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其中提(ti)出,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lu)、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fang)当事人申请(qing)提(ti)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ji)较大、涉及农户较多(duo)、村(组)受(shou)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ti)供服务的,可(ke)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zhi)出。
全文如下: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fang)案》,健(jian)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guan)规定,制定本(ben)办法。
第二条 本(ben)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fang)、其他方(fang)式承包方(fang),以及通过(guo)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shou)让方(fang)。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非法改变(bian)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fu)责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引导。
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职(zhi)责,负(fu)责本(ben)行政区域内(nei)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ke)以一并流转。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fang)可(ke)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fang)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fang)备案。
第七条 其他方(fang)式承包方(fang),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ke)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fang)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ben)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hui)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shi),可(ke)以通过(guo)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fang)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chang)不得超过(guo)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jiu)条 受(shou)让方(fang)将从家庭承包方(fang)通过(guo)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fang)书面同意,并向本(ben)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shou)让方(fang)将从其他方(fang)式承包方(fang)通过(guo)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方(fang)式承包方(fang)书面同意,并向本(ben)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受(shou)让方(fang)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guo)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ke)再流转的,可(ke)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guo)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fang)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双方(fang)当事人签订合同前(qian),可(ke)以先咨询了解相关(guan)林业法律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一条 承包方(fang)委托发包方(fang)、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fang)或者书面委托的受(shou)托人签订。
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shou)托人的姓(xing)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shou)托人签字(zi)或者盖(gai)章。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fang)当事人的姓(xing)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hui)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fang)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ji)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qi)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fang)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jia)款及支(zhi)付方(fang)式和支(zhi)付时间,公益林、天然(ran)林有关(guan)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guan)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bao)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fang)式;
(九(jiu))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fang)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引(yin)导和鼓励流转双方(fang)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shi)范文本(ben))》(GF-2020-2603),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yu)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shou)让方(fang)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fang)可(ke)以单方(fang)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bian)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zao)成严重损害(hai)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qing)行政许可(ke)。
本(ben)办法所称社会(hui)资本(ben),是指市场(chang)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chang)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hui)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wai)的自然(ran)人。
本(ben)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审批,是指通过(guo)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
省(sheng)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编制省(sheng)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省(sheng)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引导地方(fang)各级编制对应审批子项的办事指南。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lie)条件: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二)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fang)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zhan)规划;
(三)省(sheng)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申请(qing)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ke)的,需提(ti)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ke)申请(qing)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fang)案或者意向;
(四)省(sheng)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jiu)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qing)人出具(ju)接收申请(qing)材料凭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nei)对申请(qing)材料进行审查,自受(shou)理之日起(qi)二十个工作日内(nei)作出行政许可(ke)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ben)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bao)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权收储机构名录(lu)、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等制度机制,并根据流转双方(fang)当事人申请(qing)提(ti)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ji)较大、涉及农户较多(duo)、村(组)受(shou)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hui)资本(ben)通过(guo)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ti)供服务的,可(ke)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zhi)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zhi)付方(fang)式等应当经本(ben)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hui)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shi),且不溯(su)及既往。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ke)以通过(guo)协商解决,可(ke)以请(qing)求村民委员会(hui)、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ke)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qing)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ti)起(qi)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sheng)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ben)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ben)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fu)责说明(shi)。
第二十七条 本(ben)办法自印发之日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