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wen)转自【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
2025年3月(yue)26日,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发布《关(guan)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guan)程序事项的通知》(以(yi)下简称《通知》)。为(wei)更好(hao)地(di)理解和适用(yong)《通知》,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能(neng)否简要先容一下发布《通知》的背景和重要意(yi)义?
答:2024年1月(yue)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yi)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shi)实施。该法是深入贯彻习大大外交思(si)想、习大大法治思(si)想,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新形势新变化的重要涉外立法成果,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国家主权(quan)平等原则(ze)、保护当事人合法权(quan)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yi)义。该法明确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我国法院(yuan)享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ze),同时确立了管辖豁免的例外制(zhi)度,规定人民法院(yuan)可在特定情形下管辖以(yi)外国国家为(wei)被告、以(yi)外国国家财产为(wei)实行对象的民事案件。这符合国际(ji)通行做法。
为(wei)贯彻落实好(hao)外国国家豁免法,引导各(ge)地(di)法院(yuan)依法妥(tuo)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决定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配套规则(ze)。经过深入调研(yan)和广泛征求意(yi)见(jian),形成了本《通知》。《通知》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对于确保各(ge)地(di)法院(yuan)在收到(dao)涉外国国家的起诉时,准确把握(wo)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精神(shen)要义,依法做好(hao)相关(guan)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具有重要引导意(yi)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涉外国国家的民事案件由哪些法院(yuan)管辖?在受理阶段有什么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规定?
答:《通知》共八条,规定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对管辖豁免的审查、外交部证明文(wen)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内容。
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新类型涉外案件,有必(bi)要实行集中管辖机(ji)制(zhi),增(zeng)强此(ci)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统一准确实施。为(wei)此(ci),《通知》第二条规定,以(yi)外国国家为(wei)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shi)人民政府所在地(di)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quan)的中级人民法院(yuan)管辖,鉴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shi)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yuan),《通知》附(fu)件对具有集中管辖权(quan)的中级人民法院(yuan)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常识产权(quan)专门(men)法院(yuan)管辖的案件,由于涉及相关(guan)领域的专业常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men)法院(yuan)管辖。除上述法院(yuan)外,其他法院(yuan)若已(yi)受理此(ci)类案件,应当按《通知》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quan)的法院(yuan)。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yuan)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jian),人民法院(yuan)对以(yi)外国国家为(wei)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yi)不予受理为(wei)原则(ze),受理为(wei)例外。因此(ci),《通知》第一条规定,起诉人以(yi)外国国家为(wei)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zhuang)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yi)供法院(yuan)审查。人民法院(yuan)在接收起诉状(zhuang)过程中亦有释明责任,经人民法院(yuan)释明,起诉人仍未(wei)能(neng)列明法律依据的,将被视为(wei)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yuan)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yuan)关(guan)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程序如何进行?
答:《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yuan)对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程序。
当外国国家提出管辖异(yi)议、主张其享有管辖豁免时,人民法院(yuan)除了要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还应当依职权(quan)主动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换言之,首先(xian),人民法院(yuan)应当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享有管辖豁免的理由是否成立;其次(ci),如果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yuan)也应当依职权(quan)进行全面审查,即在该理由之外,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确实享有管辖豁免、确实不属于管辖豁免例外情形。
《通知》还强调指出,外国国家参(can)与(yu)管辖异(yi)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yi)见(jian)的,不视为(wei)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既与(yu)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国家“仅为(wei)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bian)”不视为(wei)接受管辖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yi)议审查程序中积极(ji)参(can)加询问、积极(ji)举证,以(yi)便人民法院(yuan)更加高效地(di)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来源: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资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