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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下厂房为研发 谁料“厂房”变“民用”,企业,合同,租赁
2025-03-27 18:47:17
租下厂房为研发 谁料“厂房”变“民用”,企业,合同,租赁

租下厂房打算用于生产研发,装修(xiu)完毕后却发现,厂房使用性质变“民用”,生产无望,损失(shi)谁来担?近(jin)日,深圳市南山(shan)区人民法院(yuan)发布一相关案(an)例。

租下厂房后土地性质改变

要求解除合约并退还已付费用 

2022年3月,A公(gong)司与(yu)B公(gong)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gong)司承租B公(gong)司名下一处登记用途为工业厂房的物业,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研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如B公(gong)司交付房屋不(bu)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A公(gong)司使用的,A公(gong)司有(you)权单方(fang)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B公(gong)司承担不(bu)超过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gong)司按约定支付了(le)租赁保证(zheng)金、租金等费用,并按照生产厂房要求进行装修(xiu)。但直至装修(xiu)完成,B公(gong)司都未(wei)能提供该处物业符合生产厂房资质的消防验收文件,导致A公(gong)司虽在厂房内(nei)办公(gong),却无法办理二(er)次消防申报、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迟迟不(bu)能开工生产。

2023年1月,B公(gong)司在完成案(an)涉物业所在建筑物整(zheng)体消防改造后终(zhong)于取得消防验收文件,但A公(gong)司却发现,此时该物业的使用性质已由厂房改为多层公(gong)共建筑,即该处物业无法再用于生产。A公(gong)司只能停付租金、搬迁、另寻物业用于生产。

后双方(fang)就合同未(wei)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认定、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纠纷,A公(gong)司遂诉(su)至深圳市南山(shan)区人民法院(yuan),要求解除合约,B公(gong)司退还租赁保证(zheng)金、租金等已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装修(xiu)厂房的损失(shi)。

B公(gong)司辩称(cheng),A公(gong)司承租案(an)涉物业的目(mu)的在于办公(gong)和研发,并在最(zui)初已向A公(gong)司告知案(an)涉物业不(bu)能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因(yin)此,案(an)涉物业使用性质的变更不(bu)影响双方(fang)间合同的履行。  

B公(gong)司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致A公(gong)司无法使用  

本案(an)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合同未(wei)能继续履行的根本违约方(fang)认定以及依据该认定结(jie)果,违约责任和损失(shi)赔偿金额的承担问题。

一、合同未(wei)能继续履行的根本违约方(fang)认定问题。结(jie)合A公(gong)司提交的证(zheng)据看,B公(gong)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即明知A公(gong)司承租案(an)涉物业的目(mu)的除研发办公(gong)外兼具生产。同时,法院(yuan)另向消防部门调查查明,案(an)涉物业所在建筑物消防改造的原因(yin)系B公(gong)司自行申报建筑物使用性质由丙类厂房改为多层公(gong)共建筑,而多层公(gong)共建筑属(shu)民用建筑,根据消防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内(nei)除了(le)可以设置为满(man)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shu)库房外,不(bu)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bu)应与(yu)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法院(yuan)认为,案(an)涉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明确为厂房,B公(gong)司作为出租人应保证(zheng)案(an)涉物业具备适租性,即在租赁期限内(nei)可作为厂房使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gong)司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导致A公(gong)司无法使用案(an)涉物业进行生产,A公(gong)司的合同目(mu)的不(bu)能实现,有(you)权解除合同。

二(er)、违约责任和损失(shi)赔偿问题。因(yin)B公(gong)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fang)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B公(gong)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shi),即应向A公(gong)司退还租赁保证(zheng)金,并支付相当于两个(ge)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关于A公(gong)司已付费用的退还及装修(xiu)损失(shi)的问题,合同虽因(yin)B公(gong)司根本违约导致解除,但考(kao)虑到A公(gong)司确认使用案(an)涉物业部分区域进行了(le)办公(gong)及研发工作,法院(yuan)酌情认定A公(gong)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三分之一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同时由B公(gong)司赔偿A公(gong)司部分装修(xiu)损失(shi)。

综上,法院(yuan)确认双方(fang)租赁合同解除,依法判令B公(gong)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gong)司退还租赁保证(zheng)金、部分租金等已付费用、支付相当于两个(ge)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并赔偿A公(gong)司部分装修(xiu)损失(shi)。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性质不(bu)可擅自改变 签订房屋合同需明确关键(jian)内(nei)容

消防连着生命(ming),事关生产生活安(an)全,任何单位与(yu)个(ge)人均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屋,不(bu)能擅自改变房屋性质、超越规划用途使用房屋。根据民法典(dian)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nei)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an)中,既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le)房屋的使用用途,B公(gong)司作为出租人就有(you)义务保证(zheng)交付的房屋可以实现按照约定目(mu)的使用。而在约定的使用用途与(yu)规划用途不(bu)符,且系B公(gong)司自身原因(yin)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mu)的时,B公(gong)司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shi)房屋用途等关键(jian)内(nei)容,避免因(yin)用途变更导致合同目(mu)的无法实现,从而引发纠纷。同时,出租方(fang)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租赁房屋的适租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wu)灵(ling)珊(shan)

通讯员:钟雯 邵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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