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guang)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shen)结一起离婚案件,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zhi),支撑(chi)了履行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要求(qiu)支付家务补偿的诉求(qiu)。
李梅、丈夫刘刚(均系化名)结婚多年,育有(you)三个子女(nu)。其间李梅常年在外省(sheng)工作,刘刚照顾家庭(ting)和孩(hai)子。后李梅以感情破裂(lie)为由起诉离婚,刘刚表示(shi)同意(yi)离婚,但认为自己在李梅离开期间尽心尽力照顾了孩(hai)子及家庭(ting),为家庭(ting)负担了较多义(yi)务,故要求(qiu)李梅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李梅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yi)无夫妻感情可言,李梅提出离婚,刘刚亦同意(yi)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
对于刘刚请(qing)求(qiu)李梅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nu)、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yi)务的,离婚时有(you)权(quan)向另一方请(qing)求(qiu)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ju)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cheng)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梅在外工作期间,均由刘刚在家照顾家庭(ting)和三个子女(nu),由此可见,刘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nu)等负担了较多义(yi)务,其请(qing)求(qiu)李梅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撑(chi)。至(zhi)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su)和李梅经(jing)济状况(kuang)予以综(zong)合考虑,酌情确定李梅补偿5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刘刚离婚,原告李梅补偿被告刘刚5万元。现判决已(yi)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赋予了履行更(geng)多家庭(ting)义(yi)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请(qing)求(qiu)经(jing)济补偿的权(quan)利。互相支撑(chi)、抚养子女(nu)、赡养老人、照顾家庭(ting)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yi)务与责任。本案中,李梅常年在外工作,其间由刘刚照顾、抚养子女(nu)长大,刘刚尽了较多家庭(ting)义(yi)务与责任,现双方同意(yi)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刘刚有(you)权(quan)请(qing)求(qiu)李梅支付离婚家务补偿。家务劳动各个家庭(ting)内部需求(qiu)有(you)别,个案之间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亦有(you)差距(ju)。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的认定,可以结合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补偿方经(jing)济状况(kuang)等因素(su)酌定,以达致夫妻利益平等保护的立法目(mu)的。家务劳动没有(you)薪酬,但对于家庭(ting)和社会具(ju)有(you)重要意(yi)义(yi),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方的贡献和价值(zhi),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有(you)助于夫妻双方参与、分担家务劳动,共筑幸福(fu)的港湾。
文(wen)/北(bei)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