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wang)3月26日电 据国(guo)家认监委微信公众号消息(xi),近日,国(guo)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原文如下(xia):
为促进认证行业(ye)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o)认证认可条例(li)》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fa)》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xia):
一、适用范围
国(guo)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会同国(guo)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由(you)经批准取得相应认证领域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dong)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fa)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dan)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kai)承诺。制定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xia)原则:
(一)不得与国(guo)家法(fa)律、行政法(fa)规、部门规章(zhang)、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国(guo)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不得与国(guo)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guo)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guo)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guo)家标准、行业(ye)标准要求。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国(guo)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xia),不得备案(an)涉及国(guo)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jiao)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不得违反(fan)常识产权、保(bao)密相关规定。
(八)不得混(hun)淆制定、备案(an)和使用产品、服(fu)务和管理体系(xi)认证规则。
(九)不得违反(fan)全国(guo)统一大市(shi)场、公平(ping)竞(jing)争(zheng)等原则要求。
(十)不得违反(fan)国(guo)家认监委相关要求。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shou)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dong)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cun)相关记录性资料。认证结(jie)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自我声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
(一)立项论证
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论证程序,对拟开(kai)发项目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所用认证依据适宜性等进行论证。
(二)规范编制
依照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an)指南》等标准要求编制认证规则,确(que)保(bao)满足利益相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三)符合性自查
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hou),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bao)告。
(四)验收(shou)审查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shou)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shou)审查程序,验收(shou)审查专家要能代(dai)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li)的外部专家。验收(shou)审查应当具有结(jie)论性意见并形成报(bao)告。
(五)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hou),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qing)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则的实施情(qing)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zhi)持等)、获证组织情(qing)况、认证实施情(qing)况、认证结(jie)果采(cai)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bao)告。
(六)动(dong)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动(dong)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bie)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fa)律、行政法(fa)规、部门规章(zhang)、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bian)化情(qing)况及相关方反(fan)馈意见,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an)、中止实施,以保(bao)证认证规则的合法(fa)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xia)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检查、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督及再认证等。
4.认证证书(shu)及认证标志要求。
5.认证证书(shu)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二)各认证类别(bie)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适用时)等。
2.管理体系(xi)认证
管理体系(xi)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案(an)策划、审核报(bao)告、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
3.服(fu)务认证
服(fu)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三)其他(ta)要求
1. 认证规则名(ming)称应当表示清晰、无(wu)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qing)况下(xia),在认证规则名(ming)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shu)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guo)”“中华”“全国(guo)”“国(guo)家”等字样;不得违反(fan)国(guo)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xian)进”“领跑”“领先(xian)”“一流”等判(pan)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guo)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名(ming)称、认证证书(shu)名(ming)称、认证标志相同或相似。
2. 认证规则的名(ming)称、编号、版(ban)本信息(xi)、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xi)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ming)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xi)一致。
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an)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五、备案(an)要求
(一)备案(an)内容
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xi)。认证规则所属(shu)认证类别(bie)及领域、认证规则名(ming)称、编号、版(ban)本信息(xi)、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xi)、发布/实施日期、公开(kai)方式或可获取的途(tu)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ming)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shu)名(ming)称、认证证书(shu)样式、认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an)信息(xi)表》(见附件)。
2. 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ban),应附翻(fan)译(yi)后(hou)的中文版(ban)。
3. 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tu)径。
(二)备案(an)流程
1. 提交备案(an)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hou)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ye)务信息(xi)统一上报(bao)平(ping)台(http://report.cnca. 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an)”功能模块(kuai)提交备案(an)。
2.修订备案(an)
已(yi)备案(an)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hou)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an),备案(an)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an)认证规则应予以保(bao)留。
3.注销备案(an)
已(yi)备案(an)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hou)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ye)务信息(xi)统一上报(bao)平(ping)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an)”功能模块(kuai)注销备案(an)。已(yi)注销认证规则应予以保(bao)留。
六、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uo)认证认可条例(li)》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fa)》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wang)站或者其他(ta)形式向(xiang)社会公布认证规则及相关信息(xi)并保(bao)证其真实、有效。
(二)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制定或修订备案(an)后(hou)的认证规则开(kai)展认证活动(dong),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fa)》的相关规定,将认证信息(xi)报(bao)送国(guo)家认监委。
(三)国(guo)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guo)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shu)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则后(hou),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案(an)的认证规则开(kai)展认证活动(dong)。
(四)认证机构应当准确(que)识别(bie)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所属(shu)的认证领域,并在已(yi)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an)认证规则。认证机构依据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an)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uo)认证认可条例(li)》有关规定进行处罚(fa),发放的认证证书(shu)不具有证明作用。
(五)国(guo)家认监委建立风险(xian)评估机制,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定存(cun)在违反(fan)本公告相关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整改直(zhi)至退回备案(an)。被退回备案(an)的,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认证证书(shu)进行妥善处置。
(六)国(guo)家认监委及地方市(shi)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kai)展的相应认证活动(dong)开(kai)展监督检查时,备案(an)的认证规则将作为检查依据。
(七)对属(shu)于备案(an)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an),或未按照备案(an)的认证规则开(kai)展相关认证活动(dong)的认证机构,国(guo)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o)认证认可条例(li)》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fa)》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ta)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guo)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an)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二)认证机构应在9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yi)按照《国(guo)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an)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an)的认证规则开(kai)展自查,完成备案(an)内容的识别(bie)、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yi)备案(an)认证规则的全文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tu)径等所有备案(an)内容。截至公告发布时,备案(an)的认证规则超过200项的,可再延长90日。
(三)国(guo)家认监委网(wang)站“全国(guo)认证认可信息(xi)公共服(fu)务平(ping)台”向(xiang)社会公布备案(an)的《认证规则备案(an)信息(xi)表》中的相关信息(xi),不公布认证规则全文。
(四)认证机构实施其他(ta)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参照本公告实行。
附件:认证规则备案(an)信息(xi)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