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ji)者 王进(jin)文)近(jin)日,国家认(ren)监委发布公告,就加强(qiang)认(ren)证规则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以促进(jin)认(ren)证行业(ye)规范健康发展。
公告指出,认(ren)证机构是认(ren)证活动的第一责(ze)任(ren)人,应当对制定认(ren)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ze),承担认(ren)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zhu)体责(ze)任(ren),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规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规定等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xu)良俗(su)和公共利益等。
公告全文如下:
为促进(jin)认(ren)证行业(ye)规范健康发展,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认(ren)证认(ren)可条例》和《认(ren)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qiang)认(ren)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ren)监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由经(jing)批准取得相应认(ren)证领域资质的认(ren)证机构自(zi)行制定的认(ren)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二、原(yuan)则要求
认(ren)证机构是认(ren)证活动的第一责(ze)任(ren)人,应当对制定认(ren)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ze),承担认(ren)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zhu)体责(ze)任(ren),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认(ren)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yuan)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fang)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不得与国家认(ren)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ren)证基本规范、认(ren)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qiang)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li)高于国家标准、行业(ye)标准要求。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xu)良俗(su)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jing)国家认(ren)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an)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su)、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ren)证规则。
(七)不得违反知(zhi)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
(八)不得混淆(xiao)制定、备案(an)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ren)证规则。
(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shi)场(chang)、公平竞争(zheng)等原(yuan)则要求。
(十(shi))不得违反国家认(ren)监委相关要求。
三、管理要求
自(zi)行制定认(ren)证规则的认(ren)证机构,应当建立认(ren)证规则立项(xiang)论(lun)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zi)查(cha)、验收审查(cha)、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记(ji)录性资料。认(ren)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ren)证规则,可以自(zi)我声明方(fang)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
(一)立项(xiang)论(lun)证
对拟建立的认(ren)证规则按照项(xiang)目进(jin)行管理,建立立项(xiang)论(lun)证程序(xu),对拟开发项(xiang)目符合本公告原(yuan)则要求、所用认(ren)证依(yi)据(ju)适宜性等进(jin)行论(lun)证。
(二)规范编制
依(yi)照GB/T27007《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27060《合格评定良好(hao)操作规范》、GB/T27067《合格评定产品认(ren)证基础和产品认(ren)证方(fang)案(an)指南》等标准要求编制认(ren)证规则,确保满足利益相关方(fang)及公正性等要求。
(三)符合性自(zi)查(cha)
认(ren)证规则编制完成(cheng)后,认(ren)证机构应当建立认(ren)证规则的符合性自(zi)查(cha)程序(xu),对认(ren)证规则全部内容(rong)符合本公告原(yuan)则要求、内容(rong)要求、监管要求等进(jin)行自(zi)查(cha),形成(cheng)自(zi)查(cha)报告。
(四)验收审查(cha)
认(ren)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jin)行验收审查(cha)。认(ren)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cha)程序(xu),验收审查(cha)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fang),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审查(cha)应当具有结论(lun)性意(yi)见并形成(cheng)报告。
(五)实施效果评估
认(ren)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ren)证机构应根据(ju)项(xiang)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ren)证规则的实施情况进(jin)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rong)应当包括本公告原(yuan)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ren)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ji)术支(zhi)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ren)证实施情况、认(ren)证结果采信等方(fang)面,并形成(cheng)评估报告。
(六)动态维护
认(ren)证机构应当建立认(ren)证规则动态维护程序(xu)。及时了解、识别相应认(ren)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ji)术规范、认(ren)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方(fang)反馈意(yi)见,及时对认(ren)证规则进(jin)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an)、中止实施,以保证认(ren)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
四、内容(rong)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ren)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rong):
1.适用范围。
2.认(ren)证依(yi)据(ju)用技(ji)术规范、技(ji)术规范强(qiang)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ren)证实施程序(xu),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检查(cha)、检测、审查(cha)等)、复核、认(ren)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督及再认(ren)证等。
4.认(ren)证证书及认(ren)证标志要求。
5.认(ren)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二)各认(ren)证类别特殊要求
1.产品认(ren)证
产品认(ren)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ren)证模式、单元划分(fen)(适用时)等。
2.管理体系认(ren)证
管理体系认(ren)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fang)案(an)策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xiang)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rong)。
3.服务认(ren)证
服务认(ren)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ren)证模式及领域划分(fen)等。
(三)其他要求
1.认(ren)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认(ren)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ren)证规则名称、认(ren)证标志和认(ren)证证书样式中擅自(zi)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jin)”“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rong)词(ci);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ren)证制度的认(ren)证规则名称、认(ren)证证书名称、认(ren)证标志相同或相似。
2.认(ren)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ren)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认(ren)证依(yi)据(ju)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ren)证依(yi)据(ju)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认(ren)证依(yi)据(ju)选(xuan)取应合理、恰当,内容(rong)应当涵(han)盖与备案(an)认(ren)证规则认(ren)证特性一致的主(zhu)要技(ji)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五、备案(an)要求
(一)备案(an)内容(rong)
1.认(ren)证规则相关信息。认(ren)证规则所属认(ren)证类别及领域、认(ren)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发布/实施日期、公开方(fang)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ren)证规则对应的认(ren)证依(yi)据(ju)用技(ji)术规范、技(ji)术规范强(qiang)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ren)证证书名称、认(ren)证证书样式、认(ren)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
2.认(ren)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yi)后的中文版。
3.认(ren)证规则对应的认(ren)证依(yi)据(ju)用技(ji)术规范、技(ji)术规范强(qiang)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
(二)备案(an)流程
1.提交备案(an)
认(ren)证机构自(zi)行制定的认(ren)证规则应当在认(ren)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ren)证认(ren)可业(ye)务信息统一上(shang)报平台(tai)(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ren)证规则备案(an)”功能模块提交备案(an)。
2.修订备案(an)
已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如有修订,认(ren)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an),备案(an)内容(rong)和要求同上(shang)。原(yuan)备案(an)认(ren)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3.注销备案(an)
已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如有废止,认(ren)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30日内通过“认(ren)证认(ren)可业(ye)务信息统一上(shang)报平台(tai)”,使用“认(ren)证规则备案(an)”功能模块注销备案(an)。已注销认(ren)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六、监管要求
(一)认(ren)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ren)证认(ren)可条例》和《认(ren)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zhan)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ren)证规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认(ren)证机构应当依(yi)据(ju)制定或修订备案(an)后的认(ren)证规则开展认(ren)证活动,按照《认(ren)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认(ren)证信息报送(song)国家认(ren)监委。
(三)国家认(ren)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于认(ren)证新领域的某(mou)项(xiang)认(ren)证规则后,认(ren)证机构不得再依(yi)据(ju)之(zhi)前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开展认(ren)证活动。
(四)认(ren)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自(zi)行制定的认(ren)证规则所属的认(ren)证领域,并在已批准的认(ren)证领域备案(an)认(ren)证规则。认(ren)证机构依(yi)据(ju)超出获得批准的认(ren)证领域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实施认(ren)证,依(yi)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ren)证认(ren)可条例》有关规定进(jin)行处罚,发放的认(ren)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五)国家认(ren)监委建立风(feng)险评估机制,组织对认(ren)证规则进(jin)行检查(cha)。经(jing)检查(cha)认(ren)定存在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责(ze)令(ling)相应认(ren)证机构整改直至退(tui)回备案(an)。被退(tui)回备案(an)的,认(ren)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认(ren)证证书进(jin)行妥善处置。
(六)国家认(ren)监委及地方(fang)市(shi)场(chang)监管部门对认(ren)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ren)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cha)时,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将作为检查(cha)依(yi)据(ju)。
(七)对属于备案(an)范围的认(ren)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jin)行备案(an),或未按照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开展相关认(ren)证活动的认(ren)证机构,国家认(ren)监委将依(yi)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认(ren)证认(ren)可条例》和《认(ren)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xiang)
(一)本公告自(zi)发布之(zhi)日起实施,《国家认(ren)监委关于认(ren)证规则备案(an)的公告》(认(ren)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二)认(ren)证机构应在90日内依(yi)据(ju)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国家认(ren)监委关于认(ren)证规则备案(an)的公告》(认(ren)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开展自(zi)查(cha),完成(cheng)备案(an)内容(rong)的识别、梳理、补充(chong)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an)认(ren)证规则的全文及对应认(ren)证依(yi)据(ju)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等所有备案(an)内容(rong)。截(jie)至公告发布时,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超过200项(xiang)的,可再延长(chang)90日。
(三)国家认(ren)监委网站(zhan)“全国认(ren)证认(ren)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tai)”向社会公布备案(an)的《认(ren)证规则备案(an)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不公布认(ren)证规则全文。
(四)认(ren)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shou)权)的认(ren)证规则参照本公告实行。
国家认(ren)监委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