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6日讯 据教育部网站3月26日消息,教育部近日印(yin)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li)办(ban)法》(以(yi)下(xia)简称《办(ban)法》)。
《办(ban)法》提出,培训机构应按照政策要求和技(ji)术(shu)标准直接入驻或(huo)系统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bao)信息并及时更新(xin)。应主动将预(yu)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全国平台先容、展示(shi)、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经全国平台认证的(de)合规码牌,按要求查阅、使用相关数(shu)据,并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de)相应权益(yi)。
《办(ban)法》全文如下(xia):
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li)办(ban)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yi)下(xia)简称全国平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de)作用,助(zhu)力(li)持续规范校外培训、保障家长学生(sheng)合法权益(yi),依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民(min)办(ban)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民(min)办(ban)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ban)公厅、国务院办(ban)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sheng)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de)意见》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办(ban)法。
第二条 全国平台是全国统一的(de)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一网(官方网站)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和管理(li)端APP)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供技(ji)术(shu)支撑,向社会公开(kai)展示(shi)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支撑家长学生(sheng)在线(xian)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等需求。
第三条 本办(ban)法适用于全国平台的(de)相关应用方,包括各级校外培训相关管理(li)部门,面向3至(zhi)6岁学龄(ling)前儿童和中小学生(sheng)开(kai)展有组织或(huo)系统性培训活动的(de)培训机构,参加校外培训的(de)家长学生(sheng),参与校外培训资金监管的(de)银行等金融(rong)机构,以(yi)及相关技(ji)术(shu)或(huo)资源(yuan)提供方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平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引导各地按要求将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引导家长学生(sheng)通过官方途径选择合规机构,完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统一技(ji)术(shu)标准。对各地落实全国平台相关要求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监管工(gong)作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售课订单明细、资金监管动账、培训服务质量等关键(jian)指标进行监测。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域(yu)内全国平台推(tui)广应用工(gong)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yu)内线(xian)上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出台应用指南、操作指引、奖惩(cheng)办(ban)法等实施细则,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tui)广。引导本区域(yu)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平台开(kai)展相应管理(li)。
第六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yu)内全国平台推(tui)广应用工(gong)作,引导、督促县级按照工(gong)作要求,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tui)广。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yu)内全国平台推(tui)广应用工(gong)作,协调相关部门,将本区域(yu)内线(xian)下(xia)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依托全国平台进行具体管理(li),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推(tui)广。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政策要求和技(ji)术(shu)标准直接入驻或(huo)系统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bao)信息并及时更新(xin)。应主动将预(yu)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全国平台先容、展示(shi)、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取得经全国平台认证的(de)合规码牌,按要求查阅、使用相关数(shu)据,并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de)相应权益(yi)。
第八条 家长学生(sheng)可通过全国平台查询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应树立安全意识,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yi)。
第九条 提供校外培训资金监管服务的(de)银行等机构应与全国平台联通,支撑全国平台资金监管动账监测及资金异动等风险预(yu)警。全国平台根据资金监管机构服务质量,定期发布(bu)报(bao)告。
鼓(gu)励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构建风险评估模型,依托全国平台对培训机构开(kai)展风险评估。
第十条 相关技(ji)术(shu)或(huo)资源(yuan)提供方应按照技(ji)术(shu)标准要求进行适配和接入,及时提供更新(xin),实现数(shu)据互联互通,确保安全稳(wen)定运行。
第三章 常态运行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在全国平台提供如下(xia)信息:(一)办(ban)学许可、法人资质证明等相关信息;(二)办(ban)学场地房屋所有或(huo)租赁(lin)、卫生(sheng)、消防等相关信息;(三)党建、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教学、教研及其他人员)等相关信息;(四)培训课程等相关信息;(五)监管账户、支付渠(qu)道等相关资金监管信息;(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de)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等相关信息的(de),应按要求同步完成全国平台有关账户更换并及时公示(shi)。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平台定期抽检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将培训机构财务报(bao)表、人员材料、订单明细、监管资金动账、工(gong)商信息变更等情况作为监测重点。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售课退费、监管资金变动等情况应全部记(ji)入全国平台台账,确保可溯源(yuan)追查。全国平台基于相关信息,为各地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延续办(ban)学许可等工(gong)作提供相关数(shu)据,作为必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已不具备运行能力(li)或(huo)非正常停(ting)业的(de)培训机构,经属地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xu)后,可从全国平台撤除,并告知相关用户。对于存在重大(da)问题的(de),可视情公示(shi)。
第四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分级服务保障体系,对不同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全国平台设立专(zhuan)门服务团队,统筹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定期组织相关培训,督促各应用方按照职责分工(gong)履行服务职责,并负责处理(li)各级各类用户技(ji)术(shu)接入等相关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相应人员服务,负责本区域(yu)内校外培训政策解读、培训机构管理(li)、家长学生(sheng)应用等方面的(de)服务保障。培训机构应提供专(zhuan)门客(ke)服,负责处理(li)课程咨询、退费申请、售后投诉等与培训业务相关的(de)问题。各相关方负责所涉内容相关服务保障。
各地校外培训相关管理(li)部门应为全国平台提供必要服务保障条件,由专(zhuan)人负责平台工(gong)作,建立健全工(gong)作机制。相关各方应自入驻或(huo)接入全国平台之日起及时开(kai)通客(ke)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全国平台依据培训机构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风险预(yu)警模型,开(kai)展实时风险预(yu)警提醒(xing)。对于经提醒(xing)督促仍未整改(gai)并解除风险预(yu)警的(de),适时发布(bu)公开(kai)提示(shi)。
第十八条 全国平台会同资金监管机构落实国家资金监管要求,对纳入全国平台监管的(de)培训资金实行实时监控(kong),对通过全国平台购课的(de)家长学生(sheng),支撑其未消课程费用原路退还。
第十九条 全国平台各有关主体及关联方,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严(yan)格的(de)信息安全制度,对收集的(de)学生(sheng)及家长、机构人员等个人信息严(yan)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huo)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将数(shu)据用作监管以(yi)外的(de)其他用途。全国平台各级管理(li)机构第一负责人是数(shu)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yan)格落实保护数(shu)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shu)据。对违反数(shu)据安全相关要求的(de),依法依规追究(jiu)相应责任。
相关技(ji)术(shu)或(huo)资源(yuan)提供方应制定严(yan)格的(de)信息安全防护制度,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培训机构商业机密的(de)数(shu)据,应实行重点、专(zhuan)门防护,确保数(shu)据的(de)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 拓展应用
第二十条 教育部依托全国平台和行业组织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应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列(lie)入重要评价指标。相关评价结果(guo)纳入国家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项目名单,应与全国平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资质比对,选择合规机构。学校根据实际(ji)需要,选用名单内的(de)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全国平台应用较(jiao)好的(de),信用等级较(jiao)高的(de)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优先参与。
第二十二条 积极(ji)探索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新(xin)场景,持续引入新(xin)技(ji)术(shu),拓展数(shu)字人民(min)币、人工(gong)智能安防监控(kong)等功能应用,不断丰富教育监测应用场景。
第二十三条 鼓(gu)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li)量公益(yi)支撑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需资源(yuan)、技(ji)术(shu)和服务,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效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ban)法的(de),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yi)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ban)法自印(yin)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