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乙璞)近年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规避政策(ce)或从(cong)中获利的买房纠纷频发,近日,北(bei)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shen)结了一起(qi)涉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帮助房产(chan)实际出资人要回债权转让款。
2013年,王某承接甲公(gong)司建设施工装修项目,施工完毕结算过(guo)程(cheng)中,王某与(yu)甲公(gong)司协商一致,同意将80余万元工程(cheng)款作(zuo)为购房款,购买甲公(gong)司开发的一套房产(chan),甲公(gong)司为其出具收(shou)据和相关收(shou)款证明。
在办理过(guo)程(cheng)中,王某的好友李某提出,以李某名义购买上述(shu)房屋,能够以较低(di)的内(nei)部(bu)价签约,每平米可以便宜(yi)千余元,王某为省钱便以李某名义与(yu)甲公(gong)司签订(ding)购房合同。同时,王某签订(ding)债权转让协议(yi),将甲公(gong)司另外(wai)欠付其的50余万元应收(shou)工程(cheng)款债权转让给李某,李某将此50余万元用于购买上述(shu)房屋。至此,王某向甲公(gong)司支付两笔购房款共(gong)计130余万元,并(bing)以李某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及不动产(chan)权证书。该房屋交(jiao)房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至今(jin)。
办证后,李某以该房屋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因(yin)贷款期间无法过(guo)户(hu),故该房屋一直没有过(guo)户(hu)至王某名下。后因(yin)李某无力偿还(hai)即(ji)将到期的银行贷款,王某为避免房屋被查(cha)封拍(pai)卖,又另行支付给李某120余万元并(bing)签订(ding)相应买卖合同手续,以便将该房屋过(guo)户(hu)到王某名下。
因(yin)通过(guo)李某支付过(guo)购房款130余万元,且又向李某个人转账120余万元,王某认为,其作(zuo)为上述(shu)房屋原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李某仅出借名义购买房屋,对房屋无任何实际出资和其他贡献,李某应返(fan)还(hai)王某第一次支付的两笔购房款130余万元。因(yin)构成该130余万元购房款的两笔款项80余万元及50余万元性质不同,关于另一笔80余万元款项在其他法院另案起(qi)诉,王某仅在本案中主张返(fan)还(hai)50余万元债权转让款。
李某辩称,上述(shu)关于5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yi)真实、合法、有效且债权转让已履行完毕,上述(shu)房屋系李某所有的房屋,后王某支付购房款也是合法有效的,王某要求李某偿还(hai)款项,没有请求权基础,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返(fan)还(hai)款项。
法院经审(shen)理认为,根据查(cha)明的事实,上述(shu)房屋的全部(bu)购房款均由甲公(gong)司欠付王某的工程(cheng)款折抵购房款的形式支付。且王某提交(jiao)为涉案房屋交(jiao)纳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物(wu)业费、供暖费的发票及收(shou)据等证据,证明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一直未过(guo)户(hu)。后王某与(yu)李某签订(ding)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向李某支付120余万元后,双方办理房屋过(guo)户(hu)手续。
对此,李某主张其系涉案装修工程(cheng)的实际施工人,用于折抵购房款的上述(shu)工程(cheng)款也属于李某,但其未提交(jiao)任何证据予(yu)以证明,亦未提交(jiao)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予(yu)以佐证,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yu)采信。
故综合现有证据足(zu)以认定涉案房屋系由王某实际出资,并(bing)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李某并(bing)未实际出资,但王某以工程(cheng)款折抵购房款后,李某又要求王某支付120余万元购房款才将涉案房屋过(guo)户(hu)至王某名下。李某实质上没有出资而(er)获得收(shou)益,有违诚信原则(ze)。故王某要求李某返(fan)还(hai)50余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yu)以支撑。
编辑 甘浩
校对 翟永(yong)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