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guo)家林草局(ju)印(yin)发《集体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办法(fa)》。其中提出(chu),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应当加强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ye)经(jing)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xun)、信息查询(xun)等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依法(fa)建立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hou)监管,重点(dian)监管整村(组)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面积较大(da)、涉(she)及(ji)农户较多、村(组)受托(tuo)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fa)查处违法(fa)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为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qu)适量管理费用,用于(yu)林业(ye)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chu)。
全(quan)文如下(xia):
集体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办法(fa)
第一章(zhang)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shen)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健全(quan)集体林地所(suo)有权、承(cheng)包权、经(jing)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jing)营权(以下(xia)简称“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fa)权益,根据《民(min)法(fa)典》《农村土地承(cheng)包法(fa)》《森(sen)林法(fa)》等法(fa)律法(fa)规及(ji)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fa)。
第二条 本办法(fa)所(suo)称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是指林业(ye)经(jing)营者将(jiang)其拥有的林地经(jing)营权依法(fa)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ye)经(jing)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家庭承(cheng)包方、其他方式承(cheng)包方,以及(ji)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jing)营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 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应当遵循(xun)以下(xia)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fa)、自愿、有偿(chang),任何(he)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po)或者阻碍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
(三)不得非法(fa)改变林地所(suo)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fa)毁坏森(sen)林、林木、林地。
第四条 国(guo)家林业(ye)和草原局(ju)负责全(quan)国(guo)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及(ji)流转合同管理的引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nei)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及(ji)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zhang)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的最(zui)小单元(yuan)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suo)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六条 家庭承(cheng)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fa)采取(qu)出(chu)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jing)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七条 其他方式承(cheng)包方,经(jing)依法(fa)登记取(qu)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fa)采取(qu)出(chu)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jing)营权。
第八(ba)条 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cheng)包经(jing)营的林地经(jing)营权的,经(jing)本集体经(jing)济组织成员的村民(min)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min)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fa)流转。
流转期限最(zui)长(chang)不得超过70年。法(fa)律法(fa)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让方将(jiang)从家庭承(cheng)包方通过流转取(qu)得的林地经(jing)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qu)得承(cheng)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jing)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jiang)从其他方式承(cheng)包方通过流转取(qu)得的林地经(jing)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qu)得其他方式承(cheng)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jing)济组织备案。
受让方将(jiang)从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通过流转取(qu)得的林地经(jing)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qu)得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yu)期限。
第三章(zhang)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ding)书面合同。
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ding)合同前,可以先咨询(xun)了解相关林业(ye)法(fa)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一条 承(cheng)包方委托(tuo)发包方、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jing)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cheng)包方或者书面委托(tuo)的受托(tuo)人签订(ding)。
书面委托(tuo)书应当载明受托(tuo)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xing)及(ji)证件号(hao)码、委托(tuo)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tuo)人和受托(tuo)人签字或者盖章(zhang)。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xia)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hao)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zhu)所(suo)、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ji)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yuan)编号(hao)(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hao))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hou)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ji)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chang)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chang)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jing)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ye)生产经(jing)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ba))合同期满时的固(gu)定生产设施、林业(ye)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gu)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引导和鼓励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fa)律法(fa)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让方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cheng)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pao)荒连续两(liang)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sun)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zhang) 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申请行政许可。
本办法(fa)所(suo)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登记的市场主体、民(min)政部门(men)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ji)林地所(suo)在集体经(jing)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fa)所(suo)称林地经(jing)营权审批,是指通过流转取(qu)得家庭承(cheng)包林地经(jing)营权审批。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承(cheng)办。
省级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级人民(min)政府批准,并引导地方各(ge)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的,应当符合下(xia)列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hou)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ye)管理政策和林业(ye)发展规划;
(三)省级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ba)条 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行政许可的,需提交(jiao)以下(xia)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hou)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省级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承(cheng)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出(chu)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nei)对申请材料进(jin)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nei)作出(chu)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zhang)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应当将(jiang)本集体经(jing)济组织的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kuang)报告(gao)乡(镇)人民(min)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应当加强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林业(ye)经(jing)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提供政策咨询(xun)、信息查询(xun)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依法(fa)建立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hou)监管,重点(dian)监管整村(组)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面积较大(da)、涉(she)及(ji)农户较多、村(组)受托(tuo)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fa)查处违法(fa)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jing)济组织为工商企业(ye)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qu)得林地经(jing)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qu)适量管理费用,用于(yu)林业(ye)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chu)。
管理费用的收取(qu)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jing)本集体经(jing)济组织成员的村民(min)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min)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ji)既往。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min)委员会、乡(镇)人民(min)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cheng)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min)法(fa)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zhang)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min)政府林业(ye)和草原主管部门(men)应当根据本办法(fa),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jing)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fa),并报国(guo)家林业(ye)和草原局(ju)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fa)由国(guo)家林业(ye)和草原局(ju)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fa)自印(yin)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