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yao)品(pin)安全关乎民众(zhong)生命健康,任(ren)何(he)危害药(yao)品(pin)安全的行为都不可容忍。近日,广西壮(zhuang)族自治(zhi)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fa)院宣判一起药(yao)品(pin)安全领域刑(xing)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an),以妨害药(yao)品(pin)管理(li)罪判处(chu)黄某承(cheng)担刑(xing)事责任(ren),并判决(jue)其公开赔礼道(dao)歉及(ji)承(cheng)担惩罚性赔偿金。
自2019年起,黄某在钦州市某市场经营“黄某山草药(yao)”药(yao)店。在未获取药(yao)品(pin)相关批准证明文(wen)件的情况下,黄某私自制作(zuo)“特效风痛丸”,并以每粒6元的价格对外售卖。2021年至(zhi)2023年间,黄某频繁向张某、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出售该药(yao)丸,销售金额累计达24546元。2023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其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特效风痛丸”565粒。经专(zhuan)业机构(gou)检(jian)验,药(yao)丸中含有吡罗昔康、醋酸地塞米松成(cheng)分,且被市场监(jian)管机构(gou)认定为足(zu)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未获批准药(yao)品(pin)。
公诉机关提起刑(xing)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kong)黄某涉嫌(xian)妨害药(yao)品(pin)管理(li)罪,并诉请判令(ling)黄某在国家级资讯(wen)媒体上就其涉案(an)违法(fa)行为公开赔礼道(dao)歉,按照违反药(yao)品(pin)管理(li)法(fa)规生产、销售足(zu)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yao)品(pin)价款24546元的十倍以下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
法(fa)院审理(li)后(hou)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药(yao)品(pin)管理(li)法(fa)规,在未取得药(yao)品(pin)相关批准证明文(wen)件的情况下制作(zuo)含有吡罗昔康、醋酸地塞米松成(cheng)分的“特效风痛丸”药(yao)丸销售给他人服用(yong),其行为已触犯刑(xing)法(fa),构(gou)成(cheng)妨害药(yao)品(pin)管理(li)罪。黄某自动到(dao)案(an),到(dao)案(an)后(hou)如实(shi)供述其犯罪事实(shi),系自首(shou),依法(fa)可从(cong)轻或减轻处(chu)罚;其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依法(fa)可从(cong)宽处(chu)理(li),从(cong)轻处(chu)罚;其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cong)轻处(chu)罚。
黄某在未取得药(yao)品(pin)相关批准证明文(wen)件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足(zu)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yao)品(pin)的行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zhong)生命健康安全,侵害了(le)众(zhong)多消费者的合法(fa)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li)益,依法(fa)应(ying)当承(cheng)担相应(ying)的民事责任(ren)。
法(fa)院最终判决(jue):黄某犯妨害药(yao)品(pin)管理(li)罪,判处(chu)有期徒刑(xing)二年,缓刑(xing)二年六个月,并处(chu)罚金1万元,扣押的未销售药(yao)丸由扣押机关依法(fa)处(chu)理(li),违法(fa)所得21156元依法(fa)没收,上缴国库;黄某在判决(jue)生效后(hou)十日内在国家级资讯(wen)媒体上公开赔礼道(dao)歉,并承(cheng)担1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an)中,黄某在未取得药(yao)品(pin)相关批准证明文(wen)件的情况下,制作(zuo)并销售“特效风痛丸”,经认定该药(yao)品(pin)足(zu)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gou)成(cheng)妨害药(yao)品(pin)管理(li)罪,应(ying)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xing)法(fa)》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xing)。
黄某生产、销售足(zu)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yao)品(pin)的行为,不仅(jin)侵害了(le)消费者的个体权益,更严重损害了(le)社会公共利(li)益。公开赔礼道(dao)歉作(zuo)为一种承(cheng)担民事责任(ren)的方式,针对的是其损害社会公共利(li)益的行为,目的在于恢(hui)复被破坏的社会公共秩序,增强公众(zhong)对药(yao)品(pin)安全的信心。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不仅(jin)是对违法(fa)者的制裁(cai)手段,更是一种警示,能有效防止类似危害公众(zhong)健康的行为再次(ci)发生,进而维护(hu)社会公共利(li)益和正常的药(yao)品(pin)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