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资讯(wen)3月(yue)26日电 (谭伟旗 金海今)近日,珲春林区基层(ceng)法院环境资源(yuan)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qi)发生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盗窃案件(jian),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zui)行为。
据(ju)悉(xi),2024年10月(yue),被告人吕(lu)某(mou)维伙同被告人李某(mou)伟、吕(lu)某(mou)财以非法占(zhan)有为目的,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头(tou)西站3林班内,通过捡(jian)拾(shi)、使用木棒脱粒等手段,秘密窃取红松籽(zi)546斤(jin)。被告人李某(mou)伟当场被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巡护人员抓获,被告人吕(lu)某(mou)维、吕(lu)某(mou)财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zhan)有为目的,在保护区内秘密窃取红松籽(zi),构(gou)成盗窃罪(zui)。鉴于三被告人自愿(yuan)认罪(zui)认罚、自首、坦白,考虑(lu)三被告人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犯罪(zui)等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chu)有期(qi)徒刑七个月(yue)至八(ba)个月(yue)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chu)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er)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kan)伐、放牧、狩猎(lie)、猎(lie)捕、采药、开垦(ken)、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ling)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er)百六十四条【盗窃罪(zui)】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ci)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qi)盗窃、扒窃的,处(chu)三年以下有期(qi)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chu)或者单处(chu)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zhong)情节的,处(chu)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qi)徒刑,并处(chu)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zhong)情节的,处(chu)十年以上有期(qi)徒刑或者无期(qi)徒刑,并处(chu)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莫让贪婪蒙蔽双眼(yan),莫因一时之利,换来法律严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