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he)制(zhi)定出台《经营主体(ti)登记档案管理办法(fa)》,加强(qiang)经营主体(ti)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hu)和利用登记档案。《办法(fa)》从今天(20日)起正式(shi)施行。
《办法(fa)》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jian)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zhong)保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zhi)定登记档案管理制(zhi)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引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fa)有序开展(zhan)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fa)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fa)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引导和检查(cha)。
《办法(fa)》明确经营主体(ti)存续期间(jian),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ti)注销(xiao)后(hou),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jie)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yu)以销(xiao)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he)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fa)》扩大(da)登记档案查(cha)询主体(ti)范围,新增(zeng)经营主体(ti)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cai)、司法(fa)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ti)申请查(cha)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cha)询、下载服务。
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yuan)跨(kua)区域 跨(kua)部门共(gong)享
《经营主体(ti)登记档案管理办法(fa)》还完(wan)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zhi)度,便利经营主体(ti)跨(kua)区域迁移。
《经营主体(ti)登记档案管理办法(fa)》指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推进登记档案信息资源(yuan)共(gong)享一体(ti)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yuan)跨(kua)区域、跨(kua)部门共(gong)享利用。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qiang)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suo)引,推动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登记档案、纸(zhi)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办法(fa)》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程序,加快登记档案迁移数据共(gong)享、信息联通(tong),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办法(fa)》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tong)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jian)经营主体(ti)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
此外,《办法(fa)》强(qiang)调,经营主体(ti)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zhuan),不得限制(zhi)、妨碍登记档案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