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yong)人单位(wei)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jue)录用(yong)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jing)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shen)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shi)企业赔偿求(qiu)职者工资损失(shi)3.9万(wan)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ping)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2023年6月,求(qiu)职者张先生通过大亚湾某企业三轮面试后,收到明确(que)标(biao)注(zhu)基本工资1.3万(wan)元的《录用(yong)通知书》。在按要求(qiu)提(ti)交原企业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入职。不料(liao)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企业人力资源部发现其(qi)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qiu)其(qi)“回家等通知”,当日下午即以“不适合岗位(wei)”为由取消录用(yong)。
失(shi)业三个月的张先生将企业诉至法院,主张收入损失(shi)43333.34元及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shen)理查(cha)明,涉事(shi)岗位(wei)招聘信息未对肢体条件作特殊(shu)要求(qiu),张先生已完整履行应聘程序,双方就劳动关(guan)系核(he)心要素达成合意。企业单方以与履职无关(guan)的身体残疾为由拒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法院认为,用(yong)人单位(wei)在未事(shi)先告知特殊(shu)身体条件要求(qiu)的情况下,对通过正常招聘流程的求(qiu)职者实施差别对待,反悔拒录,构成对平(ping)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综合考量张先生失(shi)业损失(shi)及精神损害程度,判决企业赔偿三个月工资差额3.9万(wan)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平(ping)等就业权是公民人格尊严(yan)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每(mei)一位(wei)劳动者的尊严(yan)与梦想。在就业的舞台上,法律始终(zhong)为反歧视保驾护航。法官(guan)提(ti)醒(xing),用(yong)人单位(wei)享有用(yong)工自主权,但需在招聘信息、劳动合同中明示岗位(wei)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具体要求(qiu),以便劳动者进行参考、比对;如劳动者未隐瞒身体情况且残疾不影响履职的,企业不得实施歧视性拒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ping)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若遭遇(yu)类似侵权时,应注(zhu)意保存录用(yong)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周婷婷 章(zhang)婷)