiao)的规定,法院突破法定继承顺序,最终判决其四人与安安平分刘某的遗产。
2、如果继承人未尽到赡养(扶养)义(yi)务,还能分得遗产吗?
黄利军:在(zai)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或扶养义(yi)务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根(gen)据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条(tiao)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tiao)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yi)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法条(tiao)体现了法律对于继承人履行赡养或扶养义(yi)务的重视,同时也强(qiang)调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继承人未尽到赡养或扶养义(yi)务,但(dan)在(zai)遗产分配时仍(reng)然主张继承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是否能够分得遗产以及分得遗产的份额。
在(zai)本案中,安安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zai)刘某成为植物人时仅(jin)9岁(sui);在(zai)刘某去(qu)世时,安安已经大学毕业,但(dan)安安未曾照顾过刘某,同时刘某也未给她支付过抚养费。然而,即便如此,安安在(zai)刘某病逝后还是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xiang)关费用,这表明(ming)她对父亲病逝后的后事作出了一定贡献。因此,法院认定安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但(dan)考虑到其未尽到赡养义(yi)务,法院最终判决其与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四位姑姑平分遗产。这体现出法院在(zai)处(chu)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力求在(zai)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正义(yi),既保障(zhang)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敬重,又维(wei)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未尽扶养义(yi)务的行为给予适当的调整。
3、如果非继承人(如朋友(you)、邻居)长期扶养被继承人,能否主张分得遗产?法律如何(he)认定“扶养较多”的标准?
黄利军:非继承人长期扶养被继承人在(zai)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主张分得遗产的。
根(gen)据民(min)法典第一千(qian)一百三十一条(tiao)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wai)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wai)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不仅(jin)体现了法律对扶养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彰显了法律在(zai)遗产分配中追求公平与正义(yi)的价值取(qu)向(xiang)。对于尽了较多扶养义(yi)务的非继承人而言,法律赋予这些非继承人主张分得遗产的权利,既是对他们付出的认可,也是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
根(gen)据民(min)法典的规定,非继承人主张分得遗产的前提是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司法实践中,“扶养较多”这一事实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ming)。常见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医疗费用单据、生活费用支出记录(lu)、照片、视频资料(liao)以及被继承人的书面陈述或遗嘱等。这些证据能够从不同角度证明(ming)扶养行为的真实性和持续性,帮助法院全面、客观(guan)地认定“扶养较多”的事实。只有通过全面、客观(guan)的认定,才能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维(wei)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弘扬了社会的正能量。
编辑|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