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an)情】顾(gu)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的一个店铺(pu),购买了(le)一款(kuan)投影仪。投影仪到货后,顾(gu)女士拆开包装试用,却发现投影仪的按钮有卡顿现象,有时候按下去了(le)不能马上弹起。于是,顾(gu)女士在平台上申请(qing)了(le)“七天无理由退货”,并(bing)将投影仪退回店铺(pu)。可(ke)店铺(pu)收到投影仪后却提出,包装的塑封已被拆,于是拒(ju)绝退款(kuan)。
顾(gu)女士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qing)求退货退款(kuan)。庭审(shen)上,店铺(pu)向法院出示了(le)平台上该(gai)商品的“商品页面详情”的截图(tu)。上面写明了(le),一次性(xing)包装破损不支撑七天无理由退货。店铺(pu)的“购前须(xu)知”中也写明,本商品为数码(ma)类商品,一经激活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购买后若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则(ze)不支撑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店铺(pu)认为,消费者在知晓(xiao)前述“商品详情”和“购买须(xu)知”的情况下仍(reng)选(xuan)择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说法】法院经审(shen)理认为,商品订单详情页中确(que)实有“一次性(xing)包装破损,即不支撑七天无理由退货”,购前须(xu)知中也有关于售(shou)后的相(xiang)关内容。但这些内容并(bing)未于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对(dui)于激活使用的标准与具体(ti)情形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示。而根据(ju)民法典和消费者权(quan)益保护法的相(xiang)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shi)条款(kuan),应当以显著方式(shi)提请(qing)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kuan)或者费用以及(ji)售(shou)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hai)关系的内容,并(bing)按照消费者的要(yao)求予以说明。
此外,根据(ju)《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shen)理网络消费纠纷(fen)案(an)件适用法律(lu)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相(xiang)关条款(kuan),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yao)对(dui)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xiang)商品完好(hao),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官认为,原告购买的“投影仪”是影音电器类产品。这类产品的画面效果、操作流畅度等,恰恰是决定消费者最终是否愿意购买的关键因素。不能因为消费者已将商品拆封,商家就拒(ju)绝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案(an)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ji)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3月2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