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若有人发(fa)生(sheng)意外,共同饮酒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案(an)件(jian)回顾】
郭某参加单(dan)位组织的聚餐,席间多人共同喝下了(le)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的白酒。聚餐中,郭某身(shen)体不适,出现(xian)呕吐症状。三个小时后,聚餐结束,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了(le)住处。
次日,郭某被发(fa)现(xian)死亡。经司法鉴定,郭某死亡的直接(jie)原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血(xue)液中未检出乙(yi)醇或者乙(yi)醇代(dai)谢物(wu)。
郭某的家属认为,同饮人员(yuan)在郭某严重(zhong)醉酒昏迷的情况下,未能进(jin)行合理照顾,也没有通(tong)知家属,导致郭某饮酒过度猝死。因此,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gao)上法庭,要求赔偿(chang)66万余元。
被告(gao)方表示,在聚餐过程中并未出现(xian)劝酒行为,且用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已(yi)将郭先生(sheng)安全护(hu)送回家,在确认其没有不适后才离开(kai),已(yi)尽到应尽的义务(wu)。
法院经审(shen)理认为,郭某自身(shen)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jie)原因,郭某的饮酒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诱发(fa)了(le)其自身(shen)疾病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在案(an)证据不足以证明聚餐当晚郭某有过量饮酒或者意识不清、辨别控制(zhi)能力严重(zhong)受限等情形。
法院一审(shen)判决,原告(gao)主(zhu)张(zhang)被告(gao)同饮者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chang)责任,缺(que)乏事实和法律(lu)依据,法院难以支撑。驳(bo)回原告(gao)的诉讼请求,案(an)件(jian)受理费(fei)由原告(gao)承担。被告(gao)同饮者之一王某自愿(yuan)补偿(chang)原告(gao)2万元,于法不悖(bei),法院予以认可(ke)。
一审(shen)宣判后,原告(gao)郭某的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shen)驳(bo)回上诉,维(wei)持原判。
【以案(an)为鉴】
在聚餐中,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wu),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zhu)要依据。法官表示,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le)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wu),一般无需(xu)担责;但如存(cun)在不当行为,则可(ke)能被认定为存(cun)在过错(cuo),同饮者就可(ke)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lu)后果。
上海(hai)市闵(min)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周云菲提醒,在饮酒中,不应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tiao)件(jian)饮酒,甚至发(fa)现(xian)已(yi)经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强制(zhi)饮酒人员(yuan)饮酒。
同饮者醉酒后,特别是因醉酒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wu)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负责对醉酒人进(jin)行妥善安排,以免危险发(fa)生(sheng)。包括安全护(hu)送、转移接(jie)管(guan)、通(tong)知家属及(ji)时就医,任何(he)人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ji)动车(che),尤其是同饮人达到醉酒状态,辨别与控制(zhi)能力大幅下降的时候。
此外,相较于参与者,酒局(ju)的召集者、组织者带头开(kai)启了(le)共同饮酒活动,理应对此项活动负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wu)。(高清扬、实习生(sheng) 范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